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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24,675 in text YL2016048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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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 父親 那裡 繼承 了 良好 的 基礎 , 資金 基本 上 不成 問題 。 因此 他 能 慎選 交易 對手 與 商品 , 而 作 合理 的 經營 。 這 可以 說 是 他 成功 的 基本 條件 。 此外 , 他 在 事業 經營 上 還 有 一些 其他 優點 。 茶葉 一般 是 洋商 獲利 的 主要 商品 。 134 __UNDEF__ 潘有度 一直 和 東印度 公司 維持 很 大 的 交易量 , 掌握 了 鉅額 的 利潤 來源 。 事實 上 , 潘有度 在 茶葉 的 交易 上 一般 也 比 其他 洋商 獲得 較 高 的 利潤 。 這 一方面 是 他 的 資金 充裕 , 可以 直接 到 產地 批購 茶葉 , 減低 他 的 成本 。 另一方面 則 是 因為 他 供應 品質 較 高 的 茶葉 , 並且 作好 較 佳 的 品質 管制 , 從而 能 賣得 較多 的 價錢 。 以 1798年 初 眾 洋商 與 英國 東印度 公司 簽訂 1798 - 99年 的 茶葉 合同 為 例 , 單 就 功夫茶 而言 , 倪秉發 的 茶葉 每 擔 價格 為 26 - 29 兩 ; 葉上林 的 茶葉 27 - 30 兩 ; 而 潘有度 的 茶葉 則 賣到 27 -32 兩 。 135 __UNDEF__ 東印度 公司 的 職員 回顧 1797 - 98年 交易 的 情形 時 也 有 如下 的 評論 : 由於 潘啟官 的 茶葉 平均 高於 任何 其他 商人 , 我們 必須 在 此 指出 : 在 與 他 訂 的 契約 中 經常 規定 如果 驗 貨 時 他 的 功夫 被 認定 較 優 , 他 應 得到 相符 的 價錢 。 而 我們 也 不得不 承認 , 在 本 季 整體 的 比較 上 , 它們 ( 潘有度 的 功夫茶 ) 值得 我們 所 給予 的 特別 看待 。 136 潘有度 所以 能 維持 茶葉 的 品質 , 一方面 是 因為 他 有 固定 的 貨源 , 一方面 則 是 他 絕不 因 貪 作 生意 而 隨便 向 不 熟悉 的 茶商 進貨 。 同樣 以 1798年 的 例子 作 說明 。 當 一般 的 契約 都 簽定 後 , 東印度 公司 想要 向 潘有度 為 下 一 季 ( 1798 - 99 ) 多 訂 五千 箱 屯溪 茶 時 , 潘有度 立即 加以 婉拒 。 他 說 : 因為 他 通常 只 向 特定 的 某些 人 購買 某些 特定 的 牌子 , 而 他 與 這些 人 已 有 多 年 來往 。 他 不 希望 為 了 增加 它們 的 數量 而 損及 其 品質 。 137 當 1806年 年底 , 英國 東印度 公司 在 考慮 是否 停止 與 潘有度 交易 時 , 他們 還 特別 考慮 是否 可能 繼續 取得 原先 由 潘有度 供應 的 幾 種 牌子 的 茶葉 。 公司 大班 多林文 認為 : 潘有度 所以 能 取得 這些 品質 優良 的 茶葉 , 一方面 可能 是 他 與 產地 的 茶農 長期 相 熟 , 一方面 則 可能 是 因為 它 資金 充裕 , 能 直接 到 產地 購買 。 138 潘有度 的 茶葉 有 較 佳 的 品質 管制 也 可 從 東印度 公司 退貨 求償 的 情形 獲得 了 解 。 通常 洋商 交 茶 給 東印度 公司 , 公司 驗 貨 只 進行 抽驗 。 但是 茶葉 在 倫敦 拍賣 後 , 如果 發現 品質 不符 或 有 瑕疵 , 仍 可 送回 廣州 向 賣主 ( 洋商 ) 求償 。 表 三 所 列為 1800年 東印度 公司 向 各 洋商 求償 的 資料 ,出 問題 的 茶葉 是 1795 - 96 或 1796 - 97 自 廣州 出口 的 。 在 5,145 兩 的 求償 總值 中 , 潘有度 應付 的 只有 440 兩 , 不到 8.6% 。 但 1795 - 96 及 1796 - 97 兩 季 東印度 公司 的 交易 中 , 潘有度 均 分別 佔有 十六分之四 ( 25% ) 。 139 __UNDEF__ 相較 之下 , 潘有度 品質 不符 的 茶葉 偏低 。 【 參考表 三 】 潘有度 的 成功 一方面 也 表現 在 他 迴避 捲入 發生 問題 的 洋商 事務 , 以免 為 自己 招致 麻煩 或 損失 上 。 他 的 這 種 行事 作風 , 英國 東印度 公司 的 職員 看 得 很 清楚 。 他們 曾 拿 他 與 劉德章 ( 劉章官 , 東生行 ) 的 為人 處世 風格 作 一 比較 , 他們 認為 : 表 三 __UNDEF__ 1800年 東印度 公司 向 各 洋商 索償 之 壞 茶 價值表 __UNDEF__ ( 單位 : 兩) 行名 __UNDEF__ 數額 同 文行 __UNDEF__ ( 潘有度 ) __UNDEF__ 439 .
