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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 不少 生意 上 的 來往 。 他 在 1820年代 去世 。 到 他 去世 時 , 他 的 金店 已經 營業 了 二 、 三十 年 以上 。 然而 他 留給 兩 兄弟 的 遺產 卻 不過 四萬 兩 左右 。 21 __UNDEF__ 這 也 就 是 嚴氏 兄弟 全部 資金 的 來源 了 。 行商 能 為 預備 開業 所 籌集 的 資金 本 已 十分 有限 。 這 有限 的 資金 在 他們 領取 執照 的 時候 又 立刻 被 有關 的 官員 ( 兩廣 總督 、 廣東 巡撫 、 粵海關 監督 ) 和 其 手下人 強行 取走 了 其中 的 一 大部分 。 東印度 公司 的 記錄 和 其他 有關 的 資料 一再 地 提到 每 位 行商 在 請領 執照 的 時候 都 分別 被 榨取 20,000 至 60,000 兩 不等 的 銀子 。 因此 有 不少 行商 一 開始 營業 就 缺乏 可 供 週轉 的 資金 , 甚至於 一 開始 就 陷入 負債 的 局面 。 22 等到 行商 真正 開始 營業 以後 , 他 很 快 地 就 面臨到 需要 現金 週轉 的 壓力 。 這 方面 的 現金 需求 包括 了 繳給 政府 的 關稅 與 捐輸 、 替 已經 破產 的 行商 攤還 的 「 夷債 」 、 維持 營運 設施 與 家族 生計 的 費用 、 官吏 榨取 的 款項 , 以及 真正 的 商業 週轉 。 在 關稅 方面 , 粵海關 每 年 的 總稅收 在 1783 - 84年 以前 約為 600,000 兩 , 從 那 時候 到 十八世紀 末 約為 1,000,000 兩 ; 十九世紀 初年 約為 1,500,000 兩 。 23 __UNDEF__ 這些 關稅 雖然 也 包括 了 一 部分 廣東 本地 船舶 海 上 貿易 的 稅收 , 但是 絕大部分 仍 是 經過 行商 之 手 進出口 的 貿易 關稅 。 捐輸 的 數目 每 年 多寡 不一 , 攏總 說來 , 自 1773年 至 1835年 共 被 要求 了 5,085,000 兩 ; 平均 每 年 全體 行商 要 共同 付出 80,000 兩 __UNDEF__ 【 參考表 五 】 。 在 「 夷債 」 方面 , 自 1780年 起 , 清廷 要求 全體 行商 承攤 歷年 破產 行商 負欠 外國 商人 的 債務 ( 此 即 所謂 的 「 夷債 」 ) , 行商 即 以 收取 行用 的 方式 來 支付 。 但是 行用 的 收取 是 個別 的 行商 從 每 筆 交易 中 零星 收集 的 , 用來 支付 夷債 時 , 如同 支付 捐輸 的 款項 一樣 , 卻 是 要 整 批 付出 的 。 因此 每 次 支付 夷債 時 都 對 行商 構成 現金 需求 的 壓力 。 自 1780年 到 1843年 , 整 個 行商 團體 共 負擔 了 7,846,000 兩 夷債 , 平均 每 年 約 80,000 兩 【 參考 下 頁 之 表 八 】 。 至於 設施 及 家族 的 維持費 以及 個別 行商 所 需 應付 的 官吏 榨取 , 如 前 所 述 , 全體 行商 每 年 共 需 付出 600,000 兩 。 以上 所 提及 的 關稅 、 捐輸 、 夷債 、 維持 設施 及 提供 家族 生計 各 項 , 都 必須 以 現金 支付 。 其 總數 在 1760 至 1784年 間 , 每 年 的 需要 約為 1,000,000 兩;1784 到 1800年 間 約為 1,800,000 兩 ; 十九世紀 上 半 葉 約為 2,300,000 兩 【 參考表 六 】 。 行商 在 純粹 商品 交易 以外 的 支出 每 年 需要 1,000,000 至 2,300,000 兩 白銀 。 然而 行商 自有 的 資金 極其 有限 。 