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 21,399 in text YL2016023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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詢問 在 疫情 之 始 接觸到 死亡 病例 的 醫師 , 那些 病例 的 家屬 有 沒有 什麼 不滿 ? 那些 醫師 的 回答 是 , 家屬 當然 不滿 , 所有人 都 無法 接受 昨天 還 活蹦亂跳 的 小孩 , 今天 突然 無法 再度 醒來 的 事實 。 其中 有 很多 家屬 馬上 就 蒐集 各 種 病歷 資料 , 準備 好好 地 研究 這 是 誰 的 過錯 ? 應該 將 這些 憤怒 發洩 在 誰 的 身 上 ? 哪 一 位 醫師 應該 被告 ? 很多 醫療 糾紛 都 是 這樣 發生 的 , 來自於 意外 之後 的 憤怒 。 在 一般 案件 的 審判 過程 中 , 即使 被告 是 罪 大 惡極 之 徒 , 法官 也 不 應 輕忽 程序 正義 。 筆者 認為 所有 仲裁 事件 都 應該 要 有 類似 的 原則 , 這 個 原則 就 是 「 寧可 錯放 , 不可 錯殺 」 。 既然 在 一般 刑事 案件 中 都 必須 避免 無辜 , 仲裁 者 必須 站 在 受 審 者 的 立場 上 思考 , 那麼 我們 對於 其他 的 仲裁 事件 也 應該 抱持 類似 的 態度 。 我們 不應該 要求 在 兇案 中 「 避免 錯殺 」 , 卻 要求 在 醫療 糾紛 與 官員 懲戒 中 「 寧可 錯殺 」 。 在 醫療 糾紛 審議 的 過程 中 , 有時候 在 沒有 直接 證據 的 情形 下 , 有 人 會 基於 所謂 合理 的 懷疑 , 而 要求 判定 有 醫療 疏失 , 一 開始 的 腸病毒 事件 就 突顯出 這 一 種 急切 的 憤怒 與 要求 。 我們 可以 體會 一般 民眾 對於 伸張 正義 的 迫切 希望 , 但是 我們 無法 認同 要 以 __UNDEF__ 「 寧可 錯殺 」 、 「 殺雞儆猴 」 來 達到 激情 可能 導致 冤屈 的 正義 。 對於 醫療 上 無可 避免 的 併發症 , 法官 在 引用 無 過失 責任 之 時 , 也 應該 站 在 醫師 的 立場 來 思考 這 個 問題 : 醫療 措施 完全 正確 , 卻 必須 為了 無法 避免 的 併發症 而 受到 處罰 , 這 是 正義 ? 還是 冤屈 ? 最近 法界 對於 一 件 婦產科 難產 的 醫療 訴訟 案件 , 認為 醫師 雖然 沒有 過失 , 但是 卻 根據 醫療 行為 也 適用 消保法 的 認定 , 判決 醫師 必須 擔負 「 無 過失 責任 」 , 這 個 責任 價值 一百萬 元 。 如果 這 真的 是 正義 的 極致 , 那麼 所有 接觸 過 腸病毒 死亡 病例 的 醫師 , 是否 都 應該 擔負起 所謂 的 無 過失 責任 ? 婦產科 難產 的 判例 引起 了 台灣 醫界 相當 大 的 恐慌 , 這 是 因為 我們 可以 預見 這 種 判例 將 導致 無可 計數 的 醫療 糾紛 , 所有 醫師 可能 都 要 去 看 感冒 才 不會 有事 。 於是 有 醫界 人士 根據 消保法 條文 , 認為 醫師 應該 拒絕 醫治 重 症 與 危急 病人 , 因為 消保法 明文規定 : __UNDEF__ 「 企業 經營 者 應該 確保 其 提供 商品 或 服務 , 無 安全 或 衛生 上 之 危險 。 」 既然 醫療 行為 無法 避免 風險 , 醫師 就 應該 拒絕 提供 服務 。 曾經 有 一 位 醫師 告訴 筆者 , 他 有 一 位 學 法律 的 朋友 曾經 看過 上述 判例 的 初審 判決 全 文 , 他 覺得 這 個 判決 是 經典 之 作 , 所 引用 的 法條 不但 詳盡 而且 鉅細靡遺 , 其 邏輯 的 推演 是 我們 完全 無法 加以 反駁 的 。 