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 20,966 in text YL20160206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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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 進行 一些 政治 改革 。 他 說 : 杜勒斯 國務卿 一定 會 瞭解 中華民國 政府 必需 反對 任何 要 把 自由 中國 永遠 限制 於 台灣 的 任何 條約 、 協議 或 決議案 。 任何 涉及 自由 中國 的 協議 或 決議案 , 都 必需 避免 這 種 含意 。 勞柏遜 分析 聯合國 對 紐西蘭 決議案 的 基本 態勢 , 他 引用 美國 駐 聯合國 代表團 的 估票 , 相信 能 控制 此 項 決議案 , 它 獲得 表決 的 機會 很 小 , 最 可能 的 結果 是 共黨 方面 拒絕 決議案 。 因為 蔣介石 希望 先 宣佈 條約 談判 , 再 提出 紐西蘭 決議案 , 美國 已 要求 紐西蘭 暫緩 向 聯合國 提案 。現 國務院 已 準備好 有關 條約 的 聲明 , 隨時 可以 發表 。 葉公超 最 關心 的 是 條約 的 適用 範圍 , 他 要求 在 條約 前言 加入 中華民國 「 主權 遍及 全 中國 」 。 限制 協防 範圍 的 文字 可以 放 在 界定 適用 範圍 的 條款 。 同時 , 規定 適用 範圍 的 條款 應 定明 後續 的 協議 可 增加 適用 的 領土 範圍 。 但 杜勒斯 認為 防衛 範圍 必需 嚴密 界定 , 國會 不可能 對 總統 作 如此 鬆懈 的 授權 。 杜勒斯 保証 條約 宣佈 將 在 紐西蘭 決議案 提出 之前 , 但是 , 他 必需 要 確知 雙方 有 可能 達成 協議 時 才 能 宣佈 條約 談判 , 否則 , 如果 宣佈 了 卻 未 能 達成 協議 , 那 對 中華民國 反而 有害 。 十一月 四日 , 葉公超 帶 顧維鈞 及 公使 譚紹華 與 勞柏遜 及 法律 顧問 費立吉 , 展開 條約 第二 輪 談判 。 葉公超 提議 在 條約 中 增加 一 項 經濟 條款 , 聲言 「 雙方 增強 其 自由 體制 , 及 合作 促進 經濟 及 社會 福祉 , 並 為 此 目標 而 努力 」 。 美方 無異議 接受 。 但 葉公超 提出 成立 常設 咨商 機制 時 , 美 方便 保留 。 勞柏遜 指出 , 美方 對 此 要 保持 彈性 , 而 設置 咨商 委員會 太過 限制 。 美國 認為 只有 在 受到 威脅 時 才 需要 咨商 。 除非 有 履行 條約 的 必要 , 否則 不必 咨商 。 葉公超 則 以 原則上 「 中國 的 領土 不斷 被 共黨 侵犯 , 因此 , 需要 不斷 咨 商 。 」 雙方 立場 如此 , 談 不 下去 , 決定 跳過 這 一 條 , 先 談 第五 條 。 但 中方 提出 的 第五 條 文字 , 也 立即 受到 美方 的 否定 。 中方 文字 稱 「 西 太平洋 地區 的 締約國 領土 受到 武裝 攻擊 時 , 應 視為 對 兩 國 之 攻擊 , 應 採取 一切 必要 措施 , 包括 使用 武力 協助 被 攻擊 一方 , 以 恢復 及 保障 西 太平洋 地區 之 安全 。 雙方 應 維持 並 履行 現行 防衛 台灣 及 澎湖 之 既有 安排 。 」 這 段 話 主要 是 想 保留 第七 艦隊 保障 台灣 安全 的 既有 安排 , 及 強調 一方 受 攻擊 , 另 一 方 便 應 立即 行動 。 如此 硬性 規定 近於 聯盟 、 同盟 , 比 美國 草約 所 稱 「 應 依 其 憲法 程序 採取 行動 」 要 堅強 。 而且 , 美方 文字 還 規定 受到 攻擊 及 採取 的 反應 行動 , 均 應 提報 聯合國 。 