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21,465 in text YL201602387
|
| << Prev |
Next >> |
|
|
|
大多數 的 實驗 心理學家 現在 在 他們 的 研究 方法 及 程序 中 , 也 不同 程度 地 嘗試 解釋 受 試 者 的 規則 、 意義 和 企圖 ( 雖然 成功 說明 的 程度 不一 ) 。 以 相同 性質 的 手法 , 民族誌 學者 常常 以 實徵 — 分析 傳統 的 語言 , 將 行動 者 的 規則 放 在 因果 的 脈絡 中 , 考量 著 事件 間 的 關係 , 並 試 著 找出 不同 的 解釋 。 如此 , 區別 這 兩 個 社群 的 界限 , 在 實踐 上 並 不如 他們 所 認為 的 那麼 清楚 。 但是 , 在 同時 , 這 兩 個 領域 的 實踐 者 在 工作 時 , 是 無法 忽略 他 自己 傳統 的 標準 — — 如 什麼 是 好 的 解決之道 , 什麼 不 算是 好 的 解決之道 。 實踐 者 必須 建構 可以 反證 的 解釋 ( falsifiable explanations ) , 且 其 必須 是 在 其 範疇 中 屬於 合理 與 優雅 的 解釋 。 民族誌 學者 必須 試 著 準確 地 捕捉到 其 研究 對象 在 他們 行動 情境 中 的 意義 和 企圖 。 當 他們 偶爾 納入 對方 的 一 點 規則 時 , 他們 亦 努力 地 隔離 彼此 ; 也 不 允許 超出 了 解釋 與 了解 的 範疇 而 進入 了 規範 或 價值觀 的 範疇 之中 。 在 實徵 — 分析 傳統 裡 的 研究 者 仍然 試 著 將 價值 和 事實 分開 , 試 著 在 其 解答 中 尋找 世界 的 事實 , 而 詮釋 傳統 的 研究 者 則 仍然 試 著 和 參與 研究 者 疏遠 , 且 避免 將 自己 的 價值觀 加諸 其 上 。 在 兩 個 傳統 之下 , 這些 常規 同時 幫助 和 妨礙 了 研究 者 的 任務 。 一方面 , 它們 提供 實踐 的 形式 和 意義 , 另一方面 , 它們 又 將 其 置於 「 雙重 約束 」 ( double bind ) 中 — — 因為 , 為 達 一 個 常規 的 目的 , 往往 需要 違反 另 一 個 常規 的 要求 。 為 了 更加 詳盡 說明 我們 的 意思 , 讓 我們 來 看看 Milgram 的 解答 。 在 許多 方面 , 這 解答 達到 了 實徵 — 分析 傳統 的 標準 , 但 它 卻 未 證實 一 個 普通 又 錯誤 的 觀點 : 對 一 個 不 公正 的 權威 者 之 服從 是 病態 的 或 個人 性格 傾向 ? 這 種 以 相當 少 的 概念 來 解釋 範圍 廣泛 的 事實 , 像是 某 種 優雅 的 姿態 , 它 提供 了 對 人類 習性 和 社會 情境 的 一 個 解釋 。 但是 , 問題 就 出 在 這裡 , 因為 , 這 個 解釋 在 實徵 — 分析 傳統 裡 , 是 無法 被 反證 的 。 回想 Milgram 的 解答 : 將 服從 放 在 階層 關係 的 情境 中 來 解釋 : 為 了 社會 和諧 , 服從 是 必須 的 ( 在 下 者 必須 讓出 控制權 給 在 上 者 ) 。 為了 反證 這 個 解釋 , 我們 必須 建構 一 個 可以 推翻 它 的 實驗 。 然而 , 這 個 實驗 得 超越 實驗 者 的 問題 是 : 「 什麼 限制 了 或 產生 了 服從 ? 」 、 「 什麼 樣 的 反應 和 情境 使 服從 變 得 不 必要 ? 」 這些 需要 超越 既存 的 反應 和 安排 來 尋找 答案 。 