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 24,670 in text YL2016048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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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 廣東 的 地方官 及 各 衙門 胥吏 ) 的 榨取 卻 以 個別 的 行商 為 對象 , 從而 必須 用 行商 個人 的 財產 來 支付 。 對於 一 個 已經 開業 的 行商 , 官吏 們 可以 透過 兩 種 方式 向 他們 榨取 金錢 。 其一 是 藉著 將 行商 羅織到 涉外 的 走私 或 刑事 案件 , 造成 他們 種種 的 不 方便 與 不安 , 迫使 他們 不得不 花錢 賄賂 以 求免 。 其 二 則 是 純粹 的 勒索 。 粵海關 監督 由於 經常 要 賠補 到任 前 在 其他 財稅 職務 上 對 戶部 的 欠項 , 對 金錢 的 需要 往往 十分 迫切 。 18 __UNDEF__ 他們 又 了 解行商 在 與 英國 東印度 公司 的 交易 上 有 著 鉅額 的 利潤 可 得 , 因此 時常 強迫 行商 按照 他們 與 英國 公司 交易 的 比例 , 每 年 交給 監督 一 筆 或多或少 的 金錢 。 以上 兩 種 榨取 加起來 , 整 個 行商 團體 在 十八世紀 末葉 以後 , 一 年 多達 二 、 三十萬 兩 。 不過 , 粵 海關 監督 也 很 明白 「 擇 肥 而 噬 」 的 道理 , 總是 向 有錢 的 行商 要 得 多 些 , 而 向 週轉 困難 的 行商 要 得 少 些 , 甚至於 放過 那些 極端 困難 的 行商 。 19 以上 粗略 地 檢討 了 行商 的 三 大 開支 , 包括 了 : (一) 設施 及 家族 的 維持費 ; (二) 所謂 炫耀性 的 消費 ; (三) 官吏 的 剝削 。 這 三 個 項目 加起來 , 除去 已 考慮 在 成本 的 部分 不 算 , 在 十八世紀 末 、 十九世紀 初 每 年 平均 約為 600,000 兩 上下 __UNDEF__ 【 參考表 六 】 。 同 一 時期 整 個 行商 團體 可 從 與 英國 東印度 公司 交易 茶葉 及 毛料 上 , 獲得 相等 規模 甚至於 更多 的 利潤 。 換言之 , 如果 全體 行商 都 將 他們 的 交易 限定 在 與 英國 公司 買賣 茶葉 及 毛料 上 , 則 其 收支平衡 應該 不至於 發生 困難 , 而 其 營業 應當 可以 維持 下去 才 對 。然 而 , 事實 卻 與 此 相反 。 因為 行商 經手 的 交易 對象 與 內容 並 不 以 東印度 公司 買賣 的 茶葉 及 毛料 為限 。 行商 所以 必須 擴大 他們 的 營業 範圍 , 則 是 受 其 資金 的 規模 與 週轉 的 能力 的 約束 所致 。 下 一 節 即將 探討 這 個 問題 。 四 、 行商 的 資金 規模 與 週轉 能力 以上 的 討論 , 說明 了 在 特定 情況 下 ( 只 與 東印度 公司 交易 兩 種 商品 , 且 不 考慮 行商 的 營運 資本 ) , 行商 的 收支 至少 可以 平衡 。 然而 如果 把 行商 經營 與 資金 運作 的 情形 也 納入 考慮 , 行商 週轉 困難 的 問題 就 凸顯出來 了 。 以下 即將 說明 , 行商 由於 資本 的 規模 太 小 , 而 所 需 週轉 的 現金 數額 太 大 , 加上 他們 又 沒有 自由 退出 這 個 行業 的 自由 , 因此 他們 不得不 採取 飲鴆止渴 的 手段 以 拖延 時日 。 結果 多數 的 行商 到 後來 都 累積 了 大量 的 債務 , 終於 不得不 因為 週轉 困難 而 失敗 。 先 說 資本 的 規模 太 小 。 東印度 公司 的 檔案 以及 當時 其他 外國 商人 的 記載 大多 證實 行商 在 開業 時 資本 十分 有限 。 