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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 不能 說 是 完全 " 不可 想像 的 " 。 反之 , 在 大多數 的 商業 交易 裡 , 人們 想 都 沒 想 過 可能 採取 法律 行動 的 事情 。 例如 交易所 裡 的 協定 , 職業 商人 之間 是 以 這麼 一 種 方式 進行 的 , 而 這 種 形式 在 絕大多數 的 情況 下 是 根本 不可能 針對 對方 的 惡意 提出 任何 " 證明 " 的 , 亦即 : 口頭 的 方式 , 或者 在 ( 自己 的 ) 記事簿 上 作下 記號 或 記錄 。 儘管 如此 , 實際 上 未曾 有 過 爭議 。 同樣 的 , 也 有 些 純粹 追求 經濟 目的 的 團體 , 其 秩序 完全 或 幾乎 完全 不 受 國家 法律 的 保障 。 某些 類型 的 " 卡特爾" 也 曾 是 這樣 的 團體 。 __UNDEF__ 另一方面 也 常常 發生 這樣 的 事 , 亦即 : 團體 本身 所 締結 的 、 在 私法 上 有效 的 約定 , 藉著 團體 的 解散 而 喪失 效力 , 因為 如此一來 , 具有 形式 正當 資格 的 原告 即 不 存在 。 以 此 , 此 種 團體 乃是 具有 自己 的 強制 機構 的 、 某 種 " 法律 " 的 擔綱 者 , 只 是 此 種 法律 在 遂行法 強制 上 卻 完全 無能為力 , 或者 , 唯有 當 團體 存在 的 情況 下 , 方 有 可能 。 不過 , 由於 參與 者 內在 主觀 的 態度 使然 , 卡特爾 契約 往往 缺乏 有效 的 習律 保障 , 雖然 如此 , 這樣 的 結合 關係 卻 因為 全體 參與 者 共同 一致 的 利害 、 而 長期 且 極為 有效 地 運作 下去 。 儘管 如此 , 對 這樣 的 組織 而言 , 具有 強制力 的 法律 保障 , 特別 是 國家 的 法律 保障 , 當然 不能 說 是 無關緊要 的 。 現今 , 交易 根本 是 少有 例外 地 受到 法 強制 的 保障 。 交換 行為 通常 是 意圖 獲得 主觀 的 " 權利 " ,用 社會學 的 說法 則 是 : 在於 獲得 國家 以 強制 機構 來 支援 自身 處分力 的 機會 。 " 經濟財 " 如今 同時 也 就 是 正當 取得 的 主觀 權利 , 而 " 經濟 秩序 " 的 " 世界 " 即 由 這樣 的 素材 所 構成 。 雖然 如此 , 即使 現今 , 交換 目標 的 整體 也 不 是 全 由 以上 這些 所 構成 。 不 受 法律 秩序 所 保障 、 甚至 基本 上 是 法律 秩序 所 拒絕 保障 的 經濟 機會 , 仍舊 是 交易 的 對象 , 而且 不僅 不 是 " 不當 的 " , 反而 是 完全 正當 的 。 例如 商人 之 有償 地 讓 渡 其 "字號 " 即 屬 之 。 字號 的 買賣 在 現今 通常 會 產生出 某些 私法 上 所 賦與 買方 對於 賣方 的 權利 , 例如 賣方 應 停止 某些 特定 的 行為 , 或者 進行 其他 的 行動 ( 譬如 " 引介 " 買方 給 顧客 ) 。 不過 , 這樣 的 權利 並 不及 於 第三者 。 __UNDEF__ , 不論 過去 還是 現在 都 存在 著 這樣 的 情形 , 亦即 : 政治 權力 的 強制 機構 預備 行使 直接 的 強制 以 利於 銷售 機會 的 擁有 者 和 取得 者 ( 例如 " 行會 禁制權 " , 或 受到 法律 保護 的 " 獨占 " ) 。 反之 , 眾所週知 的 , 正 如 費希特 ( Fichte ) 在 其 《 封閉性 的 商業 國家 》 裡 視 之 為 近代 法律 發展 之 特色 的 , 現今 基本 上 只有 對於 具體 有用 的 財貨 或 勞動 服務 的 要求權 , 才 是 國家 法律 保護 的 對象 。 