927 廣利行 __UNDEF__ ( 盧觀恆 ) __UNDEF__ 1,516.506 怡和行 __UNDEF__ ( 伍秉鈞 ) __UNDEF__ 1,026.873 義 成行 __UNDEF__ ( 葉上林 ) __UNDEF__ 471. 894 達成行 __UNDEF__ ( 倪秉發 ) __UNDEF__ 1,080.663 東生行 __UNDEF__ ( 劉德章 ) __UNDEF__ 159.765 會 隆行 __UNDEF__ ( 鄭崇謙 ) __UNDEF__ 176.538 麗泉行 __UNDEF__ ( 潘長耀 ) __UNDEF__ 272.728 總計 __UNDEF__ 5,144.894 資料 來源 : 東印度 公司 檔案 G/12/128, __UNDEF__ 1800/03/21 , p .
138 。 潘啟官 在 專業 上 不 受 成規 拘泥 , 然而 不大 願意 採取 任何 他 的 人身 或 荷包 可能 會 受到 傷害 的 手段 。 140 他 的 這 種 審慎 態度 , 我們 可以 舉 兩 個 例子 作 說明 : 第一 個 例子 是 佶山 當 監督 的 時候 積極 辦理 一些 他 所 認定為 走私 的 事件 。 由於 外國 船隻 及 其 商人 、 水手 在 入港 時 都 必須 尋求 一 名 洋商 作為 他們 的 「 保商 」 。 這些 保商 不但 要 為 稅餉 的 完納 負 完全 的 責任 , 而且 也 得 為 其 所 保 的 船隻 及 人員 的 任何 越軌 的 行為 負 完全 的 責任 , 儘管 洋商 實際 上 並 沒有 約束 這些 船隻 或 人員 的 手段 。 外國人 攜帶 物品 進入 廣州 而 未 經 合法 上稅 , 一經 查獲 即 視為 走私 , 依 慣例 保商 必須 於 原 關稅 之外 多 付 一 倍 的 罰金 , 稱為 「 罰倍銀 」 。 但 在 佶山 任上 , 一方面 對 走私 行為 沒有 一 個 客觀 的 認定 標準 , 是否 為 走私 全 憑 監督 的 好惡 來 決定 , 他 方面 則 是 他 對 自己 所 認定 的 走私 經常 向 當事 的 保商課 以 數十 倍 於 原稅額 的 懲罰 。 如 1801年 一月 二十九日 佶山 就 為 一 件 應 由 伍秉鈞 ( 怡和行 ) 負責 的 走私 手錶 事件 處罰 伍秉鈞 五十 倍 於 原額 的 罰款 。 141 __UNDEF__ 稍後 , 潘長耀 因 所 保 的 東印度 公司 船 「 昔巾 西沙 來 的號 」 ( the Cirencester ) 涉及 一 件 四十八 疋 羽紗 ( camlets ) 的 走私案 , 被 佶山 處以 一百 倍 於 原稅額 的 懲罰 。 即 在 原 關稅 之外 , 潘長耀 被迫 繳交 48,384 兩 ( 即 西班牙 銀元 67,200 元 ) 的 罰款 , 這 是 一 筆 相當 大 的 數目 , 對 正式 開業 才 四 年 的 麗泉行 而言 是 個 很 沉重 的 負擔 。 雖然 潘長耀 是 潘有度 的 堂兄弟 , 而且 英國 東印度 公司 也 請求 潘有度 出面 干涉 , 希望 能 減輕 潘長耀 罰款 的 數額 。 但是 潘有度 卻 以 包括 兒女 婚事 在 即 等 托辭 為 藉口 而 拒絕 為 潘長耀 向 兩廣 總督 或 粵海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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