美國 方面 認為 台灣 提出 的 措詞 , 超過 北約 組織 的 規定 。 杜勒斯 在 這 方面 已經 有 指示 , 美國 只 能 採用 門羅 主義 的 模式 , 像 美 、 菲 條約 那 種 措詞 。 國務院 參事 麥克阿瑟 說 , 只有 美 、 菲 條約 那 種 模式 可以 獲 國會 接受 。 葉公 超 道出 他 的 心事 : 如果 沒有 維持 現行 防衛 台 、 澎 之 安排 的 具體 規定 , 反而 會 使 台 、 澎 受到 較少 保障 , 而是 一 種 退步 。 但 費立吉 認為 葉公超 的 看法 是 一 種 誤會 , 因為 美方 所 提 的 文字 , 不但 使 總統 可以 動用 第七 艦隊 , 而且 還可以 動用 其他 武力 以 保衛 台灣 。 總統 依 憲法 可以 指揮 軍隊 , 但 他 需要 國會 參院 支持 才 能 開戰 。 費立吉 指出 , 條約 並 不能 約束 美國 在 使用 軍事 手段 上 履行 憲法 責任 。 未來 的 行政 首長 並 不 受 前任 所 採取 之 軍事 措施 的 約束 。 一 個 現任 總統 不能 約束 他 的 後任 如何 去 執行 最 高 統帥 的 責任 。 國會 和 條約 都 不能 約束 總統 的 事 佈署 。 對 第六 條 「 為 適用 於 第五 條 之 目的 , 本約 所 要 適用 之 領土 一 詞 , 在 中華民國 方面 指 台灣 、 澎湖 及 雙方 可能 同意 決定 之 其他 領土  」 , 葉公超 表明 此 處 所 用 領土 應 只 限於 條約 第五 條 的 含意 , 他 不 希望 此 條文 造成 中國 領土 只 限於 台灣 與 澎湖 的 印象 。 中華民國 政府 不 希望 條約 永遠 只 限於 台 、 澎 。 葉公超 並 回頭 要求 刪除 第五 條 有關 將 行動 提報 聯合國 的 規定 。 他 的 理由 是 第八 條 已經 提到 對 聯合國 的 責任 , 而且 , 中共 的 攻擊 不斷 , 反擊 措施 也 不斷 , 中華民國 政府 不能 承擔 把 每 次 攻擊 及 反擊 都 提報 聯合國 的 責任 。 他 也 提出 「 政治 理由 」 稱 , 立法院 對 此 有 意見 , 他們 怕 事情 一 弄到 聯合國 , 便會 使 中華民國 索回 中國 大陸 之 權利 受損 , 兩岸 永遠 分界 , 想 越界 便有 引起 聯合國 干預 的 麻煩 。 美方 對 此 很 堅持 , 他們 認為 美國 與 中華民國 都 是 聯合國 會員國 , 如果 省略 此 規定 將 被 視為 規避 聯合國 的 責任 。 美方 認為 提及 聯合國 憲章 的 義務 是 標準 程序 , 應當 遵行 , 而 國會 參院 也 認為 這 一 點 很 重要 。 勞柏遜 說 , 美國 與 各 國 簽訂 的 條約 都 有 一定 標準 , 要求 簽定 一 項 與 其他 條約 模式 有異 的 條約 , 似 不 合 情理 。 中華民國 是 聯合國 安理會 常任 理事國 , 如果 反對 聯合國 義務 , 那 是 很 奇怪 的 事 。 對 第十 條 廢約 通知 時效 問題 , 台灣 要求 通知 兩 年 後 生效 , 但 美國 與 其他 國家 的 條約 都 是 一 年 。 美方 認為 多 給 台灣 一 年 的 時間 , 只 會 招來 更多 批評 與 質疑 。 葉公超 同意 改為 一 年 。 這 個 期限 的 爭議 可以 看出 台北 對 條約 前途 的 不確定感 。 在 一九七九年 美國 與 台灣 斷交 時 , 美國 行政 部門 在 國會 挑戰 下 , 不 敢 以 條約 立即 失效 的 方式 處理 共同 防衛 條約 , 而 使 它 依約 在 通知 後 一 年 失效 。 如果 當初 美方 接受 兩 年 通知 的 規定 , 則 在 雙方 斷交 後 兩 年 內 台灣 與 澎湖 仍 受 此 條約 的 保障 。 為 使 條約 訂定 後 , 第七 艦隊 協防 台灣 安排 仍 有效 , 葉公超 要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