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 21,303 in text YL2016022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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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稅 有關 的 商品 發票 妥當 開立 。 薪資 會計 系統 則 是 確保 廠商 已 收妥 員工 應 負擔 之 薪資稅 ( 如 : 社會 安全 與 失業 保險 ) 以及 員工 與 廠商 各自 應 負擔 之 薪資 稅款 均 已 匯繳給 政府 。 美國 退休金 的 法律 針對 員工 退休金 計劃 的 會計 與 揭露 方面 , 有 詳細 的 要求 , 如果 廠商 沒有 符合 這些 要求 , 可能 失去 因 退休金 成本 而 可以 減少 的 公司 所得稅額 。 不同 稅捐 由 不同 的 政府 單位 課徵 。 關稅 由 聯邦政府 課徵 , 消費稅 、 所得稅 與 營業稅 則 由 聯邦政府 及 許多 州政府 與 地方 政府 課徵 , 至於 財產稅 則 由 地方 政府 課徵 。 不同 的 政府 單位 間 未必 相互 協調 各自 為 課徵 稅捐 所 作 之 會計 要求 , 偶爾 甚至 彼此 衝突 , 特別 是 平級 單位 之間 。 不同 的 租稅 管轄區 , 也 可能 作出 互為 衝突 的 會計 要求 。 高邊際 稅率 的 州政府 稅捐 機關 常 懷疑 廠商 可能 會 將 其 所得 移至 其他 州 , 因此 可能 獲取 財務 報告 及 其他 資料 以 評估 本 州 應 有 的 稅額 , 這 個 問題 對 多 國 企業 言 更加 困難 , 因為 它們 必須 應付 不同 主權 國家 的 稅法 。 不同 國家 的 稅法 只有 靠 事先 設計 才 有 可能 彼此 一致 , 某些 雙邊 租稅 協定 簡化 納稅人 的 工作 , 但 並 未 消除 來自 稅法 與 財務 報導 互動 所 產生 的 會計 問題 。 比起 州政府 , 在 國家 層次 的 政府 更 會 猜疑 , 因為 在 其 管轄 內 的 多 國 廠商 使用 轉撥 價格 將 其 課稅 所得 移至 低 稅率 國家 , 以 逃避 稅負 ( 通常 也 的確 如此 ) , 如此一來 , 將 本來 應收 之 租稅 給 剝奪 了 。 政府 於是 採取 對策 , 對 稅務 方面 的 會計 要求 超過 一般 的 範圍 , 並 擴大至 成本 分攤 與 子公司 間 、 事業 部門 間 的 轉撥 價格 。 ◎ 政府 為 其他 廠商 的 顧客 政府 購買 許多 商品 與 勞務 。 當 它 自 公開 市場 購買 時 , 它 對 供應商 的 會計 系統 沒有 什麼 好 影響 的 。 但是 , 相當 大 的 政府 採購 , 特別 是 國防 方面 , 則 是 經由 雙邊 獨賣 或 獨買 方式 完成 交易 , 在 這 種 採購 交易 中 , 政府 是 唯一 或是 主要 的 買 者 。 武器 系統 的 發展 , 其 特性 使 供應商 必須 投入 大額 投資 卻 須 面臨 可行性 與 最終 成本 等 方面 的 高度 不確定性 。 政府 具名 同意 按“ 成本 加利潤” 之 價格 購買 這些 武器 發展 計劃 , 這 種 購買 契約 使 政府 直接 介入 供應 廠商 的 成本 會計 制度 。 美國 於 1973年 成立 成本 會計 準則 委員會 ( CASB ) , 訂定 國防 武器 承包 廠商 的 會計 規則 , 以 界定 政府 在 其 供應商 的 會計 系統 上 所 作 的 參與 。 政府 乃 一 超級 廠商 許多 彼此 利害 關係 分歧 的 當事人 權衡 各自 利害 後 , 決定 加入 一些 共同 契約 , 組織 一 個 “ 廠商 ” 。 每 個 個人 可以 是 , 而且 也 經常 是 許多 不同 廠商 的 一 個 成員 。 