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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 心理 層面 上 的 集體性 創造 活動 。 「 教育 成就 」 屬於 客觀 精神 範疇 , 而 「 教育 」 則 屬於 「 邏輯 主體 」 或 「 作用 關聯體 」 範疇 。 再 如 , 法律 是 一 個 文化 系統 , 它 可能 生成 於 人們 所 共有 的 嚮往 穩定 的 生活 形式 的 需要 。 它 可以 造就 一 系列 法律 成就 , 如 律法 條文 、 法庭 辯論 程序 、 陪審團 的 決議 過程 、 法庭 裁決 的 執行 方式 等 。 其他 領域 的 情況 也 可以 依 上述 兩 例 類推 。 第二 , 特殊 個體 可以 同時 屬於 若干 個 文化 系統 。 個體 具有 多 種 心理 傾向 , 因此 , 他 不會 僅僅 局限於 一 個 文化 系統 , 不會 不 造成 多 種 文化 成就 。 一 個 法官 當然 以 法律 工作 為 飯碗 。 但 他 同時 還 會 經常 考慮 與 自己 家庭 相關 的 經濟 問題 , 執行 某些 政治 職責 , 甚至 也 會 順帶 擺弄 幾 樣 樂器 , 寫 兩 首 詩歌 , 同 別人 討論 一下 黑格爾 「 具體 的 普遍性 」 概念 等 。 一 個 文化 系統 的 組成 是 一 個 近乎 自然 的 過程 。 它 需要 的 不 是 一 個 盡職 盡責 的 組織 者 , 而是 一 個 天才 的 示範 者 和 代表 者 。 狄爾泰 寫道 : 不斷 積累 的 緊張 狀態 在 許多 情況 下 都 要求 人們 去 滿足 一 種 需要 。 一 種 創造性 的 能量 找到 了 滿足 這 種 需要 的 路徑 , 或者 它 造就 了 一 種 創造性 的 觀念 。 這 種 觀念 先 是 找到 了 積極 的 先行 者 , 進而 又 影響 了 許許多多 的 追隨 者 。 21 歸根結底 , 文化 系統 的 組成 者 是 一 個 群體 概念 。 文化 系統 創造出 一 種 成就 。 同時 , 它 也 通過 該 成就 而 實現 了 一 種 與 其 組成 者 息息相關 的 「 普遍 價值 」 22 。 任何 個人 都 不能 獨立 造成 這 種 價值 , 但是 這 種 價值 又 大大 有益於 每 一 相關 者 。 例如 , 由於 詩歌 活動 的 成就 , 對於 詩歌 的 尊重 成 了 一 種 普遍 的 社會 價值 , 這 種 價值 又 使 所有 詩人 都 分有 一 種 榮譽感 。 歷史 中 的 第二 種 作用 關聯體 是 「 外在 組織 」 ( auseren Organisationen ) , 例如 國家 和 民族 等 。 為 了 敘述 的 方便 , 我 將 集中 討論 民族 問題 。 如同 前面 關於 文化 系統 的 分析 一樣 , 當 狄爾泰 將 「 民族 」 稱作 是 一 個 「 作用 關聯體 」 時 , 他 指 的 實際 上 是 民族 及 其 成就 的 創造 者 。 例如 , 衛青 、 霍去病 與 匈奴 大戰 的 結果 是 漢民族 的 成就 , 而 作為 作用 關聯體 的 漢 「 民族 」 則 是 導致 這 種 成就 的 內在 力量 。 民族 的 特點 之 一 是 , 它 集 文化 系統 、 家庭 、 社區 等 作用 關聯體 於 一 身 , 從而 形成 了 一 個 更 大 的 綜合性 作用 關聯體 。 但是 , 這 一 巨大 作用 關聯體 中 的 每 一 特殊 領域 的 特殊 運動 都 決定 於 一 種 意在 實現 其 成就 的 趨向 。 這 種 作用力 具有 緊張力 和 實現 目的 的 實際 能量 這樣 雙重 的 性質 。 23 就 這 一 本質 特點 而言 , 它 與 文化 系統 只有 量 的 差別 。 