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 21,293 in text YL201602247
<< Prev Next >>
    
 

整編 與 研究 。 我們 希望 這 兩 條 源流 並行不悖 , 前者 汲取 先進 國家 的 智慧 , 作為 他 山 之 石 ; 後者 則 是 強固 我們 經營 根本 的 唯一 門徑 。 今天 不 做 , 明天 會 後悔 的 事 , 就 必須 立即 去 做 。 臺灣 經濟 的 前途 , 或 亦 繫於 有心 人士 , 一起 來 參與 譯介 或 撰述 , 集 涓 滴成 洪流 , 為 明日 臺灣 的 繁榮 共同 奮鬥 。 這 套 叢書 的 前 五十三 種 , 我們 請到 周浩正 先生 主持 , 他 為 叢書 開拓 了 可觀 的 視野 , 奠定 了 紮實 的 基礎 ; 從 第五十四 種 起 , 由 蘇拾平 先生 主編 , 由於 他 有 在 傳播 媒體 工作 的 經驗 , 更 豐實 了 叢書 的 內容 ; 自 一一六 種 起 , 由 鄭書慧 先生 接手 主編 , 他 個人 在 實務 工作 上 有 豐富 的 操作 經驗 ; 自 第一三九 種 起 , 由 政大 科管所 教授 李仁芳 博士 擔任 策劃 , 希望 借重 他 在 學界 、 企業界 的 長期 工作 心得 , 能 為 叢書 的 未來 , 繼續 開創 「 前瞻 」 、 「 深廣 」 與 「 務實 」 的 遠景 。 第五 章   所得 與 盈餘 管理 對 每 位 參與 當事人 而 言 , 廠商 為 其 所得 之 來源 。 如果 當事人 預期 他們 對 廠商 投入 而 獲得 之 報酬 , 能 超過 其 投資 於 其他 地方 之 報酬 , 則 該 當事人 就 會 參與 。 我們 可以 對 每 項 因素 之 投入 , 都 定義 一 項 來自 廠商 之所得 衡量 指標 。 將 所得 ( income ) 一 詞 作 廣泛 之 使用 並非 現在 才 如此 , 例如 工資 所得 、 個人 服務 所得 、 利息 所得 、 以及 銷售 商品 與 服務 所得 等 , 均 為 標準 之 商業 名詞 。 眾所周知 之 所得 定義 如 下 : 對 特定 工作 計算 所 得 之 目的 , 在於 提供 人們 一 個 數字 , 此 數字 代表人 們 可以 消費 而 不致 令 其 匱乏 之 金額 。 根據 此 一 理念 , 似乎 我們 應 將 某人 之所得 作 如下 之 定義 : 所得 係指 某人 在 一 週 內 可以 消費 之 最 大 數額 , 而 仍 能 在 一 週 後 維持 與 一 週 前 一樣 的 富有 1 。 各 契約 當事人 估計 他們 個別 投入 之 報酬 , 同時 也 觀察 實際 之 報酬 。 除非 另 有 所 指 , 否則 所得 在 會計 上 有 其 更 限制性 之 用法 : 係指 股東 之 所得 ( 譯按 : 由於 公司 之 淨利 乃 屬 股東 之 所得 , 故 本 章 後文 提及 股東 所得 時 , 一律 以 “ 淨利 ” 一 詞 稱 之 。 ) 。 究竟 歸屬於 股東 之所得 相較 於 屬於 其他 當事人 之所得 有 何 特別 之 處 呢 ? 首先 , 在 支付 或 保留 其他 所有 當事人 之 請求權 後 , 股東 擁有 剩餘 資源 之 請求權 。 相反地 , 在 定義 其他 所有 生產 因素 之 請求權 時 , 係 與 其他 當事人 之 請求權 分別 獨立 ( 管理 職能 有 部分 除外 ) 。 其他 當事人 可 獲得 者 或 為 其 投入 之 直接 函數 ( 如 供應商 、 按時 計酬 之 工人 ) , 或 為 一 固定 數額 ( 支領 薪資 之 職員 ) 。 