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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作出 解釋 。 這裡 , 「 解釋學 循環 」 中 的 「 總體 」 成 了 古代 文獻 所 由 產生 的 那 個 生活 關聯體 。 就 這樣 , 「 解釋 從 教義 中 獲得 了 解放 , 語法 - 歷史 學派 建立 了 起來 」 14 。 與 此 同時 , 一 種 「 自然 主義 」 的 精神 也 加深 了 人們 對於 文本 本身 的 關心 。 斯賓諾莎 的 《 神學 政治 論 》 ( A Theological-Political Treatise ) 可 視為 《 聖經 》 解釋 中 這 種 精神 的 代表 。 斯賓諾莎 提出 , 解釋 《 聖經 》 的 方法 與 解釋 自然 的 方法 沒有 根本 差異 , 它們 「 事實 上 差不多 是 一樣 的 」 。 解釋 自然 在於 解釋 自然 的 來歷 , 並且 由 此 根據 某些 公理 以 推出 自然 的 釋義 來 。 解釋 《 聖經 》 同樣 不必 預設 原理 , 而 只 需 討論 《 聖經 》 本身 的 內容 。 他 明確 強調 , 「 我們 關於 《 聖經 》 的 知識 只 能 求 之於 《 聖經 》 」 , 「 了解 《 聖經 》 只 能 求 之於 《 聖經 》 本 書 」 。 15 斯賓諾莎 並且 將 《 聖經 》 的 內容 分為 「 可 理解 的 」 和 「 不可 理解 的 」 兩 類 。 前者 不僅 指 「 那些 嚴密 證明 了 的 事物 , 也 指 那些 我們 覺得 十之八九 是 可靠 的 、 常常 聽 人 說 而 不 疑惑 的 事物 」 。 後者 則 指 「 象形 文字 與 似是 超出 了 可信 的 界限 的 歷史 敘述 」 。 16 對於 這 後 一方面 , 我們 必須 進行 「 歷史 的 」 研究 。 這 種 研究 的 內容 包括 : (1) 《 聖經 》 各 卷 的 作者 寫作 時 所 使用 的 語言 的 性質 和 特點 。 這 就 要求 通曉 希伯 來文 , 並 將 其 與 現代 的 通用 語法 加以 比較 研究 。 (2) 《 聖經 》 有關 語句 的 背景 。 這 就 要 搞清 每 篇 作者 的 生平 、 行為 與 學歷 。 他 是 何許 人 , 他 著述 的 原因 , 寫 於 何時 , 為什麼 人 而 作 , 原文 是 什麼 語言 。 此外 , 還要 考求 各 篇 的 經歷 , 最初 是否 受到 歡迎 , 以後 落到 何 人 手 中 , 有 多少 種 原始 文本 , 誰 堅持 把 它 歸入 《 聖經 》 。 最後 , 現在 公認 的 諸 神聖 篇章 是 怎樣 合而為一 的 。 斯賓諾莎 特別 強調 , 所謂 「 可 理解 的 」 與 「 不可 理解 的 」 是 指 意義 是否 容易 從 上下文 推論出來 , 而 不 是 指 其中 所 含 的 真理 容易 或 不 容易 為 理智 所 認識 。 「 我們 不管 真理 , 只管 意義 … … 為了 不 把 一 段 話 的 意義 同 所 含 的 真理 相 混淆 , 我們 必須 完全 依據 文字 的 含義 , 用 清醒 的 心 , 只 據 《 聖經 》 來 研究 這 段 話 。 」 17 這裡 , 斯賓諾莎 「 真理 」 一 詞 的 核心 在於 , 對象 與 我 的 既有 觀念 相 契合 。 當 專注 於 此時 , 我們 的 認識 及 其 結果 便 常常 會局限於 我們 現有 的 知識 , 甚至 既有 的 偏見 , 如 教義 體系 之類 。 由 是 , 我們 的 心靈 活動 實際 上 成 了 一 種 非拓展式 的 、 無聊 的 自我 循環 。 相反地 , 只有 專注 於 「 意義 」 , 我們 才 會 有 一 種 「 虛心以求 」 的 態度 , 從而 創造 一 種 與 「 獨自 」 恰好 相反 的 「 對話 」 式 情境 。 這樣 , 我們 便有 可能 逐步 擴大 自己 的 知識 範圍 和 心靈 世界 。 斯賓諾莎 以 勇敢 的 精神 明確 宣佈 , 羅馬 教皇 及 其 教義 不能 成為 宗教 解釋 的 最 高 權威 , 「 解釋 宗教 之 權 … … 屬於 每 個 人 」 18 。 這 實際 上 點出 了 語法 - 歷史 解釋 原則 的 政治 傾向 , 它 使 解釋 活動 中 教義 體系 的 存在 更 屬 多餘 。 由 此 , 我們 可以 看到 , 這 種 解釋 原則 無論 在 理論 上 還是 在 實踐 上 , 無論 在 動機 上 還是 在 效果 上 , 都 是 一 種 解放 的 原則 、 自由 的 原則 。 四 在 漫長 的 理解 與 解釋 實踐 中 , 一 系列 有關 解釋 藝術 的 普遍 認識 漸 趨 定型 。 這裡 可以 擇 其 要者 列舉 如下 : 1 .
