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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21,617 in text YL2016025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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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盟 的 權利金 。 在 此 概念 下 , 授權 一方 所 銷售 的 已經 不再 只 是 商品 本身 。 每 一 個 地方性 加盟 營業點 的 運作 , 就 像是 母公司 直營店 的 翻版 ; 換句話說 , 就 是 在 每 一 個 地區 的 市場 中 , 依照 母公司 的 營運 模式 以及 整體 外觀 , 建立起 一家家 一模一樣 的 營業點 。 在 典型 的 加盟 合約 中 , 加盟 業者 必須 支付 母公司 一 筆 加盟金 ; 金額 大約 是 12,000 - 100,000 美元 , 用來 交換 母公司 所 提供 的 設備 、 人員 訓練 、 以及 母公司 品牌 與 商標 的 使用權 等 。 加盟 業者 則 必須 另外 負擔 該 分店 日常 運作 所 需 的 資金 , 包括 店面 與 設備 的 租用 、 保險金 與 水電費 等 基本 公共 費用 、 以及 員工 薪資 。 而 除了 加盟金 之外 , 加盟 業者 通常 還 必須 支付 母公司 營業額 的 一 部份 , 一般 為 營收 的 5 - 12% 。 加盟 機制 通常 被 許多 人 稱為 雙贏 的 商務 模式 。 透過 加盟 的 機制 , 授權 企業 毋 需 投入 大量 的 資金 購買 設備 以及 其他 營業 費用 , 也 不需 親自 管理 , 就 能夠 進行 地方性 市場 的 擴張 。 而 加盟 業者 , 則 能 輕易 取得 一 家 已經 跨過 成功 門檻 之 企業 營運 方式 、 品牌 知名度 、 以及 行銷 模式 。 當代 的 加盟 機制 , 徹底 改變 了 全球 各 地 大型 企業 與 小型 企業 間 的 關係 。 傳統 小型 企業 與 大型 企業 間 的 關係 其實 相當 鬆散 , 各自 獨立 經營 互 不相干 , 有的 占有 各自 的 市場 , 有的 則 相互 重疊 。 在 加盟 機制 下 , 大型 企業 開始 自行 培養 小型 企業 , 以 做為 地方性 代理人 。 於是 , 小型 企業 變成 大型 企業 的 承包商 , 兩 者 一致 認同 由 加盟 合約 所 嚴謹 定義 的 互惠 網絡 架構 。 而 地方性 業者 藉由 自主權 的 放棄 , 取得 僅有 大型 企業 才 可能 擁有 的 經濟 規模 之 優勢 。 實際 上 , 所有 我們 可以 想像 得到 的 商品 或 服務 , 都 可 採用 授權 加盟 機制 。 譬如 房屋 的 整修 、 花園 與 草皮 的 照料 、 傭人 服務 、 寵物 食品 、 個人 健康 相關 服務 、 賞 鳥 、 旅行社 、 髮廊 、 嬰兒 用品 、 攝影 服務 、 速食 、 汽車 維修 、 企業 教育 訓練 、 連鎖 飯店 、 租車業 、 化妝品 、 汽車 駕駛 訓練班 、 獸醫 、 倉儲 服務 、 餐點 外賣 、 臨時 雇員 、 保全 、 托嬰 中心 、 運動 夏令營 、 家庭 輔導 、 室 內 設計 、 家具 維修 、 喪葬 服務 、 法律 顧問 、 以及 會計 與 稅務 服務 等 行業 , 目前 都 有 企業 導入 加盟 機制 進行 運作 。 短短 幾十 年 中 , 加盟 已經 變成 二十世紀 以來 最 重要 的 企業 營運 模式 。 目前 , 加盟 商務 活動 的 營業額 占 全 美 零售業 的 35% , 淨 收益 高達 8000億 美元 。 同時 根據 預測 , 在 2000年 結束 前 , 加盟 體系 的 銷售 金額 將 突破 1兆 美元 。 全美 目前 在 60 個 不同 的 產業 中 , 有 超過 55萬 家 加盟店 , 總員工 人數 超過 7200萬 人 。 