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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, 表現 在 整 首 《 虞美人 》 中 。 就此 而 言 , 這 首 詞 乃是 李煜 的 體驗 表現 。 通過 對於 它 的 理解 , 我們 可以 看到 李煜 完整 的 生命 整體 或 心靈 世界 。 現在 , 我們 應該 研究 一下 由 體驗 表現 同時 顯示出 的 心理 結構 關聯體 與 客觀 結構 關聯體 的 關係 問題 。 施萊爾馬赫 曾 就此 作 過 區分 。 狄爾泰 繼續 了 他 的 工作 , 並且 特別 強調 了 後 一 關聯體 對於 理解 他人 以至於 認識 歷史 的 重要性 。 狄爾泰 寫道 : 我們 在 抒情詩 的 詩行 之前 後 相續 中 , 可能 會 再 體驗到 一 種 體驗 關聯體 。 這裡 所 指 的 , 不 是 那 個 刺激 著 詩人 的 、 實在 的 體驗 關聯體 。 而是 詩人 在 此 基礎 上 通過 人物 之 口 道出 的 那 個 體驗 關聯體 。 10 所謂 「 刺激 著 詩人 的 」 關聯體 就 是 詩人 的 心理 關聯體 。 因為 只有 它 才 是 偉大 詩歌 的 創造 者 , 所以 它 可以 被 稱為 「 實在 的 關聯體 」 。 但 另一方面 , 詩歌 中 人物 的 對話 , 景物 的 描寫 , 乃至 全 詩 的 謀篇 佈局 等 , 共同 構成 了 一 個 客觀 的 結構 關聯體 。 觀眾 所 直接 欣賞 或 理解 的 乃是 這 個 關聯體 。 但是 , 狄爾泰 並 未 將 這 兩 個 關聯體 看作 絕然 分立 的 、 彼此 絲毫 無法 通達 的 世界 。 他 曾 以 觀劇 為 例 , 解釋 了 人們 如何 從 客觀 的 結構 關聯體 走向 作者 的 心理 關聯體 。 當 觀看 一 場 精彩 的 戲劇 時 , 不僅 缺乏 文學 素養 的 觀眾 會 沈浸 於 劇情 之中 , 就 連 文學 造詣 很 高 的 人 也 會 忘卻 劇本 的 作者 。 他們 的 理解 活動 統統 專注 於 劇情 整體 、 人物 性格 以及 各 種 命運 因素 的 交錯 結合 。 此時 , 他 品味 到 了 作者 筆下 的 生活 片斷 的 全部 實在性 。 但是 , 在 某 一 時刻 , 他們 或許 會 注意到 , 「 他 曾經 目之為 實在 的 一 個 部分 的 事物 , 其實 早已 藝術地 、 有 計畫 地 形成 於 詩人 的 頭腦 之中 」 。 由 此 , 他 便 可能 開始 考慮 作者 的 創作 意圖 , 他 的 人格 與 他 的 作品 的 關係 , 他 通過 人物 之 口 所 傳遞 的 內心 的 隱秘 等等 。 這樣 , 「 以 生活 表現 整體 與 生活 表現 中 的 精神物 之 關係 為 支配 原則 的 理解 活動 , 便會 轉變為 以 作品 與 作者 的 關係 為 支配 原則 的 理解 活動 」 11 。 後者 的 目的 在於 , 從 既定 的 生活 表現 ( 體驗 表現 ) 出發 , 把握 作者 心理 整體 的 全部 實在性 。 第二 節 __UNDEF__ 理解 的 根據 在 上 節 , 為 了 敘述 的 方便 , 我們 作 了 一 個 假設 : 我 對 他人 的 理解 是 可能 的 。 然而 , 這 種 可能性 是 需要 證明 的 。 否則 , 狄爾泰 的 理解 學說 就 只 能 停留 在 文學 或 美學 的 層次 上 , 而 不能 成為 一 種 嚴格 的 哲學 理論 。 現在 , 我們 應該 研究 , 理解 的 可能性 究竟 何在 。 理解 的 任務 是 要 揭示 對象 的 生命 整體 以及 由 這 個 整體 造成 的 客觀 的 結構 關聯體 。 