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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21,793 in text YL20160267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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促進 了 「 新穎性 , 進步性 及 有用性 」 的 科技 發展 。 三 、 制度 的 關鍵 (一) 專利 只 能 保護 發明人 「 能夠 」 符碼化 在 文件 上 的 發明 內容 ── 專利 制度 是 藉著 符碼化 的 專利 資訊 來 協調 研發 的 機制 專利 知識 本質 上 就 是 只有 部分 排他性 ( 若 能 完全 排除 他人 使用 , 廠商 就 會 靠 營業 秘密 法 來 保障 , 而 不會 申請 專利 了 ) , 發明人 藉著 公開 部分 的 資訊 來 交換 政府 的 法律 保障 。 要 注意 的 是 , 政府 所 能 保護 的 並 不 是 發明人 心目中 的 技術 , 而是 發明人 所 符碼化 出來 、 寫 在 專利 證件 上 、 被 專利 審查官 或 法官 解碼 之後 所 了解 的 技術 。 這 兩 者 之間 可能 會 有 極 大 的 差距 。 這 使得 專利 的 申請 、 審查 以及 侵權 訴訟 過程 被 許多 發明人 視為 畏途 , 甚至 因此 而 否定 設立 專利 制度 的 必要 , 或 不 願 申請 專利 。 對 社會 或 發明人 本身 這 都 是 一 種 損失 。 要 解決 這 個 問題 , 首先 要 正視 一 個 現實 : 將 技術 符碼化 成為 法律 文件 以及 解讀 文件 中 的 技術 都 需要 專業 的 能力 。 發明人 及 法官 需要 培養 這 種 專業 能力 , 或是 需要 有 專業 的 代理人 ( 專利師 ) 作為 溝通 的 橋樑 。 彼此 如果 能 有 更多 的 共同 語言 ( 例如 審查 基準 ) , 更 能 降低 誤解 。 這 種 促進 溝通 的 努力 不僅 是 在 維護 司法 的 正義 , 也 在 傳譯 的 過程 中 做 知識 分類 及 加值 的 工作 , 更 是 鼓勵 技術 研發 與 共享 的 社會 機制 , 使得 發明人 願意 去 申請 專利 ( 因而 也 就 揭露 了 資訊 給 大眾 ) , 也 使得 其他 發明人 知道 「 可以 研發 甚麼 」 及 「 如何 研發 」 。 所以 , 專利 制度 事實 上 應該 要 成為 國家 創新 系統 中 的 「 協調 機制 」 , 給予 發明人 獨佔 特權 只是 啟動 這 個 協調 機制 的 誘導 工具 。 雖然 專利法 賦與 專利 所有人 可以 排除 他人 運用 的 權利 16 , 但 人為 的 排除 方式 畢竟 有 其 限度 ; 再 加上 專利 的 範圍 本來 就 只 是 一 個 文字 敘述 , 實質 範圍 是 要 在 歷次 的 侵權 訴訟 中 決定 的 。 因此 我們 不能 把 專利 想像成 政府 給 發明人 的 一 塊 大 餅 ( 正面 的 權利 ) , 本然 地 就 存在 , 可以 放 著 慢慢 吃 , 也 不 該 把 專利 訴訟 單單 看做 是 在 搶 大餅 。 實際 上 , 餅 存在 於 各造 自己 的 想像 , 侵權 的 發生 只是 表示 該 專利 真的 有 實施 的 價值 以及 協調 溝通 的 必要 。 專利 文件 是 知識 溝通 協調 的 基礎 , 異議 、 舉發 及 侵權 訴訟 則 是 修正 文件 的 過程 。 一 個 有 效率 的 專利 制度 就 在於 能 將 這些 溝通 協調 的 成本 降到 最 低 。 既然 專利 制度 只 能 保障 符碼化 了 的 技術 部分 , 我們 可以 預期 一 個 產業 技術 的 可 符碼化 程度 , 將 決定 該 產業 的 研發 活動 對 專利 保護 的 依賴 程度 。 Mansfield (1986) __UNDEF__ 隨機 抽樣 一百 家 美國 公司 , 發現 60% 的 製藥 發明 需要 專利 保護 才 會 去 進行 , 卻 只有 5% 的 機械 工程 發明 需要 專利 保護 。 Levin et .