所以 , 前 文 關於 文化 系統 的 分析 基本 都 適用 於 民族 。 但是 , 規模 的 擴大 畢竟 會 帶來 某些 新 的 特點 。 這 次 , 我 將 使用 解釋學 的 方法 , 由 民族 的 成就 論及 民族 本身 。 這 是 一 個 狄爾泰 本人 的 例子 。 在 塔西陀 ( Publius Cornelius Tacitus ) 的 時代 , 日耳曼 民族 中 瀰漫 著 一 種 尚武 精神 ( krieggrischen Geist ) , 它 引出 了 英雄 史詩 ; 反過來 , 這 種 史詩 又 鼓勵 了 尚武 精神 。 同樣地 , 這 種 尚武 精神 不僅 可以 部分 地 解釋 宗教 範圍 內 的 殘忍 行為 , 例如 , 用 俘虜 獻祭 , 將 俘虜 的 屍體 懸掛 在 神聖 的 處所 等 , 而且 可以 說明 何以 戰神 在 神界 中 具有 那樣 崇高 的 地位 。 反過來 , 這 種 殘忍 行為 , 以及 戰神 的 崇高 地位 等 , 又 再次 強化 了 人們 的 尚武 精神 。 「 由 此 , 各 種 生活 領域 之間 形成 了 一 種 協調 一致 的 關係 , 它 是 如此 穩定 , 我們 甚至 可以 由 它們 中間 的 任何 一 種 情況 推出 另外 一 種 。 」 但是 , 狄爾泰 沒有 停留 在 相互 作用 這 一 步 , 他 希望 找到 造成 這 種 相互 作用 的 根本 原因 , 或 根本 動力 。 他 指出 , 「 這 種 相互 作用 並 不能 完全 說明 那些 使 某 一 民族 之 不同 活動 彼此 結為 一體 的 共同性 」 24 。 可以 簡單 地 說 , 這裡 的 「 共同性 」 就 是 民族 這 一 作用 關聯體 的 基本 內涵 。 為了 對 狄爾泰 的 上述 理論 有 一 個 更為 清晰 的 了解 , 我們 可以 看 一下 黑格爾 的 相關 論述 : 相互 作用 無疑 是 由 因果 關係 直接 發展出來 的 真理 , 也 可以 說 , 它 正 站 在 概念 的 門口 。 但 正 因為 此 , 為了 獲得 概念式 的 認識 , 我們 卻 不 應 滿足 於 相互 關係 的 應用 。 … … 例如 , 認 斯巴達 民族 的 風俗 為 斯巴達 制度 的 結果 , 或者 反過來 , 認 斯巴達 的 制度 為 他們 的 風俗 的 結果 。 這 種 看法 當然 是 不錯 的 。 不過 這 種 看法 不能 給 人 以 最後 的 滿足 , 因為 事實 上 , 這 種 看法 對於 斯巴達 民族 的 風俗 和 制度 並 沒有 概念式 的 理解 。 而 這樣 的 理解 只 在於 指出 , 這 兩 個 方面 以及 其他 足以 表達 斯巴達 生活 和 歷史 的 特殊 方面 , 都 是 以 斯巴達 民族 的 概念 為 基礎 的 。 25 黑格爾 所 說 的 「 民族 的 概念 」 乃是 一 種 創造性 的 力量 或 能量 , 它 造成 了 現實 層面 上 的 制度 與 風俗 的 相互 作用 。 它 恰恰 相當於 狄爾泰 的 民族 作用 關聯體 概念 。 狄爾泰 的 下 一 段 話 間接 地 證明 了 我 的 這 一 判斷 。 一 個 民族 中 各 種 生活 領域 的 相似性 主要 起自於 一 種 共同 的 、 非 任何 描述 所 能 窮竭 的 深刻 內容 。 對 我們 說來 , 它 只是 存在 於 由 這 一 內容 產生 , 並且 顯現出 這 一 內容 的 生活 表現 之中 。 26 在 此 , 「 民族 」 指 現實 層面 上 的 由 實際 個體 組成 的 社會 集群 。 「 生活 領域 」 指 的 是 現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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