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將 我們 引 向 狄爾泰 的 另外 一 個 重要 概念 : 作用 關聯體 。 關於 作用 關聯體 , 狄爾泰 寫道 : 關於 精神 世界 的 認識 揭示出 一 種 作用 關聯體 或 關係 整體 ( Zusammenhang ) , 它 就 存在 於 它 的 恆久 的 創造物 之中 。 … … 精神 科學 所 分析 的 , 或者 是 作用 關聯體 本身 , 或者 是 它 的 各 種 指示 者 : 邏輯 的 、 審美 的 、 宗教 的 系統 , 或 一 部 憲法 、 律法 中 的 系統 等 。 16 這 段 話 表明 , 作用 關聯體 是 一 個 創造 者 概念 , 一 個 「 活動 、 能量 」 17 概念 。 它 與 客觀 精神 的 關係 乃是 創造 者 與 創造物 的 關係 。 狄爾泰 同時 也 指出 , 「 內在 事件 的 秩序 以 各 種 結構性 聯繫 的 方式 逐漸 呈現 在 體驗 者 面前 。 由 此 , 體驗 者 首先 認識到 了 作用 關聯體 」 18 。 這 句 話 表明 , 作用 關聯體 不 是 一 個 外在 的 系統 , 而是 一 個 內在 的 系統 。 綜合 此 兩 點 , 我們 可以 看出 , 它 其實 是 所謂 「 邏輯 主體 」 的 代名詞 。 因此 , 對於 它 的 分析 也 就 是 對於 邏輯 主體 的 內涵 的 分析 。 「 作用 關聯體 」 是 一 個 複合詞 。 「 作用 」 言 其 會 引出 某 種 後果 , 例如 一 種 客觀 精神 , 或 一 個 客觀 精神 集群 。 「 關聯體 」 言 其 是 一 複雜 的 系統 , 而 非 單一 的 內在 功能 , 如 動機 、 欲望 等 。 狄爾泰 認為 , 作用 關聯體 是 一 個 「 內在 的 、 目的論 的 」 19 關聯體 。 這 一 說法 包含 兩 層 意思 。 第一 , 不能 將 作用 關聯體 與 客觀 精神 的 關係 想像成 單純 的 原因 與 結果 的 關係 。 歷史 中 的 作用 關聯體 首先 造就 了 一 種 內在 的 價值 , 並且 進而 以 此 為 中心 , 聚集 起 各 種 外在 的 歷史 活動 和 歷史 事件 。 第二 , 作用 關聯體 是 以 一 種 目標 為 鵠 的 的 運動 系統 。 一方面 , 它 提出 了 目的 觀念 , 並且 為 實現 這 種 目的 而 不斷 努力 。 另一方面 , 這 一 系統 中 諸 因素 的 關係 是 不能 由 康德 意義 上 的 純粹 理性 來 說明 的 。 可以 用 兩 種 辦法 接近 作用 關聯體 。 一 是 心理學 的 方法 。 先 通過 各 種 假設 , 逐步 建立起 這 一 關聯體 的 理論 構架 , 然後 以 此 構架 為 根據 , 說明 各 種 客觀 精神 及 其 歷史 演變 。 另 一 種 是 解釋學 的 方法 , 從 既有 的 客觀 精神 入手 , 在 對於 客觀 精神 的 認識 和 剖析 過程 中 , 逐漸 揭示 其 創造 者 。 在 關於 歷史 世界 的 認識 問題 上 , 狄爾泰 特別 強調 的 是 第二 種 方法 。 例如 , 我們 首先 應該 觀察 基督教 的 興起 、 宗教 改革 、 法國 大革命 和 德國 民族 解放 戰爭 等 外在 歷史 事件 ; 進而 , 著手 揭示 它們 各自 的 作用 關聯體 ; 最後 , 比較 這些 作用 關聯體 , 並且 由 此 抽象出 一 條 普遍 的 原理 : 在 偉大 歷史 事件 的 作用 關聯體 中 , 壓力 、 緊張力 以及 對 現在 狀態 的 不滿 等 否定性 的 叛離 因素 構成 了 一 種 基礎 。 