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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24,666 in text YL2016048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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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多 助益 。 由於 這 類 材料 分別 收藏 在 不同 的 地方 , 作者 限於 財力 與 時間 未 能 逐一 查閱 , 僅 使用 了 麻州 歷史 學會 ( Massachusetts Historical Society ) 所 藏 之 各 項 檔案 , 並 利用 了 該 學會 及 沙崙 ( Salem , Massachusetts ) 的 伊塞克斯 文物館 ( Essex Institute ) 所 出版 的 各 種 中國 貿易 ( China Trade ) 書信 。 不過 由於 沙崙 與 波士頓 在 鴉片 戰爭 以前 在 中 美 貿易 上 的 地位 十分 重要 , 本 文 所得 利用 的 材料 其實 已 具有 很 高 的 代表性 了 。 其他 一時 未 能 參考 的 材料 對 本 文 的 立論 影響 應 是 相當 有限 的 。 一 、 行商 經營 困難 的 事實 根據 以上 各 項 資料 , 我們 得知 從 1760年 廣東 行商 成立 「 公行 」 開始 到 1843年 行商 制度 廢止 為止 , 前後 共 八十四年 , 共有 四十七 家 洋行 先後 營業 【 參考表 一 】 , 這 四十七 家 當中 的 三十七 家 在 1771 與 1839年 間 陸續 停業 。 平均 不到 兩 年 即 有 一 家 停止 營業 。 停業 的 洋行 中 , 有 兩 家 是 因為 行商 退休 , 有 四 家 洋行 停業 的 原因 不明 , 有 八 家 因 能力 不足 或 涉及 官方 認定 的 違法 情事 而 被 勒令 歇業 , 另 有 三 家 因 業主 ( 行商 ) 死亡 , 後繼無人 而 關閉 。 其餘 的 二十 家 洋行 所以 不能 繼續 營業 , 都 是 因為 週轉不靈 導致 破產 的 結果 【 參考表 二 】 。 破產 的 洋行 數目 因此 佔 停業 行商 的 二分之一 以上 , 而 超過 全部 洋行 的 五分之二 。 事實 上 , 除了 業主 退休 的 兩 家 洋行 外 , 所有 其他 三十五 位 歇業 的 行商 , 在 結束 營業 的 時候 , 即使 形式 上 沒有 破產 , 負債 也 都 早已 大過 資產 , 繼續 營業 的 可能性 已 微乎其微 了 。 1843年 以前 停業 的 洋行 固然 大多 遭遇 過 週轉不靈 的 困難 , 僥倖 維持 到 1843年 的 十 家 洋行 在 其 結束 營業 時 , 除了 同孚行 ( 潘正煒 ) 與 怡和行 ( 伍秉鑑 ) 外 , 其他 八 家 的 情況 大多 也 很 不 好 。 尤其 是 其中 的 天寶行 ( 梁承禧 ) 與 廣利行 ( 盧繼光 ) 在 1843年 時 , 分別 各自 負欠 外國 商人 白銀 一百多萬 兩 , 實質 上 已經 是 破產 了 。 4 從 洋行 週轉不靈 的 情形 來 看 , 洋行 經營 困難 的 事實 是 相當 顯著 的 。 再 從 洋行 與 行商 存在 的 時間 長短 來 看 。 四十七 家 洋行 中 , 有 十 家 開始 於 1760年 以前 , 又 有 十 家 維持 到 1843年 , 這 二十 家 的 存在 時間 不 適合 與 另外 於 1760 與 1843年 間 開業 、 停業 的 二十七 家 一起 看 。 我們 分別 計算 , 結果 發現 1760年 以前 即已 存在 的 十 行 在 1760年 後 , 平均 各 繼續 了 25.5 年 ( 最多 48 年 , 最少 12 年 ) ; 維持 到 1843年 的 十行 平均 各 存在 了 26.7 年 ( 最多 52 年 , 最少 9 年 ) 。 此外 的 二十七 行 則 平均 只 各 存在 12 年 ( 最多 37 年 , 最少 只有 1 年 ) __UNDEF__ 【 參考表 三 】 。 