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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 之間 難道 沒有 兩全其美 的 解決之道 嗎 ? 答案 應該 是 有 , 問題 在於 決策 當局 如何 取信 於 民 ? 核能 電廠 的 管理 能力 如何 提升 ? 如果 決策 過程 始終 是 黑箱 作業 , 管理出 了 問題 又 只 圖 掩飾 , 不 敢 公開 真相 , 那 又 怎能 怪罪 別人 的 質疑 和 抗爭 呢 ? 品保 與 安保 其次 , 就 消費者 保護 方面 來 看 , 消保 最 主要 內容 指 的 是 品質 保證 及 安全 保證 。 我國 對 消費者 權益 的 保障 , 過去 因為 缺少 完善 的 法律 依據 , 所以 消費者 和 企業 間 的 糾紛 雖然 很多 , 可是 消費者 卻 始終 處於 投訴 無門 的 弱勢 地位 , 吃虧 上當 往往 自認 倒楣 。 這 種 不 公平 、 不 對等 的 情況 , 在 被 稱為 「 消費 生活 新 憲章 」 的 「 消費者 保護法 」 , 於 民國 八十三年 元月 十一日 公布 施行 之後 , 已經 大為 改觀 。 「 消費者 保護法 」 共 分 七 章 六十四 條 條文 , 最 重要 的 內容 有 以下 幾 項 。 (一) 無 過失 賠償 責任 規定 企業 經營 者 對 所 提供 的 商品 或 服務 , 應 重視 消費者 的 健康 與 安全 , 並且 確保 無 安全 或 衛生 上 之 危險 , 其中 最 重要 的 是 所謂 「 產品 無 過失 責任 」 的 概念 。 此 一 規定 乃 因 現行 民法 規定 , 有關 商品 的 責任 問題 , 只 能 以 一般 侵權 行為 加以 規範 , 因此 , 消費者 受害 之後 必須 自行 舉證 , 才 有 可能 求償 。 但是 , 由於 舉證 困難 , 消費者 往往 求償 無門 , 是以 在 消保法 中課 以 企業 經營 者 舉證 的 責任 , 使 消費者 與 企業 經營 者 間 的 地位 互換 。 未來 消費者 只要 能 確定 受害 原因 是 產品 的 瑕疵 所 造成 , 該 商品 對 消費者 或 使用人 存在 不可 預期 的 危險 時 , 企業 經營 者 就 必須 負起 賠償 責任 。 (二) 定型化 契約 過去 許多 消費 關係 的 定型化 契約 , 諸如 火車 、 飛機 等 公共 交通 工具 利用 的 契約 , 電器 、 汽車 分期付款 買賣 契約 , 銀行 貸款 契約 、 水電 利用 契約 、 房屋 買賣 契約 及 保險 契約 等 , 通常 都 對 消費者 有 許多 不利 或 不 公平 的 規定 。 為 扭轉 此 種 不 公平 的 情形 , 消保法 乃 對 定型化 契約 設定 幾 項 原則 , 包括 平等互惠 之 原則 、 有利 消費者 解釋 之 原則 、 違反 誠信 原則 、 顯失 公平 無效 之 原則 , 及 推定 顯失 公平 之 原則 , 以 保障 消費者 權益 。 此外 , 尚 規定 中央 主管 機關 得 選擇 特定 行業 , 公告 規定 其 定型化 契約 應 記載 或 不得 記載 之 事項 , 以 更 周全 保障 消費者 權益 。 消保法 公布 後 不久 , 行政院 消費者 保護 委美會 已 展開 各 種 定型化 契約 的 檢討 , 責成 各 主管 機關 , 依 消保法 的 精神 修改 契約 。 目前 已經 完成 的 包括 有 購屋 、 購 車 貸款 契約 , 補習班 契約 , 手術 、 麻醉 同意書 及 住院 須知 , 旅遊 定型化 契約 , 預售屋 定型化 契約 等 的 範本 。 (三) 特種 買賣 「 特種 買賣 」 指 的 是 郵購 買賣 或 訪問 買賣 。 此 種 交易 行為 常 在 消費者 一時 衝動 或 心動 之下 完成 , 但是 , 事 後 卻 又 後悔 , 覺得 買 了 不 該 買 的 東西 。 