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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24,673 in text YL2016048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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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 。 以 販 珠 為業 。 每 至 揚州 , 未 三十 里 , 迓 者 如 州縣 之 接督撫 … … 而 鹽賈 日候 其 門 。 遠梅 出 一 小 匣 , 錦囊 縕裹 。 以 赤金 作丸 , 破 之 , 則 大珠 在 焉 。 重 者 一 粒 價 二萬 , 輕 者 或 一萬 , 至輕 者 亦 八千 。 爭 買 之 , 唯恐 不可 得 。 余嘗 以 問 遠梅 , 遠梅 曰 : 「 所以 獻和 中堂 也 。 中堂 每 日 清晨 以 珠 作食 , 服 此 珠 則 心竅 靈明 , 過目 即 記 … … 。 珠 之 舊 者 與 已 穿孔 者 不 中用 , 故 海 上 採珠 之 人 不憚 風濤 , 雖 死 不恤 。 今日 之 貨 , 無如 此 物 之 奇 者 也 。 」 58 為了 應付 在 上位者 的 貪婪 需索 , 官員 們 自然 只好 轉而 剝削 百姓 。 洋商 不但 被 認為 有錢 , 而且 能 提供 特殊 商品 , 無疑 也 不能 倖免 。 和珅 被 查抄 時 , 抄出 的 財產 清單 中 出現 了 大量 的 鐘錶 。 59 __UNDEF__ 而 1794年 ( 乾隆 五十九年 ) 洋商石 中和 ( 石鯨官 二 世 , 而 益行 ) 破產 時 , 價值 約 二十萬 兩 的 存貨 幾乎 全 都 是 鐘錶 。 東印度 公司 的 職員 推斷 這些 鐘錶 是 用來 行賄 的 。 60 粵 海關 監督 無疑 是 他 行賄 的 直接 對象 , 但 和珅 絕對 是 這些 賄賂 的 最後 收受人 之 一 。 應付 上官 的 需索 只 是 粵海關 監督 等 廣東 官員 索賄 的 動機 之 一 。 此外 , 除了 個人 貪婪 的 習性 外 , 還 有 一些 制度 上 的 因素 使得 粵海關 監督 更 不得不 向 洋商 施展 巧取 豪奪 的 壓力 。 自從 乾隆 年間 開始 , 出任 各 處 稅關 監督 的 官員 ( 大多 是 內務府 包衣 ) 必須 負責 讓 每 年 所 收 的 稅金 不少於 前 一 個 年度 的 收入 。 如 有 不足 , 除了 要 受到 行政 上 的 處分 之外 , 還 得 負責 賠補 差額 。 然而 由於 國內 經濟 情況 的 變化 , 中國 國內 的 長 距離 貿易 到 了 乾隆 末年 已 處在 衰退 的 趨勢 中 , 因而 大部分 的 關差 均 很 難 收足 稅額 。 為了 應付 此 一 趨勢 , 嘉慶 初年 曾經 為 各 稅關 制定 了 一 個 較 低 的 稅額 標準表 , 監督 們 只要 達到 表列 的 數字 即可 不用 賠補 , 不再 因為 要 與 上 年 比較 而 得 一 年 多 收 過 一 年 。 然而 , 由於 長 距離 貿易 衰退 的 趨勢 沒有 改變 , 絕大多數 的 稅關 收入 仍 在 遞減 之中 , 每 個 監督 在 離任 時 都 為 自己 招來 一 大 筆 債務 。 僅有 的 例外 是 粵海關 。 由於 中外 貿易 的 繁榮 , 稅收 年年 都 在 成長 之中 。 粵海關 監督 一般 都 不會 在 職務 上 增加 新 的 債務 。 政府 為了 調劑 在 其他 關差 任上 因為 賠補 稅餉 缺額 而 積欠 債務 的 內務府 官員 , 最後 都 把 他們 派到 粵海關 擔任 監督 。 表面 上 , 這些 監督 因為 不會 增添 債務 , 因此 可以 從容 籌款 。 實際 上 等於 也 默許 了 監督 們 在 廣州 以 非法 的 方式 取得 償債 所 需 的 款項 。 