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 21,302 in text YL2016022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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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盛行 是 1913年 以後 的 事 。 1913年 的 內地 稅法 提出 所得 課稅 之 作法 , 並 允許 廠商 扣除 折舊 以 計算 稅負 。 在 1913年 以前 , 只有 少數 工業 廠商 有 系統 地 在 財務 報表 上 記錄 其 折舊 金額 。 後進 先出法 在 二次大戰 後 為 稅法 所 接受 ,然 而 , 為了 減少 稅收 的 損失 , 政府 並 不 允許 廠商 採用 後進 先出法 作為 報稅用 , 除非 廠商 也 同樣 以 後 進 先出法 編製 財務 報表 。 在 高 通貨膨脹 年代 , 許多 廠商 採用 後進 先出法 , 特別 是 在 1970年代 。 在 1954年 , 加速 折舊 法 才 為 稅法 所 允許 , 許多 公開 發行 公司 便 將 它們 的 報稅 與 財務 報告 方法 , 改為 加速 折舊 法 。 財務 會計 方法 也 影響 稅務 之 會計 方法 。 為 了 以 最 低 的 成本 徵收 稅捐 , 政府 搭 了 財務 會計 的 便車 , 只要 由於 經理人 運用 其 裁量 空間 引起 的 稅收 損失 不 大 的話 , 收稅 者 嘗試 將 稅務 與 財務 所得 的 差距 縮至 最 小 ; 納稅人 則 深謀遠慮 , 選擇 會計 方法 以便 在 會計 成本 的 限制 下 , 降低 稅負 至 最 低 。 納稅 廠商 在 選擇 財務 會計 的 政策 時 , 必須 同時 考慮 收稅 者 可能 利用 這 個 公開 的 財務 資料 , 從而 增加 廠商 的 稅負 。 1986年 美國 的 賦稅 改革 法案 就 是 很 好 的 例子 。 該 法案 將 財務 與 稅務 所得 二 者 差距 的 一半 金額 , 包括 於 最 低 稅負 限額 ( alternative minimum tax liability ) 之 計算 中 。 決定 公司 的 所得稅 需要 依賴 整 個 會計 與 控制 系統 , 因為 公司 的 所得 受到 廠商 的 各 項 交易 影響 , 但是 , 廠商 在 其他 租稅 之 負債 則 只 與 會計 系統 的 某些 層面 有關 。 財產 、 生產 與 銷售 方面 的 紀錄 協助 計算 財產稅 、 消費稅 及 營業稅 。進 、 出口 的 關稅 通常 在 進 、 出海關 時 , 透過 實物 檢驗 , 課徵 完畢 。 在 支付 這些 稅款 時 , 會計 系統 所 扮演 的 角色 為 確認 與 關稅 有關 的 商品 發票 妥當 開立 。 薪資 會計 系統 則 是 確保 廠商 已 收妥 員工 應 負擔 之 薪資稅 ( 如 : 社會 安全 與 失業 保險 ) 以及 員工 與 廠商 各自 應 負擔 之 薪資 稅款 均 已 匯繳給 政府 。 美國 退休金 的 法律 針對 員工 退休金 計劃 的 會計 與 揭露 方面 , 有 詳細 的 要求 , 如果 廠商 沒有 符合 這些 要求 , 可能 失去 因 退休金 成本 而 可以 減少 的 公司 所得稅額 。 不同 稅捐 由 不同 的 政府 單位 課徵 。 關稅 由 聯邦政府 課徵 , 消費稅 、 所得稅 與 營業稅 則 由 聯邦政府 及 許多 州政府 與 地方 政府 課徵 , 至於 財產稅 則 由 地方 政府 課徵 。 不同 的 政府 單位 間 未必 相互 協調 各自 為 課徵 稅捐 所 作 之 會計 要求 , 偶爾 甚至 彼此 衝突 , 特別 是 平級 單位 之間 。 不同 的 租稅 管轄區 , 也 可能 作出 互為 衝突 的 會計 要求 。 