政府 也 是 一 個 廠商 , 且 是 特殊 型態 的 廠商 。 政府 所 管轄 的 所有 公民 與 其他 組織 參與 政府 這 個 契約 的 組合 乃是 自動 的 。 如果 想要 拒絕 參與 這 組 契約 , 只有 遷徙到 其他 的 管轄 領域 , 而 成為 另 一 個 政府 的 參與 者 。 習慣法 與 成文法 界定 每 個 參與 者 的 權利 與 義務 。 一般 的 義務 包括 : 繳稅 、 遵守 憲法 與 法律 , 有時 則 包括 服兵役 , 個人 願意 負 特殊 的 義務 乃是 以 收受 特殊 權利 作為 交換 。 特殊 權利 包括 政府 基於 規模 經濟 所 生產 的 私有 財 , 或是 經由 社會 的 所得 重分配 所 收到 的 私有財 。 在 加入 一 個 廠商 時 , 當事人 可能 面臨 不 確定 的 報酬 , 甚至 有 可能 得到 自己 不 喜歡 的 後果 ; 可是 選擇 參與 一 個 廠商 卻 是 基於 一 整 套 的 可能 後果 。 如果 他們 可以 分解 整 套 後果 , 而 只 接受 權利 , 拒絕 義務 , 將 使 這 組 契約 不 可行 。 在 穩定 的 契約 中 ( stable contracts ) , 每 個 當事人 的 權利 與 義務 是 平衡 的 。 如果 權利 的 價值 與 義務 的 價值 相等 , 則 為什麼 有 人 想 加入 這樣 的 契約 安排 ? 乍視 之下 , 這 有點 像 第三 運動 定律 的 矛盾 : A 物體 加諸 於 B 物體 之 力量 與 B 物體 加諸 於 A 物體 之 力量 完全 相同 。 如果 馬 與 馬車 相互 加諸 於 對方 的 力量 完全 相同 , 那麼 為何 要 由 馬來拉 馬車 , 而 不 是 由 馬車 來 拉馬 呢 ? 馬車 往 那 個 方向 移動 當然 不 是 取決 於 它 加諸 於 其他 物體 的 力量 , 而是 什麼 力量 投射 ( incident on ) 於 馬車 。 當事人 是否 接受 某 組 權利 以 交換 某 組 義務 , 不 是 決定 於 這些 義務 是 什麼 , 而是 決定 於 用以 交換 義務 的 權利 組合 中 , 該 組 權利 是否 為 最 值得 的 。 換言之 , 取決 於 當事人 資源 的 機會 成本 。 企業 廠商 在 政府 這 個 超級 廠商 所 界定 的 法律 — 社會 — 經濟 環境 中 營運 。 個別 經濟 當事人 與 超級 廠商 交易 , 也 與 企業 廠商 交易 。 個人 參與 許多 規模 不同 與 多樣化 程度 不同 的 組織 , 包括 家庭 、 鄰居 、 城市 、 州,國 乃至 世界 。 當事人 參與 政府 與 企業 組織 , 這些 組織 對 其 福利 的 影響 在 程度 上 有別 , 但 性質 上 則 相同 。 當 當事人 必須 履行 契約 協定 的 義務 時 , 我們 不禁 會 用 強制性 ( mandatory ) 、 非 自願性 ( involuntary ) 及 脅迫性 ( coercive ) 字眼 來 描述 , 但 人們 使用 這些 名詞 是 在 不確定性 解除 而 最後 的 結果 是 不利 的 情況 下 ( 即 : 當事人 “ 實現 ” 的 義務 大於 期望值 ) 。 不能 只 因 契約 當事人 之 一 是 政府 , 就 將 履行 契約 說 是 被迫 。 打賭 賭輸 本來 就 是 要 解決 的 , 說不上 非 自願 或是 被迫 去 處理 。 如同 在 上 一 章 已 解釋 的 , 自願 與 非 自願 經濟 行為 的 區分 是 微不足道 的 。 政府 的 行動 可能 引致 某 一 個 人 不 選擇 B 方案 , 而 選擇 A 方案 。 我們 可能 將 這 種 改變 , 稱 之 為 政府 的 強制 規定 , 因而 是非 自願 的 。 同樣地 , 廠商 的 行動 也 可能 使 某 一 個 方案 對 投資 者 ( 或 經理人 , 或 員工 ) 而言 比 另 一 方案 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