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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日 十萬 大軍 包圍 總統府 的 計劃 。 這 次 , 不 獨 化解 一 件 可能 大 流血 的 抗爭 , 同時 農權會 、 農墾會 的 訴求 得到 回應 , 從此 農權會 、 農墾會 活動 結束 , 數十 年 的 大規模 訴求 抗爭 在 七 小時 內 全部 解決 。 在 協調 過程 中 , 我 展示 果斷 清楚 的 魄力 , 誠懇 負責 的 態度 , 與會 人員 信任 我 的 人格 並 感受到 我 的 做法 與 其他 官員 完全 不同 , 如 農民 年金 問題 , 內政部 與 農委會 互 推 , 內政部 說 農民 年金 因 係 農民 應 歸 農委會 決定 , 而 農委會 主張 既 係 年金 , 權責 在 內政部 , 我 主張 : 「 有關 農民 年金 應 斟酌 政府 財源 解決 。 」 農權會 人員 則 要求 立即 答應 。 我 的 回應 是 , 民主 國家 應 依 程序 處理 , 首先 應 有 稅收 、 有 財源 , 然後 編列 預算 , 還要 經過 立法院 審議 通過 , 要 我 現在 答應 , 除非 是 獨裁 專制 , 否則 不可能 的 , 縱然 答應 也 無效 。 你們 聲聲 句句 說 民主 , 但 你們 要求 我 馬上 明確 答應 , 是 獨裁 行為 , 如果 你們 一定 要 我 馬上 答應 , 你們 最 會 遊行 , 現在 去 遊行 , 要求 黃石城 當 皇帝 , 如果 我 是 皇帝 我 才 有 權 答應 , 最後 他們 還是 欣然 接受 我 裁示 的 結論 , 可 見 解決 問題 須 有 相當 的 政治 智慧 。 又 如 政府 接收 日治 時 所 佔領 警察局 用地 及 退輔會 佔領 的 土地 , 我 裁示 有 證據 者 應 立即 歸還給 人民 , 無 證據 當然 不 歸還 , 如此 明確 負責 決定 , 農權會 也 接受 。 因此 , 問題 迅速 迎刃而解 , 才 能 使 長久 又 最 難纏 的 棘手 問題 圓滿 落幕 , 是 我 在 政務 委員 任內 處理 成功 的 一 件 大事 。 解決 棘手 的 高爾夫球場 問題 以前 高爾夫球場 幾乎 全 是 無照 營業 , 即 八十多 家 高爾夫球場 只 有 二 、 三 家 勉強 合法 , 其餘 都 是 違法 營業 , 要 找到 合法 球場 很 難找 , 但 違法 照常 營業 。 地下 工廠 照樣 營業 生產 , 登記 合法 有案 的 應 受 管理 又 要 課稅 , 地下 工廠 無 登記 的 不 受 管理 無法 課稅 , 因 無 登記 , 官方 無案 可 循 , 自 無從 管理 和 課稅 , 這 是 台灣 的 劣習 。 高爾夫球場 大都 供 有錢人 或 大官 們 使用 , 當時 民進黨 未 執政 , 打球 的 人 少 , 因此 大肆 抨擊 打球 的 人 , 立法委員 在 院會 總質詢 , 強烈 批判 官員 到 違法 球場 打球 , 帶頭 違法 要求 關閉 無照 球場 。 而 環保 團體 亦 以 高爾夫球場 破壞 自然 生態 和 使用 大量 農藥 為由 進行 抗爭 。 高爾夫球 業者 則 認為 他們 已 開發 完畢 , 雖 無 執照 但 開發 經過 數 年 , 政府 從未 阻止 , 待 他們 花費 巨資 開發 完成 才 找 他們 麻煩 , 不 讓 他們 營業 , 何況 政府 也 無法 令 規範 高爾夫球場 設立 之 要件 , 無從 申請 登記 營業 , 所以 業者 串連 陳情 抗爭 。 