所謂 的 " 自由 競爭 " , 就 法律 而言 , 正 是 在 此 一 事實 上 表現出來 。 因此 , 儘管 此 處 ( 字號 的 買賣 裡 ) , 第三者 不再 受 法律 所 保護 的 機會 即使 仍舊 是 經濟 交易 上 的 財貨 , 然而 , 法律 保障 的 厥如 顯然 還是 鑄成 了 重大 的 經濟 後果 。 不過 , 從 經濟學 和 社會學 的 觀點 看來 , 在 概念 上 確立 不移 的 是 : 原則 上 , 法律 保障 的 介入 不過 是 提高 了 穩定性 , 以 此 可以 預先 估算出 與 經濟 相關 的 重要 事象 。 __UNDEF__ 某 一 事實 之 合於 法律 秩序 , 總是 意味 著 : 有 個 人群 機關 存在 , 當 該 當 事實 出現 之 際 , 此 一 機關 即 被 視為 得以 按照 某 種 規範 觀念 ( 原則上 ) 指示出 什麼 是 " 依法 " 所 當為 的 。 只不過 , 這 從來 沒有 被 徹底 無餘 地 實現 過 。 就 像 我們 先前 談論 過 的 , 任何 理性 的 結合體 關係 , 也 就 是 包括 共同體 行為 和 共識 行為 的 秩序 在 內 , 比起 這些 行為 本身 來 , 通常 都 是 後發 的 。 不過 , 這 點 此 處 且 應 略而 不 談 。 另 一 點 , 共同體 行為 和 共識 行為 的 發展 總是 不斷 地 製造出 全新 的 情境 來 , 而 新 的 問題 根本 不 是 被 認為 妥當 的 規範 和 其他 法律學 上 的 邏輯 手段 所 能 解決 的 , 或者 也 只 能 作 表面 上 或 以 似是而非 的 方式 來 解決 ( 此 即 " 自由法 " 運動 的 主題 ) , 而 這 點 亦 非 此 處 的 問題 所在 。 此 處 , 我們 所 要 談論 的 毋寧 是 : 儘管 法律 秩序 在 極為 徹底 理性化 的 情況 下 , 其 最為 " 根本 的 " 問題 卻 往往 從未 受到 法律 的 規制 。 此 一 現象 的 兩 種 獨特 類型 , 舉 以下 實例 說明 : __UNDEF__ .
倘若 一 個 " 立憲 " 君主 罷免 了 他 的 責任 大臣 , 然而 並 不 任命 其他 任何 人 來 取代 這 個 職位 , 換言之 , 沒有 任何 人 來 副署 君主 的 行為 , 那麼 , " 依法 " 該 當 如何 ? 這 個 問題 , 在 世界 任何 地方 的 任何 " 憲法 " 裡 , 都 未曾 有 法律 的 規制 。 可以 確定 的 不過 是 : 某些 統治 行為 不再 是 " 有效 的 " 。 2 .
至少 就 大部分 的 憲法 而言 , 當 " 國家 預算 " 應該 由 相關 人 等 基於 自由 協議 來 確定 , 然而 卻 無法 作出 協定 時 , 那麼 又 該 當 如何 ? 關於 第一 個 問題 , 耶利內克 ( Jellinek ) 認為 這 實際 上 是 個 " 無謂 " 的 問題 , 倒是 不錯 __UNDEF__ 。 只 是 , 對 我們 而言 , 必須 加以 了 解 的 是 : 到底 為什麼 這 根本 就 是 個 " 無謂 的 " 問題 。 反之 , 第二 種 " 憲法 的 漏洞 " , 如 眾所知 的 , 就 極為 實際 了 __UNDEF__ 。 如果 我們 將 社會學 意義 上 的 " 憲法 " 理解為 共同體 內部 的 權力 的 實際 分配 , 亦即 此 種 權力 的 分配 足以 決定 以 命令 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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