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 20,561 in text YL2016017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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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將 針對 違犯 榮譽 法典 者 , 行使 其 免 職權 。 在 此 情況 下 , 習律 規則 事實 上 是 間接 受到 強制 手段 的 支持 。 這 和 " 未 受 保障 的 法律 " 之間 的 區別 在於 : 此 一 強制 手段 的 介入 畢竟 是 違犯 習律 的 事實 上 的 結果 , 而 不 是 " 法律 上 的 結果 " 。 儘管 家長 在 法律 上 是 擁有 " 家長權 " , 然而 未 直接 受到 保障 的 法規 之所以 具有 效力 , 是 因為 若 無視於 此 一 法規 , 則 會 遭受到 某 種 基於 受 保障 的 " 法律 規範 " 發揮出來 的 效果 所 約制 。 另一方面 , 當 法規 所 援引 的 是 " 善良 的 風俗 " ( die guten Sitten ) 、 亦即 值得 贊同 的 習律 時 __UNDEF__ , 那麼 遵從 習律 的 義務 便 就此 成為 法律 義務 ( 間接 受到 保障 的 法律 ) 。 此外 , 還 有 許多 這 類 的 中間 形態 存在 , 例如 : 昔日 普洛文斯 地區 在 戀愛 事件 上 被 託 以 " 裁決權 " 的 、 吟遊 詩人 的 " 愛情 法庭 " ; 原本 是 居於 仲裁 者 地位 、 只 擔任 敵對 雙方 之 調解 角色 、 有時 也 做出 判決 、 但 本身 並 無 強制 權力 的 " 法官 " ; 或者 如 今日 的 國際 " 仲裁 法庭 " 等 。 在 這 類 情況 下 , 周 遭 人士 的 無形 贊許 或 責難 便 轉化成 具有 權威性 的 命令 、 禁令 和 許可 , 也 就是 轉化成 具體 組織 起來 的 心理 強制 。 以 此 , 我們 將 可 稱 之 為 " 法律 " , 除非 這 不過 是 種 遊戲 ( 像 " 愛情 法庭 " 那樣 ) , 或者 判決 的 背後 只不過 是 判決 者 個人 算不上 權威 的 見解 , 換言之 , 相反 的 , 至少 某 個 人群 組織 ( 如 氏族 或 被 害 國家 ) 所 進行 任 一 種 " 自力救濟 "式 的 杯葛 , 是 人們 所 期待 的 正常 結果 , 一如 上述 的 後 兩 種 情形 。 __UNDEF__ 就 我們 對 概念 的 定義 而 言 , 光 是 某 種 行為 被 諸多 個人 所 " 贊同 " 或者 相反 的 行為 被 " 非難 " , 並 不足以 構成 " 習律 " 的 概念 , 而 必須 是 在 行為 者 " 特定 的 周 遭 " 裡 ── 在 此 自然 不 是 指 地理 上 的 周遭 ── 存在 著 抱持 這樣 一 種 態度 的 機會 。 換言之 , 構成 此 一 " 周 遭 " 的 人群 圈子 必須 有 某 種 被 界定出來 的 特色 , 不論 此 一 特色 是 職業 的 、 血緣 的 、 鄰人 的 、 身分 的 、 人種 的 、 宗教 的 、 政治 的 或 其他 什麼 性質 的 , 也 不管 其 歸屬性 是 鬆 或 緊 。 相反 的 , 我們 所謂 的 習律 並 不 以 這 種 人群 圈子 形成 ( 我們 定義 下 的 ) " 團體 " ( Verband ) 為 其 前提 條件 , 其實 , 習律 恰好 多半 不 是 如此 。 