即使 他們 在 開業 之初 未曾 被 地方 官吏 剝削 , 每 家 的 資本 以 100,000 兩 計 , 全體 行商 的 資本 總額 也 不過 只有 1,000,000 兩 。 若 把 開業 之初 被 地方 官吏 強行 取去 的 數目 去掉 , 行商 真正 可 用來 週轉 的 資金 可就 少 得 可憐 了 。 雖然 關稅 、 捐輸 與 夷債 等 款項 都 可以 自 其 交易 中 取回 , 或者 可以 轉嫁到 本 國 商人 身 上 , 可是 行商 往往 得 預先 墊付 。 由於 行商 自有 的 資金 遠 不及 需要 週轉 的 總數 , 因此 行商 除了 以 各 種 方式 籌款 外 , 也 不得不 擴大 交易 的 對象 與 商品 的 種類 , 藉著 買空 賣空 的 手段 , 增加 現金 週轉 的 速率 , 挪新 掩舊 , 以 應付 燃眉之急 。 因為 這 個 緣故 , 行商 在 商品 交易 上 所 需 的 週轉金 也 跟著 擴大 了 。 先 就 茶葉 的 買賣 而言 。 行商 每 年 賣給 東印度 公司 的 茶葉 總價 在 3,000,000 兩 到 9,000,000 兩 之間 。 為了 取得 這些 茶葉 , 無論 是 透過 事先 訂購 或是 在 廣州 市場 上 現地 採購 , 行商 都 必須 在 茶葉 到手 之前 先 付給 茶商 及 茶行 相當 高 比率 的 訂金 。 幸而 東印度 公司 本身 為了 確保 茶葉 的 品質 與 數量 , 在 其 手頭 資金 許可 的 情形 下 , 也 願意 墊發 訂金 給 行商 。 ( 當然 , 在 此 情形 下 行商 必須 犧牲 一 部分 利潤 。 ) 因此 , 行商 在 與 東印度 公司 交易 茶葉 一 事 上 對 週轉金 的 需求 倒 不 是 那麼 地 迫切 。 但是 在 其他 商品 或 與 其他 貿易 對手 交易 時 , 情況 就 不同 了 。 行商 與 印度 港腳 商人 的 棉花 買賣 就 是 一 個 顯著 的 例子 。 港腳 商人 自 1784年 以後 大量 地 進口 棉花 到 中國 , 行商 競相 購買 轉售 【 參考 圖 二 】 。然 而 他們 很少 出口 中國 的 商品 。 因此 , 行商 對 港腳 商人 就 有 很 大 的 逆差 。 港腳 商人 在 每 年 七 、 八月 間 來 華 , 而 於 十二月 底 以前 返航 。 返航 之前 行商 必須 以 現金 和 他們 結清 債務 。 這 時候 行商 手 上 的 棉花 通常 尚未 脫手 , 因而 需要 大 筆 現金 來 週轉 。 以 一 擔 棉花 十兩 白銀 計算 , 行商 在 棉花 的 交易 上 所 需 的 現金 不下 2,000,000 至 4,000,000 兩一 年 。 假定 茶葉 方面 的 週轉 問題 都 由 東印度 公司 代為 解決 了 ( 實際 上 行商 往往 還是 得 自行 設法 籌措 部分 的 資金 ) , 而且 棉花 之外 也 沒有 其他 商品 需要 現金 週轉 ( 事實 上 則 有 此 需要 ) , 則 整 個 行商 團體 一 年 所 需 的 週轉 總金額 當 在 1,000,000 兩 到 6,000,000 兩 之 譜 【 參考表 六 】 。 為了 籌措 這些 週轉金 , 行商 採取 了 以下 三 種 方式 : (一) 擴大 交易 的 對象 , 增加 買賣 的 商品 ; (二) 向 貨幣 市場 借貸 ; (三) 操作 關稅 。 第一 種 方式 牽涉到 行商 的 經營 問題 , 表現出來 的 則 是 對 進口 商品 不 加 揀擇 地 搶購 。 前 文 已 提及 行商 若 沒有 週轉 的 問題 , 在 僅 與 東印度 公司 交易 茶葉 及 毛料 的 情況 下 , 至少 可以 確保 收支平衡 。 但是 事實 上 行商 的 資金 極其 有限 , 因此 不得不 以 多角化 的 經營 方式 , 擴大 交易 的 內容 與 對象 , 以 高速度 的 週轉率 來 利用 有限 的 資金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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