將 一 部分 之 請求權 定義為 剩餘 權益 有 其 必要 , 因為 當 一 個 大餅 被 切割成 n 部分 , 只有 n-1 部分 之 大小 可以 獨立 定義 ,第 n 部分 之 大小 則 由 前 n-1 部分 之 大小 來 定義 。 歸屬 至 權益 資本 之 所得 就 是 該 第 n 部分 。 其次 , 股東 以外 之 其他 當事人 的 資源 請求權 , 均 係 根據 契約 明載 之 時程 移轉給 各 該 當事人 。 薪資 、 紅利 、 利息 、 稅負 與 應付 帳款 等 , 均 由 公司 之 財務長 所 安排 , 以 符合 不同 之 契約 期限 。 運送 商品 或 服務 給 顧客 需要 根據 雙方 同意 之 時間 來 安排 , 對於 上述 之 支付 , 很少 會 遲延 數 週 或 數 月 以上 。 相反 的 , 屬於 股東 之 財富 並 未 經常 移轉給 股東 。 在 屬於 股東 之 財富 中 , 只 有 一 部分 會 以 股利 方式 分配給 股東 , 其他 餘額 則 保留 於 企業 進行 再 投資 , 從而 增加 股東 對 公司 權益 資本 之 承諾 。 股東 乃為 一 分散 之 群體 , 對於 其 對 公司 之 總請求權 ( 淨利 ) 中 有 多少 部分 應 以 股利 之 方式 取回 , 並 無法 直接 控制 。 權利 通知 ( rights issue ) 則 為 讓 股東 可 自己 制定 此 決策 之 機制 , 公司 寄出 股利 支票 給 股東 , 金額 等於 所得 之 數字 , 隨 函 附上 一 通知 , 股東 可 藉 之 行使 他們 的 權利 , 每 位 股東 可以 將 他們 欲 再 投資 之 金額 退回給 公司 。然而 , 美國 稅法 對 此 過程 卻 有 懲罰 之 規定 , 亦即 全部 股利 都 將 立即 成為 課稅 所得 。 因此 , 公司 之 股利 政策 係 由 高階 經理人 與 董事會 , 在 考量 債務 及 其他 契約 之 限制 後 所 制定 。 第三 , 屬於 權益 資本 之 淨利 , 其 衡量 並 不若 其他 生產 因素 所得 之 衡量 般 精確 與 可靠 。 雖然 前者 可以 很 容易 地 定義為 剩餘 資源 , 不過 以 貨幣 作為 衡量 單位 卻 產生 了 嚴重 之 問題 。 現代 工商 業者 並 不會 在 每 個 期末 真的 清算 他們 的 資產 , 然後 交給 股東 剩餘 之 資源 。 權益 投資 ( 包括 原始 投資 與 以後 各 期 所得 保留 於 公司 之 累積數 ) 係 循環 地 由 一 期 結轉 至 次期 , 大部分 係 以 實體 資本 、 人力 資本 與 聲譽 資本 等 形式 出現 。 上述 各 種 資本 形式 之 市場 , 均 十分 不 完全 或 不 完整 的 , 因此 , 對 實體 資本 之 貨幣 評價 並 非 唯一 。 此 評價 同時 取決 於 組成 公司 之 各 契約 其 未來 運作 情形 之 假設 , 以及 依據 那 一 方 當事人 之 判斷 來 獲致 評價 而 定 。 在 評價 與 衡量 屬於 股東 之 每 期 所得 時 , 此 種 基本 的 不確定性 , 加上 此 衡量 係 屬於 經理人 之 責任 , 乃 形成 了 盈餘 管理 之 問題 , 同時 也 提供 了 盈餘 管理 之 機會 。 因為 經理人 之 投入 無法 直接 觀察 , 所以 經理人 之 請求權 有 一 部分 係 決定 於 淨利 。 此 種 安排 可能 誘使 經理人 使用 其 裁量權 去 從事 盈餘 管理 ,期 能 增加 其 個人 福祉 。 經理人 雖然 管理 公司 及 公司 之 會計 與 控制 系統 , 惟 經理人 在 解決 評價 之 不確定性 時 , 其 判斷 通常 存有 偏誤 。 獨立 審計 可 用以 限制 經理人 從事 盈餘 管理 之 傾向 。 從事 盈餘 管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