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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眾 約 三萬 人 。 活動 未 開始 前 , 鎮暴 警察 即已 封鎖 原定 活動 地點 , 高雄 扶輪 公園 。 活動 遂 改 在 新興區 大圓環 。 立委 黃信介 ( 《 美麗島 雜誌 》 發行人 ) 與 警總 南區 司令 常持琇 中將 達成 協議 , 演講會 照常 進行 , 但 不可 點燃 火把 遊行 。 在 宣傳車 引導 民眾 行向 大 圓環 途中 , 有 人 點燃 火把 , 鎮暴 行動 遂 展開 , 四周 通路 遭 封鎖 , 民眾 沒有 退路 , 造成 警民 之間 棍棒 、 石塊 、 催淚彈 齊發 的 衝突 。 事 後 , 警總 查封 《 美麗島 》 雜誌社 及 各 地 服務處 , 並 大規模 逮捕 美麗島 人士 。 一九八○年 二月 二十日 「 美麗島 大 審 」 , 八 名 「 主犯 」 黃信介 、 林弘宣 、 呂秀蓮 、 施明德 、 姚嘉文 、 張俊宏 、 陳菊 、 林義雄 被 控 以 「 叛亂罪 」 在 軍事 法庭 受 審 。 從 被告 們 的 辯護詞 來 看 , 這 是 一 場 政府 當局 主張 「 獨立 即 叛國 」 與 民主派 主張 「 獨立 乃 維護 基本 人權 與 國家 主權 」 的 法庭 辯論 。 部分 辯詞 如 下 : 林弘宣 : 我 根據 長老 教會 人權 宣言 , 認為 土地 和 人權 是 上帝 所 賜 。 在 台灣 面臨 國際 危機 衝擊 的 情況 下 , 我 希望 這裡 的 土地 和 所 居住 的 人民 , 不致 成為 國際 強權 勾心鬥角 的 犧牲品 , 亦 不致 為 共匪 ( 共產 中國 ) 所 侵害 。 因此 我 的 精神 是 要求 台灣 的 革新 , 不 使用 暴力 。 中華民國 作為 一 個 獨立 的 國家 , 它 現在 的 領土 在 台灣 。 施明德 : 我 所 主張 的 台灣 獨立 , 是 用 中華民國 模式 , 不變更 國號 , 國憲 原則 下 獨立 。 我 不 認為 這 種 主張 有 叛國 之 意圖 。 姚嘉文 : 我 唯一 的 主張 , 是 國會 在 台灣 全面 改選 。 我 所 說 的 組織 新 政府 , 是 在 國會 全部 改選 下 , 促進 政府 改革 , 使 成為 一 個 新 的 、 堅強 的 政府 。 如果 認為 這 是 台獨 , 那 我 的 台獨 是 不 願 受 中共 統治 。 陳菊 : 對於 台灣 的 未來 , 被告 一直 堅持 要 由 住在 台灣 的 一千七百萬 同胞 , 共同 來 決定 。 我 所 主張 的 台獨 , 是 要求 台灣 國際 地位 的 獨立 , 而 不 是 情感式 的 台灣人 的 獨立 。 如果 審判長 認為 這 主張 算是 台獨 , 我 也 不 否認 。 林義雄 : 台灣 的 前途 應 由 居住 在 台灣 的 一千七百萬 人民 決定 , 包括 本省人 和 外省人 , 這 是 根據 我 所 信仰 的 民主 理想 當然 的 結論 。 20 「 美麗島 大 審 」 判處 施明德 無期徒刑 , 其餘 被告 則 被 判處 十二 年 至 十四 年 不等 的 長期 徒刑 。 被告 們 被 控 之 「 罪 」 , 亦即 他們 昔日 的 理想 , 已 成為 今日 台灣 的 現實 或 台灣 人民 正在 繼續 努力 實現 的 目標 。 由於 在 台灣島 內 從事 民主 運動 政治 壓力 非常 巨大 , 島 內 民主 人士 身處 的 危險 環境 , 不能 與 國外 沒有 安危 考慮 的 台獨 團體 相提並論 , 到底 「 民主 」 和 「 獨立 」 孰 先 孰 後 , 在 海外 台獨 團體 中 也 有 紛爭 , 「 獨立 優先派 」 主張 獨立 應 重於 民主 , 認為 先 獨立 才 會 有 民主 , 只有 徹底 改變 現狀 , 實現 台獨 , 才 有 機會 建設 一 個 自由 民主 的 新 秩序 , 否則 如果 只 談 民主 而 不 談 台獨 , 等於 默認 台灣 主權 屬於 中國 。 