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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24,691 in text YL2016048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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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 臺灣 , 直接 到 廈門 報到 。 其中 , 「 大 哞船 」 於 康熙 二十三年 六月 二十五日 入港 , 「 東本船 」 於 同年 七月 十五日 入港 。 兩 艘 船 的 「 管 船 」 遵從 福建 當局 的 要求 , 詳細 開列 船貨 的 名稱 與 數量 。 依據 船貨 所有人 的 歸屬 , 「 大 哞船 」 的 船貨 分為 「 公司 貨物 」 、 「 附搭 貨物 」 與 「 目梢 貨物 」 三 大 類 ; 「 東本船 」 則 分為 「 公司 貨物 」 與 「 目梢 貨物 」 兩 大 類 。 Wang Tai Peng 將 「 大 哞船 」 的 三 類 船貨 中 的 「 目梢 貨物 」 解釋為 水手 的 貨物 , 而 他 又 說 : 此 處 的 「 公司 貨物 」 , 我 以為 是 屬於 共同 擁有 它們 的 全體 高級 船員 ( officers ) 、 「 附搭 貨物 」 也許 該 是 屬於 鄭氏 家族 , 或者 更 可能 是 屬於 船主 洪磊 他 本人 , 乃至於 屬於 兩 者 和 其他 的 人 。 49 針對 「 大 哞船 」 , Wang Tai Peng 將 目梢 當成 是 水手 ( sailors , 即 下級 船員 ) , 應該 是 正確 的 , 因為 該 文件 將 火長 、 舵工 、 總管 、 阿班 、 頭椗 、 二椗 、 大繚 、 二繚 、 押工 、 直庫 、 香工 、 總鋪 、 一阡 、 二阡 、 三阡 、 三板工 等 有 專門 職司 的 高級 船員 ( officers ) 開列 完畢 之後 , 才 以 「 目梢 」 來 統稱 其他 的 水手 。 50 __UNDEF__ 但是 對於 「 附搭 貨物 」 與 「 公司 貨物 」 , 本文 作者 認為 有 必要 作 不同 的 解釋 。 個人 認為 , 就 「 大 哞船 」 的 個案 而言 , 「 附搭 貨物 」 的 價值 與 數量 皆 不大 , 51 __UNDEF__ 而 「 目梢 」 又 不 包括 高級 船員 , 因此 比較 有 可能 為 該 船 高級 船員 的 私人 貨物 。 該 船 為 明 鄭 吏官 洪磊 所有 , 乘員 中 並 無 其他 商人 ; 同時 該 船 於 暹羅 時 即已 接獲 指示 逕 返 廈門 , 不 到 臺灣 , 應該 也 不會 有 明鄭 集團 中 其他 成員 的 訂貨 。 在 「 東本船 」 的 個案 中 , 並 未 單獨 開列 「 附搭 貨物 」 一 項 , 則 可能 是 合併到 「 目梢 貨物 」 中 申報 。 不管 是 就 「 大 哞船 」 或 就 「 東本船 」 而言 , 「 公司 貨物 」 都 佔 了 船貨 的 絕大部分 。 這 兩 艘 船 既然 分別 為 洪磊 與 劉國軒 所有 , 並且 由 這 兩 個 人 派往 日本 、 暹羅 貿易 , 其 主要 船貨 絕對 不能 說 是 高級 船員 的 私人 貨物 , 而 應該 為 洪磊 和 劉國軒 所有 才 是 。 然而 為何 不 直接 說 是 這 兩 個 人 的 貨物 , 而 要 說 是 「 公司 貨物 」 呢 ? 這 就 涉及 「 公司 」 一 詞 在 海事 活動 上 的 用法 了 。 最早 給予 「 公司 」 兩 字 簡單 說明 的 是 寫 於 十七世紀 末 、 十八世紀 初 的 歷史 小說 《 臺灣 外記 》 。 