__UNDEF__ (1987) 進行 了 一 個 更 大規模 的 調查 , 他們 訪問 了 橫跨 130 個 行業 的 650 家 廠商 , __UNDEF__ 結果 發現 專利 僅 是 廠商 回收 研發 成本 的 眾多 手段 之 一 。 對於 生化 醫藥類 的 發明 , 專利 是 主要 的 獲利 工具 ; 但 對於 電子 機械類 的 發明 而 言 , 廠商 通常 是 靠 首動 優勢 ( first mover advantage ) 及 學習 曲線 ( learning curve ) 在 短暫 的 生命 週期 結束 前 大撈 一 筆 。 Anand & Khanna (1996) 以 「 技術 的 可 符碼化 程度 」 ( codifiability ) 來 解釋 這 種 現象 。 他們 猜想 生化 醫藥 的 發明 因為 可以 用 DNA 結構 及 化學 方程式 來 做 精確 的 描述 , 可 符碼化 的 程度 高 , 專利 的 保護 範圍 明確 , 協調 溝通 容易 , 交易 成本 低 , 因此 較 易 做 技術 授權 。 反之 , 電子 機械類 的 發明 , 可 符碼化 的 程度 低 17 , 專利 的 保護 範圍 模糊 , 類似 專利 很多 , 廠商 傾向 衝高 專利 數目 , 再 以 交互 授權 ( cross licensing ) 的 方式 協調 彼此 的 研發 活動 。 他們 並 以 1365 筆 技術 授權 licensing 資料 來 確證 ( confirm ) 了 這些 假設 。 接著 Hsu ( 1997 , __UNDEF__ 1998 a , b ) 進一步 將 「 技術 的 可 契約化 程度 」 ( codifiability ) 、 「 網路 外部 效應 」 ( network externality ) 、 「 環境 外部 效應 」 ( environmental externality ) 三 種 產業 技術 特性 納入 專利 政策 的 理論 分析 模型 中 , 得出 對 不同 產業 技術 的 最 適 專利 保護 程度 。 胡鈞立 等 (1998) 在 探討 廠商 如何 選擇 申請 專利 或 保持 秘密 的 理論 模式 中 引入 了 「 產品 生命 週期 」 ( product life cycle ) 以及 「 還原 工程 時間 」 ( reverse engineering time ) 這 兩 個 產業 技術 的 特性 。 他們 以 這 兩 個 因素 說明 了 為何 有些 產業 的 廠商 不 願 申請 專利 保護 , 以免 技術 資訊 過早 被 公開 。 以上 的 理論性 研究 給予 我們 一 個 清楚 的 訊息 ── 若要 訂定 適當 的 專利 政策 , 必須 要 考慮 產業 間 的 差異 。 事實 上 , 由於 產業 技術 的 特性 不同 , 各 種 智慧 財產權 對 不同 的 產業 有 不同 的 重要性 , 如 表 三 所 示 。 (二) 專利 要 誘導 發明人 「 願意 」 將 發明 內容 符碼化 在 文件 上 ── 專利 制度 是 藉著 名利 來 誘導 研發 的 機制 專利 制度 運作 的 另 一 個 關鍵 在於 它 是 一 個 誘導 的 制度 , 而 不 是 一 個 管制 的 制度 。 一 個 國家 的 食品 藥物 必得 通過 食品 藥物 管制 當局 的 檢驗 才 能夠 上市 。 但是 , 一 個 國家 的 專利 當局 並 不 是 管制 該 國 各 類 發明 的 單位 , 因為 並 不 是 申請 專利 後 的 發明 才 能 利用 , 也 不 是 所有 的 發明 都 會 申請 專利 。 前面 提到 過 , 專利 基本 上 是 政府 用 一 個 未定 的 市場 範圍 去 誘導 發明 者 公開 一 個 未知 的 技術 資訊 , 以 促進 技術 的 共享 、 倍增 技術 的 利用 。 這 個 機制 要 能 成功 , 關鍵 就 在於 要 在 保護 的 市場 範圍 與 公開 的 技術 資訊 之間 , 盡可能 建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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