但是 , 根據 狄爾泰 的 看法 , 「 只有 當 存在 於 自己 的 體驗 之中 , 並且 在 許多 情況 下 可以 被 經驗到 的 ( 自己 的 心靈 ) 關聯體 , 帶 著 它 的 各 種 可能性 始終 在場 , 並且 有所 準備 , 這 一 任務 才 能 完成 」 12 。 由此可見 , 我 的 體驗 乃是 我 理解 他人 的 主觀 前提 。 但是 , 何以 我 有 體驗 就 可以 理解 他人 呢 ? 狄爾泰 假設 了 一 種 相反 的 情況 : 「 如果 我們 從未 體驗 過 某 種 情感 , 當然 也 就 無法 在 他人 身 上 重新 發現 它 。 」 13 這 句 話 的 核心 在於 , 我 的 體驗 與 他 的 體驗 具有 共同性 ( 某 種 情感 ) 。 由 此 , 我 的 體驗 才 找到 了 他 的 體驗 , 或者 借用 黑格爾 的 話 , 我 的 體驗 完成 了 一 種 「 自我 迴旋 」 。 但 問題 依舊 存在 , 我 和 他 分明 是 兩 個 獨立 的 個體 , 我們 之間 的 共同性 從 何 而 來 呢 ? 對於 這 一 問題 的 回答 顯然 超出 了 狹義 的 心理學 範圍 。 狄爾泰 的 回答 是 , 這 種 共同性 源起 於 一 個 事實 , 即 我們 分有 共同 的 社會 和 共同 的 歷史 。 諸 個體 的 共同性 以 各 種 各 樣 的 形式 客觀化 於 感性 世界 之中 , 我 將 這些 形式 理解為 客觀 精神 。 … … 從 孩提 時代 起 , 我們 就 從 這 個 客觀 精神 的 世界 中 不斷 獲得 滋養 。 同時 , 這 個 世界 也 是 一 個 中介 , 賴有 它 , 我們 才 理解 了 他人 及 其 生活 表現 。 因為 精神 已 客觀化 於 其中 的 那些 事物 , 自身 便 包含 著 你 與 我 的 共同物 。 14 客觀 精神 的 世界 不僅 造就 了 「 我 」 與 他人 之間 的 共同性 , 從而 為 我 的 理解 提供 了 充分 的 主觀 根據 ; 而且 , 它 也 規定 了 表現 與 被 表現 的 精神物 之間 的 穩固 聯繫 。 由於 這 種 聯繫 的 穩固性 與 規則性 , 我們 的 理解 才 不會 迷失 方向 。 這裡 , 我們 所 涉及 的 乃是 理解 的 客觀 根據 。 狄爾泰 寫道 : 「 表現 與 被 表現物 的 聯繫 存在 於 共同性 之中 。 從 共同性 出發 , 我們 可以 揭示 某 一 特殊 事例 中 的 這 種 關係 。 同理 , 經由 這 種 共同性 , 我們 可以 推論 , 某 一 生命 表現 可能 表現 著 某 種 特定 的 精神物 。 」 15 可以 為 這 段 抽象 的 文字 作 一 個 註解 。 在 柯南道爾 ( Arthur Conan Doyle ) 的 書 中 , 主人公福爾摩斯 ( Sherlock Holmes ) 總是 喜歡 重複 他 的 破案 經驗 : 在 接手 一 個 罪案 時 , 我 對 自己 提出 的 第一 個 問題 是 , 誰 能 從 這 個 犯罪 事件 中 得到 好處 。 在 此 , 「 罪案 」 是 一 種 生活 表現 , 它 表現 著 罪犯 的 心理 整體 。 而 「 得到 好處 」 則 是 一 種 共同性 。 它 使 罪犯 與 罪案 建立起 穩固 的 聯繫 。 福爾摩斯 的 成功 就 在於 , 他 是 從 這 個 共同性 入手 , 由 罪案 推及 罪犯 。 也 可以 舉 一 個 相反 的 例子 。 某 夜 , 一 個 青年 在 美國 亞特蘭大 高速 公路 邊 被 槍擊 致死 。 警察 在 經過 調查 後 發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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