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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 到 很多 , 他們 便 用 多數 來 征服 少數 , 一定 要 併吞 中國 , 到 了 那 個 時候 , 中國 不但 失去 主權 , 要 亡國 , 中國人 並且 要 被 他們 民族所 消化 , 還要 滅種 。 』 總理 這 段 說話 到 現在 不過 是 二十九 年 , 而 侵略 者 以 人口 政策 來 滅亡 中國 的 慘劇 , 是 在 大陸 上 表演 了 。 』 」 廖維藩 先生 末尾 又 搬出 《 易經 》 、 《 論語 》 , 和 黃杰 先生 , 曰 ── 「 國父 更 在 《 民族 主義 ‧ 第二 講 》 云 : 『 自古以來 , 民族 之所以 興亡 , 是 由於 人口 增減 的 原因 很多 。 』 是 國父 及 總統 對於 國家 人口 問題 , 是 焦慮 中國 人口 減少 的 危機 , 而 欲 中國 人口 之 增加 , 彰彰 明 甚 。 而 人口 之 應 增加 , 殆出 於 先聖 孔子 之 思想 。 孔子 《 易繫辭傳 》 云 : 『 先生 之 謂 易 。 』 『 天地 之 大德 曰 生 , 聖人 之 大寶 曰 位 。 何以 守位 ? 曰 仁 。 何以 聚人 ? 曰 財 。 理財 正辭 , 禁民 為 非 , 曰 義 。 』 《 論語 》 云 : 『 子 適衛 , 冉有僕 。 子 曰 : 『 庶 矣 哉 ! 』 冉 有 曰 : 『 既 庶 矣 。 又 何 加 焉 ? 』 曰 : 『 富 之 。 』 曰 : 『 既 富 矣 , 又 何 加 焉 ? 』 曰 : 『 教 之 。 』 』 蓋 天地 間 萬物 生生 不已 , 此 天地 之 大德 , 亦 天 之 理 也 。 人群 自 亦 生生不息 , 自 與 萬物 生生 不已 相 適應 也 。 凡 立國 者 自以 仁民 愛 民 為 貴 。 人民 何以 生聚 相愛 ? 自以 萬物 生生不息 之 財富 生產 為 尚 。 財富 生產 必 隨 之 以 政教 , 始 可 躋於 禮義 之 邦 。 所謂 政教 , 蓋 身心 之 衛生 及 變化 氣質 之 心性 教育 , 應 為 其 重要 措施 之 一 也 。然 則 今日 台省 之 人口 與 財富 生產 及 政教 之 關係 果何若乎 ? 據 中華民國 五十三年 (一九六四) 七月 二十九日 《 中央日報 》 載 〈 本 報 台中 二十八日 電 〉 云 : 『 黃杰 主席 在 答覆 此 一 問題 ( 答覆 劉 議員 金約 質詢 人口 問題 ) 時 表示 : 本 省 當前 所 承受 的 人口 壓力 … … 情形 並 不 十分 嚴重 。 主席 指出 , 本 省 土地 面積 約 三萬六千 平方公里 , 現有 人口 不足 一千二百萬 人 , 但是 香港 僅有 三百九十一 平方公里 土地 , 卻 容納 了 三百五十萬 人 , 就 目前 本 省 人口 增加 情形 說 , 十 年 之後 , 至 民國 六十三年 (一九七四) , 亦 僅 達 二千六百餘萬 人 ( 如 「 二 」 字 無 錯誤 , 則 此 數 , 十 年 之後 尚 遠 不能 達到 ) , 本 省 經濟 生產 能力 , 尚 足以 充份 適應 人口 增加 的 需要 。 』 「 現在 台省 既 未 發生 嚴重 人口 問題 , 何以 肯尼 博士 在 台中 夥同 我國 一二 不肖 之 徒 , 迅速 推行 亡國 滅種 之 節育 運動 ? 此 則 大可 研究 之 問題 也 。 依 本席 之 意 , 仍 應 請 行政院 轉飭 外交部 向 美國 政府 交涉 , 請 其 令 飭 肯尼 博士 返國 , 以 維邦 交, 否則 只有 驅逐 出境 也 。 