若 從 這 二十七 家 洋行 各自 的 最後 一 任 行商 營業 的 時間 來 看 , 平均 則 只有 9.5 年 【 參考表 一 】 。 以上 這些 數字 多少 也 說明 了 洋行 與 行商 均 難 維持 相當 長 時間 的 營業 。 綜上 所 述 , 在 整 個 清代 中業 , 廣東 洋行 的 經營 普遍 地 相當 困難 , 同時 大部分 的 洋行 也 都 不 容易 維持 長 時期 的 營業 。 這 個 事實 與 傳聞 中 行商 的 富有 可以 說 是 南轅北轍 。 其實 , 行商 富有 的 傳聞 也 不 完全 是 空穴來風 。 因為 行商 的 某些 事業 獲利性 確實 很 高 , 這 給 人 行商 富有 的 必然 推斷 。 其次 , 行商 的 生活 方式 比 一般人 奢侈 , 他們 經手 的 交易 價值 又 很 大 , 政府 更 從 它們 手 上 獲得 鉅額 的 關稅 與 捐輸 報效 的 收入 。 這些 事實 在在地 予 人 行商 富有 的 印象 , 下文 便 從 這 幾 個 方面 來 檢討 行商 營收 與 開支 的 情形 , 以便 說明 何以 行商 普遍 經營 困難 。 必須 先 說明 的 一 點 是 以下 的 探討 係 以 全體 行商 作為 討論 的 對象 , 而 不 就 個別 行商 的 特殊 情形 另 作 分析 。 二 、 行商 的 可 獲利 性行商 普遍 經營 困難 並 不 意味 著 行商 的 事業 無利可圖 。 相反地 , 他們 的 可 獲利性 很 高 。 因為 可 獲利性 很 高 , 所以 儘管 失敗 的 例子 層出不窮 , 廣東 洋行 中 還是 出 了 兩 家 發 大 財 的 商人 , 即 怡和行 ( 伍秉鑑 ) 與 同孚行 ( 潘致祥 與 潘正煒 ) 。就怡 和行 而言 , 在 1792年 由 伍秉鈞 開業 時 , 資產 甚 微 。 5 1798年 , 其 叔伯 伍國釗 ( 源順行 ) 破產 時 , 秉鈞 還 替 他 承擔 了 所有 負欠 外國 商人 的 債務 。 6 秉鈞 於 1801年 去世 , 怡和行 由 伍秉鑑 繼承 。 到 了 1834年 , 秉鑑 自己 估計 已 擁有 26,000,000 元 ( 墨西哥 銀元 , 下 同 ) 的 資產 , 相當於 市平 白銀 18,720,000 兩 。 則 怡和行 在 這 三 、 四十 年 獲利 的 情形 至為 可觀 。 7 就 同孚行 而 言 , 第一 位 業主 潘致祥 雖然 在 1788 - 1807年 間 擔任 同 文行 的 行商 , 但 同 文行 在 1807年 歇業 時 , 潘致祥 已經 把 所有 的 財產 與 他 的 家族 分割 了 , 因此 他 只 繼承 了 部分 同 文行 的 資產 。 潘致祥 於 1815年 新 開 了 同孚行 , 於 1820年 去世 。 去世 時 留下 的 財產 已 達 10,000,000 元 ( 7,200,000 兩 ) 。 潘致祥 的 兒子 潘正煒 從 1821年 起 繼續 經營 同孚行 , 直到 1843年 整 個 行商 制度 廢止 為止 。 數 年 後 , 潘正煒 的 家族 所 擁有 的 財產 據說 更 多達 20,000,000 元 ( 14,400,000兩 ) 。 8 __UNDEF__ 怡和 、 同孚 兩 行 都 在 少數 幾十 年 間 累積 大量 的 資財 , 顯然 行商 的 事業 相當 地 有利可圖 。 對 整體 行商 而言 , 經手 中外 貿易 有利可圖 的 事實 更 清楚 地 反應 在 商品 的 獲利性 上 。 我們 先 就 行商 與 英國 東印度 公司 交易 茶業 的 情形 作 一 研究 , 便 可 證明 。 英國 東印度 公司 在 1760 - 1833年 間 為 廣東 行商 最 主要 的 貿易 對手 。 尤其 是 1784年 英國 國會 通過 所謂 的 「 折抵 法案 」 ( Commutation Act ) , 將 茶業 的 進口稅 由 平均 120% 以上 降為 12.5% , 大大 鼓勵 了 茶葉 的 消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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