在 該 書卷 一 〈 江夏侯 驚夢 保山 __UNDEF__ 顏思齊 敗謀 日本 〉 中 , 有 以下 的 一 段 文字 : 昔 之 日本 , 最 敬 唐人 ( 凡 各 洋悉 唐朝 與 通 , 故 稱 中國人 曰 「 唐人 」 ) , 船 一 到岸 , 只有 值日庫街 搬頓 公司 貨物 ( 公司 乃 船主 的 貨物 ── 洋船 通稱 ) ; 其餘 搭客 暨 船 中 頭目 、 夥計 貨物 , 悉 散接 居住 , 轉為 交易 。 52 可以 注意 地 是 作者 明白 指出 「 公司 ( 貨物 ) 」 就 是 船主 的 貨物 , 並且 這樣 的 用法 並 不 限於 東洋 貿易 船 , 而是 所有 中國 貿易 船 ( 當然 也 包含 東南亞 貿易船 ) 都 有 一樣 的 用法 。 從 這 一 段 引文 也 可以 推斷 : 搭客 暨 船 中 頭目 、 夥計 的 貨物 都 不 是 「 公司 貨物 」 , 其餘 則 是 。 至於 「 公司 」 一 詞 則 是 用來 指 「 船主 」 , 相當 清楚 。 既然 「 公司 」 與 「 船主 」 所 指涉 的 意義 相同 , 為什麼 要 創造 「 公司 」 這 個 名詞 , 而 不 直接 就 叫 「 船主 」 或 「 船主 貨物 」 呢 ? 前 文 已 曾 提到 「 船主 」 通常 是 指 主要 船貨 所有人 在 船 上 的 代表 , 在 而 此 處 之 船貨 所有 者 則 為 「 公司 」 。 《 明清 史料 》 所 提到 的 兩 艘 明 鄭 貿易 船 , 分別 為 吏官 洪磊和 武平侯 劉國軒 所 派遣 , 但 其 「 公司 貨物 」 則 為 洪磊 和 劉國軒 所 代表 的 一 群 人 ( 構成 所謂 的 「 公司 」 ) 所 共有 。 松浦章 先生 認為 鄭成功 在 廈門 時 , 曾經 建立 過 所謂 的 「 五商 」 制度 , 當中 的 「 仁 、 義 、 禮 、 智 、 信 」 五行 , 負責 兵 糧 銀米 出入 , 其間 或許 有 稱作 「 公司 」 的 可能 。 這 應該 是 一 個 值得 考慮 的 主張 , 雖然 目前 已 知 的 資料 尚 不 容許 我們 作 這樣 的 認定 。 53 「 五商 」 制度 的 問題權 且 擱到 一 旁 。 單 就 與 海 上 貿易 直接 有關 的 「 公司 」 制度 來 說 來 說 , 其 目的 也 正 是 在 籌措 經費 。 前面 提到 的 這 兩 艘 船 當然 也 不 例外 。 康熙 二十二年 (1683) , 鄭克塽 投降 之 前夕 , 福建 總督 姚啟聖 說 : 賊 尚 有 洋船 九 隻 , 每 年 出往 外國 販洋 。 所得 利息 , 以為 偽 官兵 糧餉 之 用 。 54 這 九 條 船 可能 就 包括 《 明清 史料 》 所 提到 的 兩 艘 吧 ! 它們 貿易 的 盈利 , 是 用來 維持 軍隊 的 。 分別 掛 在 洪磊 和 劉國軒 名下 , 所 代表 的 利益 也許 就 是 他們 及 其 手下 吧 ! 「 公司 」 的 「 公 」 字 顯然 很 明白 地 說出 了 「 共同 」 經營 、 分享 盈利 的 意味 。 洪磊 和 劉國軒 以 公共 資金 派 船 下海 營運 , 以 其 孳息 用作 公共 用途 , 因此 而 稱作 「 公司 」 。 前 文 既然 指出 貿易 帆船 上 的 最 主要 指揮 者 為 「 船主 」 , 但 在 「 大 哞船 」 與 「 東本船 」 的 例子 中 , 這 兩 、 三 位 指揮 者 卻 稱為 「 管 船 」 , 而 非 「 船主 」 。 稱 「 管 船 」 與 稱 「 船主 」 又 有 何 差異 呢 ? 松浦章 先生 也 指出 日本 文獻 《 瓊浦 偶筆 》 (1774) 記載 了 一 個 與 「 管 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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