在 美國 每 8 分鐘 就 有 一 家 連鎖 加盟店 開張 ; 而 加盟 體系 的 成長 速率 是 總經濟 成長 的 6 倍 。 目前 全 美 有 超過 2萬 個 加盟 體系 , 這些 加盟 連鎖 企業 中 只有 少數 幾 家 是 在 25 年 前 成立 的 。 授權 加盟 的 風潮 以 極 快 的 速度 蔓延 全球 , 取代 傳統 獨立 經營 的 地方性 企業 。 馬來西亞 目前 有 102 個 加盟 體系 , 其中 將近 80% 為 外來 企業 。 印尼 、 香港 、 新加坡 等 國家 也 已經 發展成 一 個 成熟 的 加盟 體制 市場 。 在 西歐 , 加盟 事業 已 相當 成熟 ; 同時 , 此 一 營運 模式 也 正 入侵 東歐 與 蘇俄 等 國家 。 麥當勞 在 俄國 第一 家 連鎖店 的 開張 , 便是 加盟 體制 在 俄國 發展 上 歷史性 的 一 刻 。 波蘭 、 捷克 、 南斯拉夫 、 保加利亞 等 東歐 國家 目前 也 有 加盟 體系 進行 運作 。 埃及 、 科威特 、 沙烏地阿拉伯 、 以及 以色列 則 是 中東 地區 加盟 體系 的 發源地 。 在 拉丁美洲 , 巴西 、 烏拉圭 、 智利 、 阿根廷 等 國家 , 也 都 擁有 加盟 體系 。 加盟 產業 視 這些 地方性 企業 為 未來 世紀 的 企業 經營 者 。 這些 加盟店 儼然 就 是 一 家 小型 、 半 獨立 的 企業體 ; 欲 加入 加盟 體系 的 個人 必須 與 企業體 簽訂 契約 、 投入 設備 與 廠房 等 資本 、 雇用 員工 、 生產 商品 或 提供 服務 , 然後 賺取 利潤 。 這些 特性 都 與 自行 成立 一 家 企業 相當 類似 , 只 是 實際 上 , 加盟 業者 並非 真正 擁有 該 加盟店 ; 企業 應該 是 概念 、 創意 、 營運 方式 、 以及 品牌 知名度 的 結合體 。 換句話說 , 在 現實 中 , 這些 企業 並 不 以 傳統 的 方式 獨立 擁有 所 經營 的 企業 。 如同 社會學家 萊特 ( E .
O .
__UNDEF__ Wright ) 所 言 ︰ 加盟店 所有 者 扮演 的 , 其實 是 一 個 介於 小 企業 雇主 以及 經理人 之間 的 矛盾 角色 。 儘管 擁有 一些 自我 雇傭 的 獨立 生產 者 之 特性 , 但是 他們 更 像是 大型 資本主義 企業 下 的 運作 人員 。 在 加盟 機制 下 , 加盟 業者 擁有 的 實體 資本 、 雇用 的 員工 、 生產 的 商品 或 提供 的 服務 , 重要性 遠 不如 用以 定義 加盟 體系 本質 、 為 加盟 授權 企業 所 擁有 的 無形 資產 。 撇開 事實 不 談 , 在 加盟 機制 中 , 仍 有 許多 加盟 業者 深信 他們 擁有 加盟 企業 的 所有權 ─ 傳統 市場 紀元 中 的 支柱 之 一 , 這 是 在 資本主義 體制 中 , 對於 一 項 新 經濟 力量 的 嚴重 錯誤 解讀 。 儘管 加盟 業者 不斷 傳遞 “ 擁有 自己 的 事業” 的 錯誤 訊息 給 一般 大眾 , 美國 管理 協會 ( American Management Association ) 深知 倡導 所有權 與 使用權 間 差異 的 重要性 。 在 該 協會 所 出版 的 《 加盟店 指導 手冊 》 ( The Franchising Handbook ) 中 , 作者 詹‧克可漢 ( Jan Kirkham ) 與 提摩西 ‧ 麥可格溫 ( Timothy Mc Gowan ) 寫道 ︰ “ 與 一般 大眾 認知 不同 的 是 , 加盟 授權 業者 並 不能 真的 將 一 家 加盟店 ‘ 賣給 ’ 加盟 業者 。 ”克可漢 與 麥可格溫 指出 , 這 項 誤解 並 非 只 是 語意 混淆 的 問題 而已 。 所謂 加盟 , 是 一 家 公司 授與 另 一 個 個體 , 在 一 段 期間 中 使用 它 的 企業 概念 、 營運 方式 、 以及 品牌 與 商標 的 合約 ; 也就是說 加盟 事務 , 是 必須 在 一 段 時間 後 重新 進行 協商 的 。 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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