在 此 情況 下 , 消費者 可 在 購買 後 的 七 日 內 , 無須 向 企業 經營 者 說明 任何 理由 , 即可 要求 退貨 , 並 取回 所 付 的 款項 。 除了 對 消費者 權益 的 保護 之外 , 消保法 為了 落實 保護 的 行動 , 還 規定 應 扶植 、 獎助 社團 法人 或 財團 法人 的 消費者 保護 團體 , 以 保護 消費者 權益 、 推行 消費者 教育 。 而 更 重要 的 是 今後 消費者 保護 團體 , 像 「 消費者 文教 基金會 」 , 可 在 二十 人 以上 消費者 受讓 請求權 後 , 以 該 基金會 名義 提起 訴訟 。 如此一來 , 非但 訴訟 費用 可以 節省 , 而且 也 讓 消費者 處於 更 有利 的 地位 。 此外 , 「 消保法 」 也 對 不實 廣告 、 商品 標示 、 品質 保證 等 有所 規範 且 定出 罰則 。 「 消保法 」 的 制訂 是 落實 消費者 主權 , 保障 消費者 權益 的 新 里程碑 , 對 企業 經營 者 則 是 嚴酷 的 挑戰 和 衝擊 。 對 行銷 活動 當然 也 產生 根本性 、 革命性 的 影響 。 從 今 以後 行銷人 美 都 必須 熟悉 「 消保法 」 有關 的 規定 , 並且 受 其 約束 規範 , 才 能 免於 受到 法律 的 制裁 。 感動 購買 「 雙保律 」 是 較 新 的 行銷 觀念 。 我們 相信 今後 重視 「 雙保 」 而 從事 「 感動 購買 」 的 消費者 一定 會 越來越 多 、 越 普遍 , 很 可能 形成 一 股 新 的 消費 趨勢 。 此外 , 以 「 環保稅 」 取代 「 所得稅 」 更 可能 成為 世界 各 國 稅制 變革 的 新 方向 。 因此 , 有 遠見 的 企業 絕不 可 輕視 此 一 新 的 消費 觀念 , 更 不可 試圖 去 違逆 抗拒 , 以免 影響 企業 的 形象 和 發展 。 27 / 不可 預測 律 ‧ 掌握 趨勢 , 保持 彈性 , 迅速 反應 , 才 能 因應 不可 預測 的 情勢 。 人生 無常 , 世事 多變 , 除了 太陽 每 天 一定 會 從 東方 昇起 之外 , 大多數 的 事情 都 沒有 什麼 絕對性 或 必然性 。 更何況 「 天 有 不測 風雲 , 人 有 旦夕 禍福 」 , 既然 沒有 人 能 準確 的 預測 三 天 後 的 天氣 , 又 怎會 有 人 能 鐵口直斷 他人 的否 泰吉凶 呢 ? 但是 , 世上 也 總 有些 預言家 、 宗教家 、 星象家 、 通靈人 , 或 自稱 具有 超能力 的 先知 、 特異 功能 的 千里眼 等 , 號稱 可以 未卜先知 、 可以 預測 地球 末日 、 可以 提供 六合彩 的 明牌 等等 。 其中 有 玄學 、 神學 、 有 迷信 、 鬼扯 , 當然 也 有 騙財 、 騙色 , 唯獨 絕少 科學 和 邏輯 。 行銷 是 一 門 講究 以 理性 和 科學 為主 的 學問 , 所有 的 決策 都 要 有 數據 、 證據 為 後盾 作 參考 , 才 能 使 決策 的 風險 降至 最 低 。 因此 , 「 不可 預測 律 」 主要 是 指 「 變數 」 與 「 資訊 」 太多 、 太 複雜 , 除非 能夠 掌握 全部 的 變數 和 資訊 , 並 作出 正確 的 判斷 , 否則 就 永遠 存在 著 不可 知 、 不可 測 的 風險 。 因為 人 畢竟 不 是 神 , 總 有 思考 的 盲點 或 死角 , 有時 亦 不免 會 感情用事 或 作 意氣 之 爭 , 而 一點點 的 疏忽 、 大意 都 可能 造成 「 一 著 錯 , 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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