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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國 , 如果 省略 此 規定 將 被 視為 規避 聯合國 的 責任 。 美方 認為 提及 聯合國 憲章 的 義務 是 標準 程序 , 應當 遵行 , 而 國會 參院 也 認為 這 一 點 很 重要 。 勞柏遜 說 , 美國 與 各 國 簽訂 的 條約 都 有 一定 標準 , 要求 簽定 一 項 與 其他 條約 模式 有異 的 條約 , 似 不 合 情理 。 中華民國 是 聯合國 安理會 常任 理事國 , 如果 反對 聯合國 義務 , 那 是 很 奇怪 的 事 。 對 第十 條 廢約 通知 時效 問題 , 台灣 要求 通知 兩 年 後 生效 , 但 美國 與 其他 國家 的 條約 都 是 一 年 。 美方 認為 多 給 台灣 一 年 的 時間 , 只 會 招來 更多 批評 與 質疑 。 葉公超 同意 改為 一 年 。 這 個 期限 的 爭議 可以 看出 台北 對 條約 前途 的 不確定感 。 在 一九七九年 美國 與 台灣 斷交 時 , 美國 行政 部門 在 國會 挑戰 下 , 不 敢 以 條約 立即 失效 的 方式 處理 共同 防衛 條約 , 而 使 它 依約 在 通知 後 一 年 失效 。 如果 當初 美方 接受 兩 年 通知 的 規定 , 則 在 雙方 斷交 後 兩 年 內 台灣 與 澎湖 仍 受 此 條約 的 保障 。 為 使 條約 訂定 後 , 第七 艦隊 協防 台灣 安排 仍 有效 , 葉公超 要求 雙方 有 一 諒解 , 在 換文 時 指出 「 依 憲法 程序 」 的 意思 , 並非 指 撤銷 第七 艦隊 的 命令 。 但 勞柏遜 強調 , 軍事 指揮權 歸 總統 所有 , 國務院 不能 簽 如此 換文 。 條約 文字 使 美國 總統 對 防衛 台灣 有 法律 基礎 。 條約 第五 條 規定 已 是 美國 所 能 作 的 上限 , 沒有 人 能 奪去 總統 的 統帥權 。 十一月 六日 , 葉公超 率同 顧維鈞 及 譚紹華 , 與 美方 的 勞柏遜 及 馬康衛 進行 第三 輪 談判 。 勞柏遜 提出 一 份 美方 草擬 的 條約 附件 , 規定 未 經 彼此 同意 , 中華民國 政府 不得 採取 可能 激起 中共 報復 , 並 引起 條約 之 適用 的 攻擊性 行動 。 同時 美國 也 不 願 凍結 現狀 , 或 給 中共 政權 任何 合法 地位 。 勞柏遜 解釋 說 , 美國 要 把 如此 諒解 寫成 文字 , 目的 在 使 它 成為 兩 國 政府 間 的 安排 , 而 不會 受到 因為 中華民國 政府 改變 的 影響 。 勞柏遜 強調 美國 不能 在 未 經 它 同意 的 情況 下 , 被 捲入 與 中共 作戰 。 葉公超 表明 中華民國 政府 完全 同意 美國 的 建議 , 但 這 應 以 秘密 換文 的 方式 處理 。 他 指出 , 基於 心理 因素 , 中華民國 政府 一向 設法 避免 公開 聲明 未 經 美國 同意 不 反攻 大陸 , 或 參予 反共 行動 。 這 種 未 經 美國 同意 不 作 攻擊 行動 的 承諾 非常 堅定 , 但 「 這 項 機密 仍 應 繼續 保持 其 為 機密 」 。 美方 建議 以 議定書 方式 處理 , 那 是 新 的 議題 , 他 需要 向 台北 請示 。 勞柏遜 辯稱 , 如果 條約 帶有 未 經 美國 同意 仍 會 使 它 捲入 戰爭 的 可能性 , 那 條約 將 無法 獲 批准 。 他 認為 美方 建議 議定書 的 內容 , 並 沒有 任何 鼓勵 「 兩 個 中國 」 的 想法 , 或 使 自由 中國 之 希望 受挫 的 意思 。 顧維鈞 大使 對 美方 議定書 未 提 美國 領土 、 島嶼 , 只有 中華民國 承擔 片面 義務 與 限制 , 使 它 有失 互惠 性質 。 