高邊際 稅率 的 州政府 稅捐 機關 常 懷疑 廠商 可能 會 將 其 所得 移至 其他 州 , 因此 可能 獲取 財務 報告 及 其他 資料 以 評估 本 州 應 有 的 稅額 , 這 個 問題 對 多 國 企業 言 更加 困難 , 因為 它們 必須 應付 不同 主權 國家 的 稅法 。 不同 國家 的 稅法 只有 靠 事先 設計 才 有 可能 彼此 一致 , 某些 雙邊 租稅 協定 簡化 納稅人 的 工作 , 但 並 未 消除 來自 稅法 與 財務 報導 互動 所 產生 的 會計 問題 。 比起 州政府 , 在 國家 層次 的 政府 更 會 猜疑 , 因為 在 其 管轄 內 的 多 國 廠商 使用 轉撥 價格 將 其 課稅 所得 移至 低 稅率 國家 , 以 逃避 稅負 ( 通常 也 的確 如此 ) , 如此一來 , 將 本來 應收 之 租稅 給 剝奪 了 。 政府 於是 採取 對策 , 對 稅務 方面 的 會計 要求 超過 一般 的 範圍 , 並 擴大至 成本 分攤 與 子公司 間 、 事業 部門 間 的 轉撥 價格 。 ◎ 政府 為 其他 廠商 的 顧客 政府 購買 許多 商品 與 勞務 。 當 它 自 公開 市場 購買 時 , 它 對 供應商 的 會計 系統 沒有 什麼 好 影響 的 。 但是 , 相當 大 的 政府 採購 , 特別 是 國防 方面 , 則 是 經由 雙邊 獨賣 或 獨買 方式 完成 交易 , 在 這 種 採購 交易 中 , 政府 是 唯一 或是 主要 的 買 者 。 武器 系統 的 發展 , 其 特性 使 供應商 必須 投入 大額 投資 卻 須 面臨 可行性 與 最終 成本 等 方面 的 高度 不確定性 。 政府 具名 同意 按“ 成本 加利潤” 之 價格 購買 這些 武器 發展 計劃 , 這 種 購買 契約 使 政府 直接 介入 供應 廠商 的 成本 會計 制度 。 美國 於 1973年 成立 成本 會計 準則 委員會 ( CASB ) , 訂定 國防 武器 承包 廠商 的 會計 規則 , 以 界定 政府 在 其 供應商 的 會計 系統 上 所 作 的 參與 。 政府 乃 一 超級 廠商 許多 彼此 利害 關係 分歧 的 當事人 權衡 各自 利害 後 , 決定 加入 一些 共同 契約 , 組織 一 個 “ 廠商 ” 。 每 個 個人 可以 是 , 而且 也 經常 是 許多 不同 廠商 的 一 個 成員 。 政府 也 是 一 個 廠商 , 且 是 特殊 型態 的 廠商 。 政府 所 管轄 的 所有 公民 與 其他 組織 參與 政府 這 個 契約 的 組合 乃是 自動 的 。 如果 想要 拒絕 參與 這 組 契約 , 只有 遷徙到 其他 的 管轄 領域 , 而 成為 另 一 個 政府 的 參與 者 。 習慣法 與 成文法 界定 每 個 參與 者 的 權利 與 義務 。 一般 的 義務 包括 : 繳稅 、 遵守 憲法 與 法律 , 有時 則 包括 服兵役 , 個人 願意 負 特殊 的 義務 乃是 以 收受 特殊 權利 作為 交換 。 特殊 權利 包括 政府 基於 規模 經濟 所 生產 的 私有 財 , 或是 經由 社會 的 所得 重分配 所 收到 的 私有財 。 在 加入 一 個 廠商 時 , 當事人 可能 面臨 不 確定 的 報酬 , 甚至 有 可能 得到 自己 不 喜歡 的 後果 ; 可是 選擇 參與 一 個 廠商 卻 是 基於 一 整 套 的 可能 後果 。 如果 他們 可以 分解 整 套 後果 , 而 只 接受 權利 , 拒絕 義務 , 將 使 這 組 契約 不 可行 。 在 穩定 的 契約 中 ( stable contracts ) , 每 個 當事人 的 權利 與 義務 是 平衡 的 。 如果 權利 的 價值 與 義務 的 價值 相等 , 則 為什麼 有 人 想 加入 這樣 的 契約 安排 ? 乍視 之下 , 這 有點 像 第三 運動 定律 的 矛盾 : A 物體 加諸 於 B 物體 之 力量 與 B 物體 加諸 於 A 物體 之 力量 完全 相同 。 如果 馬 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