所有 在 台省 境 內 節育 滅種 措施 , 應 請 行政院 嚴令 取締 , 以 維民族 生存 。 其 一二 喪失 民族 觀念 , 助桀為虐 之 徒 , 豈 受 外國 藥商 推銷 『 樂普 』 使用 銀彈 政策 , 或 有 外國 援助 之 誘惑 , 而 利令 智昏 乎 ? 並 請 行政院 嚴查 究辦 , 以 維 風紀 , 而 挽 民族 氣節 。 至 所謂 中華民國 婦幼 衛生 協會 , 亦 為 助桀 之 機構 , 應 迅 予 解散 , 以 絕 禍根 。 事機 迫切 , 特 向 行政院 提出 緊急 質詢 , 請 予 明白 答覆 。 」 以上 是 廖維藩 先生 在 立法院 質詢 的 洋洋 原文 。 明天 再 介紹 王夢雲 先生 , 和 湯如炎 先生 各 篇 , 其 叫座 之 處 , 同樣 教 你 拍 巴掌 。 奇文 如 牛毛 王夢雲 先生 是 第二 個 出場 , 以 繼 廖維藩 先生 的 後勁 。 他 閣下 也 是 立法委員 , 於 一九六四年 十月 十六日 立法院 第三十四 會期 第九 次 會議 上 , 擂鼓而攻 。 他 閣下 質詢 的 大字 標題 如下 : 「 為 行政院 對 廖 委員 維藩 , 以 『 紐約 肯尼 博士 夥同 我國 一二 不肖 之 徒 , 在 中華民國 台灣省 境 內 , 推行 全 省 生育 年齡 之 婦女 少女 , 皆 裝置 樂普 節育 器具 , 以 斷絕 其 生育 , 不啻 亡 人國 , 滅 人種 , 殊 屬 危害 中華民族 , 應 迅 予 搶救 , 事機 迫切 』 之 質詢 , 所 為 之 答覆 , 乃 就 鄙見所及 , 提出 質詢 。 」 下面 是 他 閣下 的 正文 ── ( 按 , 凡 幫腔 的 , 總 比 主角 要 唱 得 少 , 故 字數 不 多 , 務 請 你 閣下 一 看 到底 。 ) 「 竊查樂普 乃 物品 之 一 種 , 據 已經 裝置 婦女 之 丈夫 ( 姑隱 其 名 ) 報告 , 裝 在 子宮 內 二月 後 , 白帶 甚多 , 穢臭 之 狀 , 難堪 睹聞 。 且 過 三月 之後 , 其 婦 常 患 腹痛 、 頭暈 、 食欲不振 , 性情 躁暴 。 就此 情形 而論 , 已 足 證明 『 樂普 』 之 裝置 , 有 妨害 衛生 之 情事 , 依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 條 : 『 製造 、 販賣 妨害 衛生 之 物品 者 , 處 六月 以下 有期徒刑 , 拘役 , 或 併科 一千 元 以下 罰金 』 之 規定 , 故 製造 、 販賣 樂普 者 , 已 觸犯 刑章 , 而 推行 裝置 之 中華 婦幼 衛生 協會 負責人 , 應 以 共同 累犯 論 。況 使用 樂普 而 仍 受孕 者 , 大有人在 , 故 中華 婦幼 衛生 協會 為 樂普 之 推銷 裝置 , 足見 其 使 無知 婦女 少女 誤信 為 千真萬確 避孕 之 物品 , 藉 此 斂財 , 依法 應 予 詐欺罪 論科 ,縱 或 無償 供應 , 亦 屬 背於 公共 秩序 善良 風俗 之 行為 , 不 在 法律 保障 之 列 , 應 予 取締 , 毫無 疑義 。 恭查 國父 及 總統 反對 節育 運動 之 訓示 , 詳載 於 國父 《 民族 主義 ‧ 第一 講 》 , 及 總統 於 《 民生 主義 》 育樂 兩 篇 之 補述 , 曾 由 廖 委員 摘錄 質詢書 中 ,恕 不再 贅 。 故 違背 國父 及 總統 訓示 反對 節育 之 行為 , 與 夫 政府 未 制訂 人口 政策 法令 之前 , 而 在 報紙 雜誌 上 為 文製圖 , 廣為 提倡 或 轉載 此 類 報導 者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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