只有 在 此 之上 , 才 出現 了 各 種 起自 價值感 、 目標感 和 目的感 的 行動 。 這 個 普遍 原理 同時 暗示 了 一 個 具有 方法論 意義 的 事實 : 心靈 情況 乃是 作用 關聯體 中 的 真正 動因 。 它們 在 價值 、 善 和 目的 中 找到 了 自己 的 表現 形式 。 同時 , 在 這些 心靈 情況 中 , 應該 被 視為 作用力 的 , 不僅 包括 對於 文化 理想 的 渴望 , 而且 也 包括 權力 意志 , 甚至 是 力圖 壓倒 異己 者 的 意志 。 20 只是 到達 這 一 步 , 具體 的 心理 研究 才 會 是 有 價值 、 有 成果 的 。 大千世界 中 , 客觀 精神 及 其 具體 結合 方式 具有 無限 多樣性 。 由 此 可以 推知 , 它們 的 作用 關聯體 也 是 無限 多樣 、 縱橫 交錯 的 。 在 具體 的 研究 中 , 我們 必須 根據 特定 的 目的 來 劃定 某 一 個 或 某 幾 個 作用 關聯體 。 當然 , 這 種 劃界 等 始終 是 一 門 藝術 。 狄爾泰 本人 曾經 詳細 研究 過 三 種 最 重要 的 歷史 作用 關聯體 。 第一 種 是 所謂 「 文化 系統 」 ( Kultursystem ) 。 由於 各 種 各 樣 的 原因 , 一些 特殊 個體 會 分有 一 種 共同 的 心理 需要 , 他們 會 在 心理 層面 上 嚮往 和 追求 某 種 共同 的 文化 成就 。 這 種 由 眾多 心理 過程 組成 , 並且 以 某 一 特殊 文化 領域 為 其 作用 範圍 的 統一 的 作用 關聯體 , 便是 所謂 的 文化 系統 。 例如 , 我們 心 中 始終 存在 著 一 種 強烈 的 衝動 。 我們 希望 克服 偶然性 , 獲得 必然性 , 克服 相對 主義 , 獲得 最 高 程度 的 概括 和 最終 的 證明 。 科學 研究 無法 滿足 這 一 衝動 , 甚至 宗教 和 藝術 也 難以 奏效 。 於是 眾多 個體 的 相似 衝動 可能 組成 一 個 同質性 的 文化 系統 , 這 就 是 哲學 , 或 哲學 作用 關聯體 。 狄爾泰 認為 , 類似 的 文化 系統 還 有 教育 、 經濟 、 法律 、 政治 、 宗教 、 藝術 和 科學 等 。 它們 具有 兩 個 特徵 。 第一 , 它們 都 可以 完成 一 種 特殊 的 文化 成就 。 在 此 , 狄爾泰 上文 所謂 的 「 教育 」 並 不 是 指 一 種 現實 層面 上 的 教育 成就 , 例如 教育 體制 、 教科書 、 教學法 等 。 它 指 的 是 這些 成就 的 創造 者 , 即 心理 層面 上 的 集體性 創造 活動 。 「 教育 成就 」 屬於 客觀 精神 範疇 , 而 「 教育 」 則 屬於 「 邏輯 主體 」 或 「 作用 關聯體 」 範疇 。 再 如 , 法律 是 一 個 文化 系統 , 它 可能 生成 於 人們 所 共有 的 嚮往 穩定 的 生活 形式 的 需要 。 它 可以 造就 一 系列 法律 成就 , 如 律法 條文 、 法庭 辯論 程序 、 陪審團 的 決議 過程 、 法庭 裁決 的 執行 方式 等 。 其他 領域 的 情況 也 可以 依 上述 兩 例 類推 。 第二 , 特殊 個體 可以 同時 屬於 若干 個 文化 系統 。 個體 具有 多 種 心理 傾向 , 因此 , 他 不會 僅僅 局限於 一 個 文化 系統 , 不會 不 造成 多 種 文化 成就 。 一 個 法官 當然 以 法律 工作 為 飯碗 。 但 他 同時 還 會 經常 考慮 與 自己 家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