61 由於 賠補 欠帑 以及 應付 餽贈 上司 而 來 的 財政 壓力 , 粵海關 監督 自然 就 只有 訴諸 剝削 洋商 的 手段 以 取得 金錢 了 。 他們 榨取 洋商 的 一般 情形 , 照 英國 東印度 公司 職員 的 記載 , 監督 蘇楞額 ( 在職 : 乾隆 五十八年 八月 至 五十九年 九月 ) 離任 時 , 共 帶走 了 超過 三十萬 兩 的 銀子 。 其 繼任 者 舒璽 ( 在職 : 乾隆 五十九年 十月 至 嘉慶 元年 七月 十四日 ) 到任 後 , 於 六 個 月 內 即已 收受 了 二十四萬 元 ( 約 十七萬兩 ) 。 由此可見 粵海關 監督 貪婪 的 一斑 。 大致 說來 , 粵海關 監督 每 年 取自 洋商 的 金額 約 在 二 、 三十萬 兩 之間 。 62 粵 海關 監督 向 洋商 榨取 賄賂 的 途徑 主要 有 三:一 是 在 有 人 申請 成立 新 洋行 或者 舊 洋行 更換 行東 ( 即 洋商 ) 等 場合 , 監督 因為 握有 核准 執照 的 權力 , 因而 能 向 當事人 需索 大 筆 金錢 ; 二 是 藉著 將 洋商 羅織 到 莫須有 的 罪名 下 , 造成 當事人 極 大 的 不 方便 , 因而 只好 拿 錢 出來 賄賂 求免 ; 第三 種 則 是 赤裸裸 的 直接 索取 。 最後 這 種 情形 在 嘉慶 初年 起 甚至 還 有 「 制度化 」 的 傾向 ! 大約 自 1796年 起 , 粵 海關 監督 乾脆 按照 個別 洋商 與 英國 東印度 公司 交易 數額 的 多寡 , 每 一 份 交易 ( 東印度 公司 將 其 交易 分成 二 、 三十 個 等份 , 每 家 洋行 可能 擁有 一 個 到 數 個 等份 ) 的 所有人 交給 他 一定 數額 的 現金 。 以 1806年 為 例 , 每 一 份 交易 要 交出 三 到 四千 元 ; 而 1812年 時 每 份 交易 的 持有人 要 交出 八千 元 ! 63 在 廣州 的 對 外 貿易 上 , 潘有度 的 時代 與 他 父親 潘文巖 所 處 的 時代 也 有 顯著 的 差異 。 造成 此 種 差異 的 變化 始於 潘文巖 在世 時 , 但 在 潘有度 的 時代 才 對 廣州 貿易 產生 重大 的 影響 。 這些 變化 差不多 都 發生 在 1784年 , 當時 潘有度 已 在 潘文巖 的 同 文行 中 擔任 左右手 。 1784年 所 發生 的 重大 事件 可 分 幾 個 方面 來 觀察 : 首先 為 英國 東印度 公司 開始 成為 中國 茶葉 的 支配性 出口 者 。 中國 茶葉 在 歐洲 的 最終 市場 主要 為 英國 , 但 在 當時 除了 英國 東印度 公司 之外 , 其他 歐陸 的 商人 也 自 中國 進口 茶葉 到 歐洲 。 英國 的 法律 禁止 這些 歐陸 商人 將 茶葉 賣到 英國 , 但 因 英國 茶稅 ( 包括 進口稅 與 國內 通過稅 ) 過 高 , 歐陸 商人 乃 將 其 自 中國 進口 的 茶葉 走私 傾銷到 英國 , 造成 英國 財政 收入 的 重大 損失 。 為 了 對付 這 個 問題 , 英國 國會 在 1784年 通過 了 首相 庇特 ( William Pitt ) 所 提 的 「 折抵 法案 」 ( The Commutation Act ) , 大幅度 降低 茶稅 ( 由 原來 平均 125% 左右 遽減 為 劃一 的 12.5% ) , 因而 招致 的 財政 損失 則 以 收取 一 種 名為 「 窗戶稅 」 ( Window Tax ) 的 新 稅 來 補足 。 這 個 措施 不但 大幅度 減低 了 走私客 的 利潤 , 從而 解決 了 走私 的 問題 ; 同時 由於 英國 國內 的 茶價 也 大幅度 降低 , 更 促成 英國人 飲茶 風氣 的 盛行 。 結果 一方面 整個 歐洲 對 中國 茶葉 的 需要 大量 增加 , 另一方面 這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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