那 時候 筆者 直覺 的 反應 是 , 法律 的 真相 是否 就 只有 法律 條文 的 邏輯 推演 而已 ? 我們 是否 只是 在 「 玩 」 法律 條文 ? 判決 全 文 再 怎麼 合乎 邏輯 , 它 仍然 是 一 個 無情無理 的 判決 。 如果 哪 一 天 我們 認為 原告 與 被告 都 是 到 法院 裡 消費 的 , 因為 他們 都 花 了 時間 、 花 了 金錢 請 律師 , 每 一 次 消費 的 金額 與 時間 還 遠遠 超過 一般 的 醫療 行為 , 我們 消費 的 目的 則 是 判決 的 服務 , 那麼 , 法律 案件 的 判決 也 應該 適用 消保法 。 於是 , 我們 可以 將 所有 在 事 後 發現 明顯 誤判 的 法律 案件 都 搬出來 , 然後 把 當時 所有 的 法官 都 課 以 「 無 過失 責任 」 。 這樣 的 推演 好像 滿 合乎 邏輯 的 , 我們 終於 完完全全 地 保護 「 消費者 」 了 。 但是 , 我們 會 反對 這樣 做 。 為什麼 ? 因為 這 是 不 合理 、 不 合情 的 邏輯 ! 在 理 的 層面 來 說 , 沒有 人 能夠 要求 法官 都 不能 出錯 ; 在 情 的 層面 來 說 , 這樣 做下去 就 沒有 人 敢 去 擔任 法官 了 。 為什麼 我們 對於 醫療 行為 就 不 考慮 相同 的 情 、 不 考慮 相同 的 理 呢 ? 任何 醫療 行為 都 有 風險 , 我們 再 怎麼 同情 發生 併發症 病患 的 不幸 , 我們 也 不應該 濫情 地 找 些 人 來 負責 , 因為 人類 是 無法 完全 解脫 於 大自然 的 機運 與 傷害 之外 的 。 醫師 們 的 使命 是 去 對抗 大自然 , 所以 人類 的 病痛 減少 了 , 但是 病痛 不可能 完全 消失 ; 重 症 醫療 醫師 的 使命 是 去 對抗 人類 終 將 一 死 的 宿命 , 所以 人類 的 壽命 延長 了 , 但是 每 一 個 人 終 將 死亡 。 人類 的 病痛 與 死亡 , 是 大自然 的 __UNDEF__ 「 無 過失 責任 」 , 不 是 醫師 的 「 無 過失 責任 」 。 最近 在 台灣 醫學會 開會 時 看到 一 個 數據 , 近 幾 年 台灣 地區 的 外科 醫師 急速 減少 , 皮膚科 、 復建科 等 科系 醫師 則 急速 增加 , 小兒科 醫師 也 在 稍微 增加 之 列 , 這 裡面 的 一 個 重要 影響 因素 就 是 愈來愈 難纏 的 醫療 糾紛 。 筆者 又 常常 覺得 外科 醫師 的 開刀 態度 愈來愈 保守 , 這 是 因為 開刀 失敗率 高 的 疾病 往往 也 就 是 最 容易 發生 醫療 糾紛 的 疾病 。 所以 外科 醫師 喜歡 去 開 所謂 的 小刀 , 對於 真正 與 大自然 搏鬥 的 大刀 , 則 抱持 著 排拒 的 態度 。 如果 再 加上 無 過失 責任 的 桎梏 , 台灣 的 重 症 醫療 將 加速 衰頹 , 很多 病人 將 無辜 地 死 於 本來 可以 救治 的 疾病 。 醫療 是 有情 有理 的 , 雖然 有些 醫界 人士 氣憤 地 說 不再 醫治 重 症 病人 以 符合 消保法 規定 的 氣話 , 但 醫師 們 還是 不會 見死不救 的 。 即使 醫師 的 無 過失 責任 真的 被 確立 , 筆者 認為 還是 會 有 一些 傻瓜 醫師 繼續 與 大自然 搏鬥 。 但是 我們 必須 思考 , 如果 有 一 天 自己 或 親友 罹患 重病 需要 外科 醫療 的 時候 , 我們 去 哪裡 找 那麼多 的 傻瓜 醫師 ? 萬一 找 不 到 的 時候 , 或者 那時 都 是 素質 不佳 的 醫師 來 擔任 重 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