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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 存在 於 台灣 及 中國 東南 一帶 。 ── 譯註 __UNDEF__ 詳見 Economy and Society , pp .
 
641 -2 。 ── 譯註 __UNDEF__ 詳見 Economy and Society 第二 部 第4 章 第2 節 。 ── 譯註 __UNDEF__ ( 1877 - 1955 ) , __UNDEF__ 德國 心理學家 , 自 1911年 起 歷任 卡爾斯魯厄 ( Karlsruhe ) 、 海德堡 等 大學 教授 , 並 曾 任 巴登州 的 首相 , 以 其 極為 原創性 的 研究 氣象 與 地理 現象 對於 心靈 的 影響 而 稱世 。 參見 氏 著 "Die geistigen Epidemien , " Die Gesellschaft , XI , 1906 。 ── 譯註 __UNDEF__ 例如 德國 民法 第138 條 : 「 違反 善良 風俗 的 法律 行為 是 無效 的 」 ; 第826 條 : 「 以 違反 善良 風俗 的 方法 故意 使 他人 遭受 損害 者 , 負有 賠償 他人 此 一 損害 的 義務 」 。 ── 譯註 __UNDEF__ 愛情 法庭 " ( Liebesh of , cour d 'amour ) 是 騎士 與 吟遊 詩人 的 高潮 時期 ( 十二 到 十三世紀 ) 上流 社會 的 娛樂 之 一 。 據說 當時 的 上流 社會 仕女 們 組織成 法庭 的 形式 , 對於 宮幃 戀情 與 求愛 的 禮儀 態度 加以 月旦 論衡 並 鑑賞 評議 , 以 此 , 並非 正規 的 法庭 。 此 風 盛 於 南 法 , 尤其 是 普洛文斯 地區 。 其後 , 隨著 普洛文斯 社會 因 "十字軍 " 之 對抗 阿爾比 異端 ( Albigenses ) 而 瓦解 , 愛情 法庭 也 就 消失 了 。 至 中古 晚期 , 布根地 宮廷 裡 , 愛情 法庭 據說 還 成行 了 好些 年 。 ── 譯註 __UNDEF__ 古羅馬 時期 在 仇對 的 事件 上 , 若 當事者 願 依 審判 而 和平地 解決 問題 , 首先 由 彼此 締結 " 訴訟 契約 " ( Streitgedinge , __UNDEF__ 仲裁 契約 ) 。 召喚 亦 由 原告 自身 來 召喚 被告 , 而 無所謂 根據 職權 而 召喚 的 手續 存在 。 原告 提起 告訴 之 時 , 法庭 方才 開始 活動 ( " 無 原告 即 無 法官 ", Kein Klager , Kein Richter ) 。 在 訴訟 過程 中 , 完全 沒有 職權 主義 的 要素 存在 ; 判決 也 未 包含 履行 命令 , 因此 宣判 後 , 當事人 改 而 訂立 " 判決 履行 契約 " , 但 仍 無 強制 執行 之 事 , 而 只 由 原告 自力 扣押 。 ── 譯註 __UNDEF__ 史塔姆勒 ( Rudolf Stammler , 1856 - 1938 ) , 德國法 哲學家 , 歷任 馬堡 、 哈勒 、 柏林 等 大學 教授 , 是 站 在 新康德 學派 的 立場 上 開展法 哲學 理論 的 代表 學者 。 與 本 文 相 關連 的 著作 , 見氏 著 :Wirtschaft und Recht nach der materialistischen Geschichtsauffassung , 4. Aufl. , 1921 , S. 120 。 ── 譯註 __UNDEF__ 關於 這 一 點 , 韋伯 對 史塔姆勒 的 批判 , 參見 "R .
 
Stammlers 'Uberwindung' der materialistischen Geschichtsauffassung; Nachtrag zu dem Aufsatz uber R .
 
Stammlers 'Uberwindung' der materialistischen Geschichtsauf fassung , " Gesammelte Aufsatze zur Wissenschaftslehre , __UNDEF__ 1 .
 
Aufl .
 
, S .
 
__UNDEF__ 291 ff .
 
; S .
 
