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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歷 共產 中國 「 文攻 武嚇 」 考驗 而 屹立 於 世界 。 這 是 兩千二百萬 新 台灣人 的 驕傲 。 第二 , 權力 制衡 權力 與 社會 制衡 權力 。 權力 產生 腐敗 , 權力 導致 暴政 , 這 是 政治學 的 千古 通則 。 現代 憲政 民主 避免 腐敗 與 暴政 的 方法 , 即 以 權力 制衡 權力 和 以 社會 制衡 權力 。 國家 權力 的 分立 和 相互 制衡 , 即 以 權力 制衡 權力 。 洛克 的 《 政府論 》 和 孟德斯鳩 的 《 論法 的 精神 》 最早 提出 三權分立 原則 。 麥迪遜 在 制訂 美國 憲法 的 過程 中 發揮 了 這 一 原則 。 他 指出 : 「 所有 權力 ( 立法 的 、 行政 的 、 司法 的 ) 聚集 到 同 一些 人手 中 , 無論 是 某 一 個 人 、 一 小 部分 人 還是 許多 人 , 不 受 外部 制衡 , 將 導致 暴政 。 」 34 民主 在 美國 的 開創 者 不但 注意到 防止 行政 部門 或 少數 人 的 暴政 , 而且 注意到 防止 立法 部門 或 多數 人 的 暴政 。 傑佛遜 在 他 的 《 維吉尼亞札記 》 ( Notes on Virginia ) 中 說 : 「 一百七十三 個 專制 君主 , 的確 會 像 一 個 暴君 那樣 暴虐 無道 。 選舉式 的 專制 主義 不 是 我們 為 之 奮鬥 的 統治 方式 。 」 35 因此 , 僅僅 是 競爭性 的 自由 選舉 , 還 不足以 防止 腐敗 與 暴政 , 希特勒 就 是 魏瑪 國 會 選舉出來 的 。 為 了 防止 暴政 、 保障 自由 , 不僅 要 以 分立 的 國家 權力 互相 制衡 , 還 需要 以 社會 制衡 權力 。 托克維爾 在 《 民主 在 美國 》 一 書 中 指出 , 三權分立 不足以 使 自由 得到 保障 , 他 強調 各 種 社會 力量 制衡 國家 權力 的 重要性 , 這些 力量 包括 了 「 獨立 報紙 、 作為 獨立 職業 的 律師 、 政治 社團 以及 參與 公民 生活 的 其他 團體 , 包括 商業 公司 和 製造 公司 , 也 包括 成千上萬 的 其他 種類 的 團體 , 不管 是 宗教 的 還 是 道德 的 , 嚴肅 的 還是 輕浮 的 , 涉及 面廣 的 還是 有限 的 , 大型 的 還 是 小型 的 。 」 36 「 一 個 由 各 種 獨立 的 、 自由 的 社團 所 組成 的 多元 社會 , 可以 對 國家 權力 構成 社會 的 制衡 , 」 這 是 托克維爾 對 民主 在 美國 的 實踐 所 作出 的 一 個 重要 理論 概話 。 正 如 當代 英國 新 共和主義 者 基恩 ( John Keane ) 形容 的 : 「 托克維爾 所 說 的 社會 具有 一 隻 獨立 的 眼 , 監督 著 國家 使 之 不 淪為 專制 。 」 達爾 也 認為 : 「 當代 民主 體制 的 特徵 是 , 一 個 民主 政府 ( 即 人民 選出來 的 政治 領導人 組成 的 國家 機構 ) 和 多重 利益 集團 ( 中間 結構 ) 構成 的 基本 結構 。 」 37 台灣 在 國民黨 外來 政權 統治 時代 , 延續 國民黨 統治 大陸 時期 的 黨國 體制 , 實行 「 一 個 黨 , 一 個 主義 , 一 個 領袖 」 的 專制 獨裁 統治 , 既 無 權力 制衡 權力 , 也 無 社會 制衡 權力 。 中央 政權 包括 無 任期 限制 的 總統 , 無需 改選 的 萬 年 國會 , 由 總統 指定 、 無需 經 立法院 同意 出任 的 行政院長 , 以及 司法 、 監察 、 考試 各 院 , 只有 形式 上 的 分工 , 權力 集中 於 終身 的 執政黨 領袖 ( 國民黨 總裁 蔣中正 及 其 繼任 者 國民黨 主席 蔣經國 ) 。 