解釋 的 標準 對象 是 「 文本 」 , 即 以 文字 的 形式 固定下來 的 異域 的 或 古代 的 思想 作品 。 這 種 解釋 的 目的 在於 理解 和 把握 這些 文本 的 意義 。 2 .
這 種 解釋 應該 擺脫 教義 體系 的 束縛 , 拋棄 「 寓意 的 解釋 」 原則 , 而 直接 採用 「 語法 - 歷史 的 解釋 」 原則 。 一 部 近代 解釋學 的 史前史 就 是 文本 從 教義 體系 中 獲得 解放 的 歷史 , 就 是 文本 確立 自身 獨立 地位 的 歷史 。 3. 在 解釋 活動 中 , 必須 貫徹 一 種 「 解釋學 循環 」 的 方法 。 由 相對 確定 的 部分 出發 , 理解 總體 , 反過來 , 再 由 業經 理解 的 總體 出發 , 理解 前述 部分 , 如此 循環 往復 , 以 求 達到 對於 文本 的 全面 理解 。 在 此 , 所謂 「 部分 」 、 「 總體 」 都 是 相對性 概念 。 最 大 的 「 總體 」 乃是 人類 全部 生活 和 生活 關聯體 本身 。 4 .
可以 將 諸 具體 解釋 方式 粗略 地區 分為 四 種 , 即 語法 的 、 歷史 的 、 美學 - 修辭學 的 以及 事實 的 解釋 方式 。 同時 , 出於 許多 世紀 解釋 技巧 的 積累 , 人們 已經 意識到 這些 方式 所 應 遵循 的 許多 規則 。 5 .
諸 解釋 規則 可以 因 一 種 普遍 的 解釋 目的 而 結合成 一 個 規則 整體 。 遵循 這些 規則 , 人們 有 可能 深入 地 把握 文本 。 不僅 如此 , 人們 還 接近 於 提出 這樣 一 種 要求 : 思考 這些 規則 , 這 個 規則 整體 , 從而 建立 一 門 有關 神學 解釋學 和 古典 解釋學 之 共同 運作 活動 的 普遍 解釋學 。 在 解釋學 後來 的 歷史 發展 中 , 上述 諸 內容 從未 消失 。 它們 總是 在 新 的 歷史 條件 下 以 新 的 形式 反覆 出現 。 但 另一方面 , 所有 我們 論述 過 的 理解 和 解釋 理論 都 帶有 一 種 共同 的 缺陷 , 確切 地 說 , 一 種 共同 的 局限 。 它們 都 具有 一 種 技術 或 技術學 ( Kunstlehre ) 的 性質 , 即 它們 「 都 想要 服務 於 理解 的 藝術 , 就 像 修辭學 要 服務 於 言說 的 藝術 , 詩學 要 服務 於 詩歌 藝術 及 其 鑒賞 那樣 」 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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