勞柏遜 反駁 說 , 在 美國 島嶼 上 並 沒有 中華民國 的 軍隊 , 條約 的 互惠性 從頭到尾 如此 。 美國 政府 認為 簽訂 此 防衛 條約 的 兩 個 基本 問題 , 其一 是 避免 鼓勵 共黨 奪取 中華民國 政府 控制 的 島嶼 , 其二 是 表明 美國 不 介入 不 涉及 美國 安全 的 敵對 行為 。 美國 可以 說 台灣 與 澎湖 涉及 美國 安全 , 但 不能 說 外島 也 涉及 美國 安全 。 他 指出 , 要 讓 中華民國 政府 對 駐 在 琉球 或 西 太平洋 島嶼 的 美軍 有 正式 發言權 , 那 是 不 妥當 的 。 顧維鈞 承認 那 是 事實 , 但 也 顯出 議定書 缺乏 互惠 , 使 中華民國 政府 顯得 難堪 。 對 勞柏遜 所 陳述 , 美方 建議 之 議定書 , 只是 將 目前 存在 的 諒解 予以 正式化 , 葉公超 認為 那 只 是 條約 執行 上 的 一 部份 , 在 原則 上 , 他 強力 反對 把 實行 的 規定 列入 議定書 。 這 諒解 可以 換文 來 規範 。 中方 不能 接 它 作為 議定書 。 勞柏遜 重申 其 立場 稱 , 沒有 包括 此 議定書 之 安全 條款 的 條約 , 沒有 獲 批准 的 機會 。 葉公超 表示 他 必需 將 此 事 請示 蔣介石 , 但 他 要 先 表明 反對 議定書 列入 條約 或 附件 , 他 建議 以 換文 作為 第四 條 所 規定 之 執行 的 一 部份 。 顧維鈞 從 台北 的 政治 角度 , 對 如此 議定書 表示 異議 , 他 認為 納入 此 規定 可能 引起 海內外 中國人 抗議 和 沮喪 。 至少 目前 中國人 知道 自由 中國 還 有 反攻 大陸 的 「 名義 上 權利 」 。 海內外 中國人 對 反攻 回去 仍 抱 一 線 希望 。 公開 把 這 個 希望 拿掉 , 便 失去 一樣 很 珍貴 的 東西 。 勞柏遜 最後 應 答應 把 他 以 換文 方式 進行 的 反 建議 報告 杜勒斯 國務卿 , 但 他 指出 , 此 議定書 只 是 目前 諒解 的 正式化 , 杜勒斯 對 葉公超 表示 的 疑慮 會 感到 驚訝 。 對 勞柏遜 打出 國會牌 , 宣稱 無 此 議定書 條款 , 國會 參院 難以 批准 , 葉公超 也 打出 立法院牌 , 聲稱 他 很 難 獲 立法院 接受 這 種 性質 的 議定書 。 顧維鈞 則 打 「 互惠 」 牌 , 要 避免 條約 使 中方 單方面 受 節制 , 缺乏 互惠 的 規定 。 他 甚至 想要 以 接受 未 經 彼此 同意 不得 採取 攻擊性 行動 的 限制 , 來 換取 紐西蘭 決案 的 取消 , 但 勞柏遜 強調 那 是 兩回事 。 這 一 輪 會談 後 幾 小時 , 勞柏遜 把 談判 情形 報告 杜勒斯 。 對於 議定 書事 , 杜勒斯 說 他 願意 盡量 尊重 中方 的 意向 , 及 維持 其 自尊 。 他 認定 以 換文 與 條約 結合 已 足以 保証 中國 政府 不會 採取 挑釁 行動 。 因此 , 他 授權 勞柏遜 接受 中方 建議 , 把 此 條款 納入 正式 換 文 , 而 不必 列入 議定書 。 葉公超 在 談 過 第三 輪 後 便 回國 , 十一月 九日 , 顧維鈞 求見 勞柏遜 , 對 條約 作 第四 回 磋商 , 他 指出 葉公超 離開 華府 前 曾 提及 , 雙方 有關 條約 的 換文 , 不要 在 簽約 同 一 天 進行 , 以免 顯出 兩 者 的 關聯 。 此 事 已 經 由 譚紹華 告訴 馬衛 。 中方 要求 這樣 做 , 目的 在 免於 立法院 可能 找 麻煩 。 如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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