反之 , 我們 所 指 的 " 法律 " 之 妥當 , 由於 在 我們 的 定義 下 法律 乃是 以 " 強制 機構 " 為 其 前提 , 所以 往往 是 ( 真實 的 或 潛在 的 ) " 團體 行為 " 的 一 個 要素 ── 當然 , 如 我們 所 知 的 , 這 並 不 是 說 只有 " 團體 行為 " ( 甚或 只有 " 共同體 行為 " ) , 才 受到 團體 在 法律 上 的 規制 ( 而 成為 " 團體 規制 下 的 " 行為 ) 。 在 此 意義 下 , 我們 可以 說 " 團體 " 是 法律 的 " 擔綱 者 " 。 __UNDEF__ , 另一方面 , 共同體 行為 、 共識 行為 或 結合體 行為 、 團體 行為 、 體制 行為 ── 類此 本身 就 已經 是 社會學 上 重要 的 事象 、 表現 和 行為 的 翦影 ── 正 如 我們 一再 舉例 說明 的 ,決 不能 說 是 主觀 上 惟 ( 我們 此 處 定義 下 的 ) " 法律 規則 " 是 從 。 如果 團體 的 " 秩序 " 指 的 是 行為 舉止 在 事實 上 可以 被 確認 的 規則性 , 而 此 種 規則性 又 是 ( 構成 團體 本身 或 在 團體 影響 下 的 ) 、 共同體 行為 的 實際 經過 所 表現出來 的 特徵 或 必備 的 條件 , 那麼 此 種 意義 下 的 " 秩序 " 只 能 微乎其微 的 算是 以 " 法律 規則 " 為 取向 的 結果 。 只要 規則性 是 有意識 地 以 " 規則 " 為 取向 ( 而 不 是 單純 從 無意 的 " 習慣 " 裡 蹦出來 ) , 那麼 這 不過 是 " 習俗 " 或 " 習律 " 的 規則性 , 或者 , 這 往往 絕大部分 是 參與 者 在 為 自己 的 利益 打算 之餘 所 表現出來 的 、 主觀 上 合於 目的 理性 的 行為 準則 的 規則性 ── 參與 者 本身 或 其他 人 無不 冀望 於 此 種 行為 所 能 發揮出來 的 效果 。 不止 如此 , 人們 尚且 會 藉著 特殊 的 ── 儘管 不 受 法律 強制 所 保護 的 ── 結合體 關係 或 共識 , 而 在 客觀 上 有所 期待 於 此 種 行為 準則 。 法 強制 的 可能性 , 一如 先前 所 說 的 , 對於 行為 者 的 " 合法 " 作為 而言 只 發生 很 有限 的 作用 , 在 客觀 上 , 也 不過 是 共識 行為 的 實際 經過 中 , 零星 小節 上 的 一 點 保障 。 (3) __UNDEF__ 習律 、 習俗 與 法律 之間 的 流動 過程 __UNDEF__ 就 社會學 而 言 , 從 單純 的 " 習俗 " 轉變成 " 習律 " , 再 從 習律 轉變成 " 法律 " 的 過程 , 顯然 是 流動 不拘 的 。 .
 
倘若 強 將 " 法律 " 與 " 倫理 " ( Sittlichkeit ) 之間 的 差別 , 區分為 法律 規範 在於 規制 " 外在 " 舉止 , 並且 僅 止於 此 , 而 倫理 規範 則 相反 的 " 僅僅 " 在於 規制 心志 ( Gesinnung ) , 那麼 , 即使 就 非 社會學 的 角度 而 言 , 此 種 區分法 也 還是 錯誤 的 。 的確 , 法律 未必 總是 將 行為 背後 的 心志 看 得 那麼 重要 , 並且 , 有 些 法規 和 法律 秩序 , 其 包括 刑罰 在 內 的 法律 效果 , 光 只是 和 外在 的 因果 關係 有 關連 。 然而 , 這 決 非 通例 。 法律 效果 所 牽涉到 的 包括 " 善意 " 或 " 惡意 " ( bona oder mala fides ) 、 要 從 心志 內部 來 究明 的 行為 之 " 敗德 " 、 或 其他 種種 純粹 心志 所 趨 的 事實 。 並且 , " 倫理 的 " 命令 所 針對 的 , 正 是 在於 " 克服 " 實際 行為 裡 的 那些 反 規範 的 慾望 , 而 這些 慾望 事實 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