對於 地方 政權 , 由於 不可能 完全 由 從 大陸 撤退 來 台 的 外省 官僚 直接 掌握 權力 , 故 採取 利益 交換 方式 , 由 中央 政權 操縱 及 收買 地方 派系 勢力 , 進行 間接 控制 。 其 所 用 籌碼 如 : ● 以 地方 農會 信用部 、 漁會 信用部 、 合作社 等 農村 基層 金融 機構 的 利益 , 收買 、 操控 地方 議員 ; ● 向 省議員 釋出 地方 路權 利益 , 經營 客運 公司 的 行駛 路線 等 ; ● 通過 市 重劃 委員會 , 向 鄉 、 鎮 、 市長 釋出 土地 地目 變更 等 利益 ; ● 由 各 級 民代 經營 特種 行業 等等 。 在 社會 控制 方面 , 戒嚴 時期 有 黨禁 、 報禁 , 國民黨 外來 政權 透過 警總 、 調查局 等 施行 恐怖 統治 , 剝奪 人民 言論 、 結社 自由 , 國民黨 文宣 系統 直接 掌握 三 家 無線 電視台 傳播 媒體 , 同時 邀請 聯合 、 中時 兩 大 報 老闆 入主 中常會 , 壟斷 文宣 工具 以 掌控 社會 輿論 。 十 年 寧靜 革命 , 終結 了 外來 政權 的 黨國 統治 , 初步 建立 權力 衡權力 與 社會 制衡 權力 的 憲政 體制 : ● 一九九一年 四月 , 國民大會 臨時 大會 制定 憲法 增修 條文 , 規定 第二 屆 民意代表 選舉 辦法 , 通過 終止 動員戡亂時期 臨時 條款 , 台灣 不再 視 共產 中國 為 叛亂 團體 , 即 承認 台灣 與 共產 中國 為 不 相統 屬 分治海峽 兩岸 的 對等 政權 38 。 ● 一九九一年 五月 , 立法院 通過 廢止 《 懲治 叛亂 條例 》 , 由 該 條例 而 來 的 「 黑名單 」 ( 禁止 歸國 、 入境 的 政治 異議 分子 名單 ) 作 廢 39 。 ● 一九九二年 五月 , 修改 刑法 第一○○ 條 中 言論 內亂罪 部分 , 政治 自由 得到 充分 保障 40 。 ● 一九九四年 七月 , 國民大會 二 屆 四 次 臨時會 修憲 , 確定 一九九六年 第九 任 正副總統 選舉 開始 , 由 自由 地區 公民 直接 選舉 41 。 ● 一九九六年 十二月 國家 發展 會議 , 和 一九九七年 八月 國民大會 修憲 , 在 國家 政治 體制 上 建立 了 以 總統 為 核心 的 雙 首長制 , 凍結 省長 、 省議會 、 鄉鎮長 等 五 項 選舉 , 簡化 行政 層級 42 。 ● 解除 經濟 管制 、 開放 金融 自由化 、 國民黨 不再 獨佔 金融 及 上游 產業 、 路權 等 , 逐步 解決 黑金 之 根源 43 。 ● 在 社會 控制 方面 , 將 警總 改為 海岸 巡防 司令部 , 廢除 出版法 , 落實 公民 言論 、 結社 等 自由 , 傳播 媒體 開放 自由 競爭 , 台灣 業已 形成 制衡 國家 權力 的 多元 社會 44 。 第三 , 民主 台灣 在 全球 第三 波 民主化 浪潮 中 崛起 , 突顯出 現代 民主 對於 被 支配 民族 群體 生存 與 發展 的 重要 意義 。 台灣 經歷 過 日本 殖民 統治 、 國民黨 外來 政權 和 對 美國 的 軍事 依附 , 長期 處於 不 自由 的 被 支配 狀態 。 這 種 被 支配 地位 不 是 台灣 人民 的 自由 選擇 , 也 不 是 「 亞洲 價值 」 或 東方 儒家 文化 傳統 的 宿命 ; 而是 外力 所 強加 而且 遭到 台灣 人民 的 不斷 反抗 , 包括 暴力 的 與 非 暴力 的 、 隱蔽 的 與 公開 的 反抗 。 如 一八九五年 台灣 民主國 時期 民眾 奮起 反抗 日本 佔領軍 達 五 個 月 之 久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