然而 追尋 這 一 種 超越 現況 的 探究 將 違反 了 實徵 — 分析 傳統 的 規範 , 只有 如此 才 能 使 Milgram 的 解釋 在 其中 無反證 的 問題 — — 除非 這 種 可能性 是 自然 地 在 長 時間 後 順理成章 地 發生 , 否則 它 是 不 容易 發生 的 , 因為 這 種 解釋 本身 像 前提 似地 排除 了 這 種 可能性 。 更 一般性 的 說法 , 任何 社會 科學 的 解釋 , 都 假設 一 個 事實 : 既存 的 社會 安排 顯示 事情 的 真實 或 必要 的 本質 , 這 個 假設 所 冒 的 一 個 險 是 : 創造出來 的 解答 包含 著 傳統 無法 發現 的 錯誤 。 另 一 支 探究 的 路線 應 可 進一步 說明 這 爭議 。 在 行動 理論 範疇 裡 , Harmon (1981) 考慮 的 責任 原則 以 一 個 假設 做 結束 : 如果 加以 考驗 的話 , 可能 顯示出 「 順從 」 並非 對 社會 和諧 是 必須 的 。然而 , 首先 , Harmon 的 服從 兩難 的 陳述 和 Milgram 是 頗 相似 的 。 他 是 在 相同 的 責任 規則 和 安排 的 階層 脈絡 中 來 了 解 服從 的 , 是 這 種 脈絡 中 的 規則 與 安排 對 人們 服從 從 與否 的 表現 給予 報酬 和 處罰 , 才 導致 社會 長期 的 內化 和 服從 。 他 對 責任 安排 下 之前提 的 了解 也 和 Milgram 相似 : 在 社會 的 情境 裡 , 如果 一 個 人 的 行為 影響到 另 一 個 人 , 他 應 將 另 一 個 人 納入 考慮 , 為 的 是 講求 一致性 和 公平性 。 最後 , 如同 Milgram , 他 指出 責任 安排 的 設計 是 為 了 保證 一貫性 地 區分 「 執行 者 」 和 「 決定 者 」 , 因而 助長 了 我們 會 傾向於 表現 有害 的 行為 , 卻 不 覺得 個人 應 負責任 。 如果 Harmon 就 止於 此 , 我們 不須 把 對 Milgram 的 方式 對 他 。 他 留給 我們 一 個 概念 是 : 為了 一貫性 的 利益 所 做 的 事 損壞 了 一 個 人 對 其 行動 負責 的 個人 責任感 。 但是 , Harmon 既 不 主張 既存 責任 安排 的 必要性 , 也 不 受限於 對 規範 或 價值 關切 保持 距離 的 約束 , 他 發明 了 一 個 可以 更 妥善 安排 服從 的 兩難 情境 的 替代 的 責任 形式 。 他 的 發明 提出 的 一 個 問題 是 : 考慮 責任 概念 的 前提 價值觀 — — 但是 也 同時 考量 目前 責任 安排 下 的 結果 — — 什麼 形式 的 責任 和 什麼 樣 的 組織 安排 可能 創造 令 人 滿意 的 一貫性 , 同時 也 增強 個人 的 責任感 呢 ? 這 一 個 問題 在 兩 個 要點 上 , 都 落在 實徵 — 分析 的 範疇 之外 。 這 個 問題 明白 地 是 具有 規範性 的 , 因為 它 批判 地 檢驗 和 主張 了 什麼 是 我們 該 選擇 的 價值 和 目的 ( 一致性 和 個人 責任 ) , 而且 , 它 並 不 排除 存在 目前 安排 之外 的 任何 可能性 的 發現 。 在 回答 此 問題 時 , Harmon 首先 排除 依 邏輯 行事 的 這 種 不 真實 的 想法 , 他 不 接受 片面 的 任意 的 作為 , 因為 「 它 可能 有 著 無法 檢查 和 武斷 的 危險 」 ( 1981 , p .
127 ) 。 為了 如此 做 , 他 拒絕 使用 Milgram 陳述 中 唯一 替代 服從 的 方式 。 而且 , 他 以 和 Milgram 類似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