「 民主 優先派 」 則 認為 民主 可能 包括 獨立 , 獨立 卻 不 必然 保證 能 達到 民主 , 所以 應 以 民主 為 優先 考量 , 加速 台灣 的 民主化 。 兩 派 雖然 有 先後 之 爭 , 但是 對於 獨立 與 民主 兩 大 主題 都 一致 堅持 21 。 __UNDEF__ 從 啟蒙 到 制衡 的 媒體 力量 台灣 的 媒體 , 包括 政論 雜誌 、 報紙 、 廣播 與 電視 , 在 台灣 民主化 進程 中 發揮 了 從 啟蒙 到 制衡 的 重要 作用 。 在 外來 政權 的 戒嚴 統治 下 , 媒體 曾經 遭到 以下 多方面 的 嚴密 控制 : ● 黨 : 以 文工會 為 中心 , 承接 或 揣摩 上 意 , 下達 新聞 指令 與 進行 人事 安排 。 ● 政 : 以 新聞局 、 內政部 為主 , 有 權 是否 給予 登記證 或 擔任 查察 。 ● 軍 : 以 警備總部 、 總政戰部 為主 , 執行 查察 與 進行 約談 以 示 警告 。 ● 特 : 以 法務部 調查局 為 中心 , 從事 偵防 調查 。 ● 法 : 以 司法 系統 為 中心 , 以 律令 刑罰 裁決 有罪 或 無罪 的 事實 。 __UNDEF__ 政論 雜誌 、 報紙 、 廣電 的 發展 在 重重 的 包圍 下 與 對 台灣 的 貢獻 各 有 不同 , 到底 台灣 的 媒體 在 戒嚴 體制 下 如何 維繫 新聞 自由 ? 國民黨 與 其 政府 如何 控制 媒體 ? 在野 人士 如何 運用 媒體 突破 困境 ? 它們 與 民主 的 關係 如何 ? 它們 起 什麼 作用 ? 現在 與 過去 的 狀況 有 何 不同 ? 本 節 將 依 政論 雜誌 與 報紙 、 廣播 與 電視 這 兩 類 四 種 媒體 做 個別 析論 。 政論 雜誌 與 報紙 都 屬於 出版品 的 範圍 , 雖然 與 廣播 、 電視 一樣 處於 執政 當局 的 壓力 之下 生存 , 但是 由於 辦 雜誌 資本 小 , 較多 屬於 私人 範圍 , 執政 當局 對 它們 的 控制力 比起 廣電 媒體 要 小 得多 , 以 黨 領政 的 國民黨 運用 兩 種 方式 來 干涉 雜誌 與 報紙 兩 項 出版物 : (一) __UNDEF__ 訂定 「 出版法 」 等 法令 牽制 出版物 ; (二) __UNDEF__ 運用 黨國 資源 阻止 非 黨 言論 出現 。 控制 出版物 的 法令 一 、 出版法 從 一九五八年 六月 二十八日 公布 的 「 出版法 」 , 第九 條 規定 新聞紙 或 雜誌 之 發行 , 必須 在 事 前 登記 , 並 經過 內政部 核准 發給 登記證 。 其中 事 前 審查 原則 , 賦予 政府 控制 言論 的 全權 22 。 而 出版物 「 發行人 」 被 業者 私下 稱作 是 「 一旦 發生 事情 , 就 必須 要 去 服刑 的 人 」 23 。 在 「 出版品 登載 事項 之 限制 」 中 詳 列 出版品 不得 登載 如 : 「 觸犯 或 煽動 」 他人 觸犯 內亂罪 、 外患罪 、 妨礙 公務 罪 、 或 妨礙 秩序 罪 等 , 對於 正在 審判 中 的 訴訟 事件 不得 評論 。 在 「 行政 處分 」 中 詳 列 處分 有 警告 、 罰鍰 、 禁止 出售 、 散布 或 扣押 沒收 、 定期 停止 發行 與 撤銷 登記 。 撤銷 登記 為 最 嚴重 的 處罰 , 但是 執政 當局 通常 不會 對 報業 這麼 做 24 , 而 將 停刊 的 處分 用於 對付 「 言論 最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