一般而言 , 行商 在 準備 領取 執照 的 時候 , 手 上 的 資金 往往 只有 四 、 五萬兩 之 譜 , 至多 的 情形 也 不過 是 一 、 二十萬 兩。 20 __UNDEF__ 從 第一 代 行商 在 開業 以前 所 經營 的 事業 , 或 從 其 社會 關係 來 看 , 他們 也 不可能 自籌 或 募集到 更多 的 資金 【 參考表 七 】 。 如 表 七 所 示 , 十八世紀 後期 加入為 行商 的 人 , 大抵 原來 就 與 行商 的 貿易 有些 關聯 ( 如 已 開業 行商 的 夥計 、 帳房 、 或 親戚 ; 或者 是 依託 於 行商 的 無 行照 商人 ) ; 十九世紀 前期 成為 行商 的 人士 則 原來 差不多 都 是 「 鋪戶 」 ( 店鋪 老闆 ) 、 買辦 或 通事 。 由於 這些 行業 都 不可能 創造 大規模 的 利潤 , 因此 這些 人 也 不大 可能 從 他們 的 舊 行業 中 累積 大量 的 資本 。 茲舉 興泰 行為 例 。 興泰 行行 東嚴啟昌 、 嚴啟祥 兄弟 的 資金 來自 其 父親 的 遺產 。 他們 的 父親 自 十八世紀 末年 以來 即 在 廣州 開設 了 一 家 金店 , 與 當時 來 華 貿易 的 印度 港腳 商人 ( country traders ) 有 不少 生意 上 的 來往 。 他 在 1820年代 去世 。 到 他 去世 時 , 他 的 金店 已經 營業 了 二 、 三十 年 以上 。 然而 他 留給 兩 兄弟 的 遺產 卻 不過 四萬 兩 左右 。 21 __UNDEF__ 這 也 就 是 嚴氏 兄弟 全部 資金 的 來源 了 。 行商 能 為 預備 開業 所 籌集 的 資金 本 已 十分 有限 。 這 有限 的 資金 在 他們 領取 執照 的 時候 又 立刻 被 有關 的 官員 ( 兩廣 總督 、 廣東 巡撫 、 粵海關 監督 ) 和 其 手下人 強行 取走 了 其中 的 一 大部分 。 東印度 公司 的 記錄 和 其他 有關 的 資料 一再 地 提到 每 位 行商 在 請領 執照 的 時候 都 分別 被 榨取 20,000 至 60,000 兩 不等 的 銀子 。 因此 有 不少 行商 一 開始 營業 就 缺乏 可 供 週轉 的 資金 , 甚至於 一 開始 就 陷入 負債 的 局面 。 22 等到 行商 真正 開始 營業 以後 , 他 很 快 地 就 面臨到 需要 現金 週轉 的 壓力 。 這 方面 的 現金 需求 包括 了 繳給 政府 的 關稅 與 捐輸 、 替 已經 破產 的 行商 攤還 的 「 夷債 」 、 維持 營運 設施 與 家族 生計 的 費用 、 官吏 榨取 的 款項 , 以及 真正 的 商業 週轉 。 在 關稅 方面 , 粵海關 每 年 的 總稅收 在 1783 - 84年 以前 約為 600,000 兩 , 從 那 時候 到 十八世紀 末 約為 1,000,000 兩 ; 十九世紀 初年 約為 1,500,000 兩 。 23 __UNDEF__ 這些 關稅 雖然 也 包括 了 一 部分 廣東 本地 船舶 海 上 貿易 的 稅收 , 但是 絕大部分 仍 是 經過 行商 之 手 進出口 的 貿易 關稅 。 捐輸 的 數目 每 年 多寡 不一 , 攏總 說來 , 自 1773年 至 1835年 共 被 要求 了 5,085,000 兩 ; 平均 每 年 全體 行商 要 共同 付出 80,000 兩 __UNDEF__ 【 參考表 五 】 。 在 「 夷債 」 方面 , 自 1780年 起 , 清廷 要求 全體 行商 承攤 歷年 破產 行商 負欠 外國 商人 的 債務 ( 此 即 所謂 的 「 夷債 」 ) , 行商 即 以 收取 行用 的 方式 來 支付 。 但是 行用 的 收取 是 個別 的 行商 從 每 筆 交易 中 零星 收集 的 , 用來 支付 夷債 時 , 如同 支付 捐輸 的 款項 一樣 , 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