__UNDEF__ 556 ff .
 
。 ── 譯註 __UNDEF__ 這 是 流行 於 初民 社會 一 種 極為 普遍 的 交易 模式 , 提供 者 將 物品 放下 後 即 離去 , 對方 若 感到 滿意 , 即可 取得 此 物 , 並 放下 依照 傳統 協定 的 交換 物品 , 否則 即 離去 。 ── 譯註 __UNDEF__ 韋伯 認為 行會 的 對 外 政策 純屬 獨占 政策 , 其 策略 有 四 , 行會 禁制權 ( Zunftbann ) 即 其中 之 一 : 「 行會 多半 都 獲得 行會 禁制權 。 它 大抵 均 要求 此 項 權利 , 然而 只有 在 德國 是 完全 做到 , 英國 則 全 未 實行 , 法國 和 意大利 處於 兩 者 之間 。 行會 禁制權 即 意指 某 一 地域 的 獨占權 。 在 一 行 會 占有 絕對 權力 的 地域 內 , 除 該 行會 外 , 不許 其他 分子 經營 任何 工業 。 此 法 在於 對付 業已 普遍 衰微 的 流動性 手工業 以及 農村 工業 。 行會 一旦 在 城市 裡 掌握 權力 , 便 試圖 消滅 農村 方面 的 競爭 者 。 」 ( M .
 
Weber , __UNDEF__ Wirtschafts-ges chichte , S .
 
__UNDEF__ 131 f .
 
) 。 ── 譯註 __UNDEF__ 耶利內克 ( Georg Jellinek , __UNDEF__ 1851 - 1911 ) , __UNDEF__ 德國法 學者 , 屬 新康德 學派 。 擔任 海德堡 大學 教授 期間 ( 1891 - 1911 ) 和 韋伯 是 同事 , 對 韋伯 大有 影響 , 而 韋伯 對 他 也 有 高度 評價 。 參見 其 著作 Gesetz und Verordnung , 1887 , S .
 
295; Verfassungsanderung und Verfassungswandel , 1906 , S. 43 。 ── 譯註 __UNDEF__ 實際 情形 發生 在 普魯士 1860年代 的 " 憲法 鬥爭 " 時期 , 當時 自由派 占 多數 的 議會 反對 增強 軍備 的 議案 , 故而 拒絕 承認 預算 。 國會 被 解散 後 , 自由派 在 改選 的 國會 裡 勢力 反而 增強 。 此時 , 國王 為 免 退位 , 反而 任命 俾斯麥 為 首相 總攬 政權 來 對抗 國會 的 多數派 。 對於 這 個 問題 , 韋伯 有 如 下 的 說法 : 「 立憲制 的 權力 劃分 是 一 種 特別 不 穩定 的 結構 。 如果 一 個 憲政 上 需要 達成 的 協調 無法 做到 時 , 如 預算 , 將 會 有 什麼 變化 ? 此 一 問題 的 答案 只 能 從 決定 實際 權力 結構 的 因素 中 去 發掘 。 英國 國王 如果 在 今日 還 想 不 依靠 預算 來 統治 , 那麼 他 就 得 冒 著 失去 王冠 的 危險 ; 而 普魯士 國王 則 不然 , 因為 在 革命 前 的 德意志 帝國 裡 , 具 支配性 的 是 王朝 權位 」 ( 引 文 見 《 支配 的 類型 》 , 修訂版 , 頁 146 ) 。 另外 , 一次大戰 前 的 奧地利 亦 不斷 發生 國會 與 王室 之間 的 預算 之 爭 。 ── 譯註 212 __UNDEF__ 經濟 行動 與 社會 團體 __UNDEF__ 經濟 與 社會 秩序 __UNDEF__ 213205 2 共同體 的 經濟 關係 1 __UNDEF__ 經濟 的 本質 , 經濟 共同體 、 從事 經濟 行動 的 共同體 、 經濟 規制 共同體 __UNDEF__ 絕大多數 的 共同體 關係 都 與 經濟 有所 關連 。 此 處 , 所謂 經濟 , 並 不 是 指 所有 目的 理性 規制 下 的 行為 。 這樣 的 用法 , 將 不 合 我們 的 題旨 。 謹遵 某 種 宗教 教義 而 目的 明確 地 祈求 內在 " ( 宗教 ) 財 " 的 行為 , 對 我們 而言 , 決不 是 一 種 經濟 行動 。 同樣 的 , 依循 儉約 的 原則 而 活動 造作 , 也 不 是 。 不止 在 概念 形成 之 際 如此 自覺 運作 的 思惟 經濟化 , 算不上 是 經濟 行動 , 即使 是 美學 上 " 手段 的 經濟 " 原則 之 實行 , 也 與 經濟 行動 無關 ── 那樣 的 實行 , 亦即 一再 不斷 更新 以 求 單純化 的 製作 勞動 , 就 收益性 的 尺度 而言 , 往往 是 極為 不 經濟 的 產物 。 同樣 的 , 固守 " 最 適 條件 " 的 技術 格言 ── 以 最少 的 花費 取得 相對 上 最 豐碩 的 成果 ── 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