在 那 種 吃力 不 討好 的 情形 , 無 人 敢 接手 高爾夫球場 問題 。 一九九四年 二月 十六日 連 院長 批示 交由 本人 負責 審查 「 高爾夫球場 管理 規則 」 , 高爾夫球場 屬 教育部 主管 , 當時 教育部長 郭為藩 對 我 說 : 「 高爾夫球場 問題 大家 都 閃避 , 只有 你 不 怕死 , 跳下來 負責 」 。 經 數 度 審查 , 教育部長 及 農委會 孫明賢 主委 都 親自 參加 , 結論 是 球場 侵占 公有地 部分 應 向 國有 財產局 申購 或 租用 , 水土 保持 無 做好 的 , 應速 補強 做好 , 並 應 加強 球場 的 造林 , 依 規定 向 主管 機關 申請 登記 。 一九九四年 五月 五日 , 行政院 院會 通過 「 高爾夫球場 管理 規則 」 , 使 違法 球場 有 管理 法源 , 依 管理 規則 規定 辦理 補正 程序 和 手續 而 合法化 , 才 使 一 場 大 風波 平息 。 解決 了 長久 爭議 的 高爾夫球場 問題 , 現在 一百 家 左右 的 高爾夫球場 , 從此 合法化 , 政府 依法 課稅 。 一 、 民主 的 選舉 機制 絕對 公正 的 立場 中央 選舉 委員會 是 公正 、 中立 、 客觀 、 超黨派 的 機構 , 擔任 選舉 委員會 的 委員 , 應 是 德高望重 之 士 、 應 堅持 公正 、 中立 、 客觀 、 超黨派 立場 , 要 有 獨立 、 超然 的 公正 人格 才 能 擔任 , 絕不 能 受 權力 的 指使 和 黨派 的 左右 , 任何 權力 和 黨派 的 介入 均 應 斷然 拒絕 , 以 維護 選舉 委員會 的 形象 , 也 顯示 個人 無私 公正 的 人格 。 很 可惜 在 有 黨 無 國 的 幫派 政治 下 , 政黨 惡鬥 、 藍 綠 對決 下 , 無 公正 、 中立 、 超然 的 空間 , 如 無 堅強 的 公正 、 無私 性格 , 實在 很 難 對付 權力 、 黨派 勢力 的 介入 。 也 因此 , 選舉 委員會 委員 受到 嚴苛 的 挑戰 和 質疑 , 才 有 委員 依 政黨 比例 產生 之 議 。 如果 NCC 、 監察 委員 、 大法官 等 公正 機關 , 都 依 政黨 比例 產生 , 不僅 違憲 , 也 表示 這些 公正 機關 已 失去 公正性 , 才 淪為 政黨 比例 的 角力場 。 當然 提出 政黨 比例 的 政黨 有 他 的 理由 , 即 對 總統 任命 的 成員 無 公正性 , 偏向 於 執政黨 , 不 信任 總統 任命 的 成員 , 才 不得已 採 政黨 比例 產生 。 其實 公正 、 中立 機構 的 成員 絕對 要 公正 , 總統 有 義務 維護 公正 機構 絕對 中立 , 因此 , 人民 可 由 總統 任命 公正 、 中立 的 成員 , 而 肯定 總統 的 人格 。 如果 總統 任命 的 人 無 公正 又 不 中立 , 顯示 總統 人格 有 問題 。 因此 , 我 不 贊成 由 政黨 比例 產生 , 只要 總統 依 人格 任命 大家 公認 的 公正 、 中立 人士 擔任 選委會 委員 , 相信 大家 都 會 口服 心服 , 連 反對黨 也 會 欣然 接受 , 不必 多出 政黨 比例 一舉 。 不 投票 即 投票 台灣 的 選舉 , 過去 政府 曾 獎勵 投票 , 以 提高 投票率 , 我 不以為然 , 我 認為 以 獎金 或 建設 經費 作為 獎勵 提高 投票率 是 一 種 賄選 。 人民 有 自由 投票權 , 有的 喜歡 張三 , 他 就 投給 張三 , 有的 喜歡 李四 , 他 就 投票 李四 , 有的 認為 兩 位 候選人 並非 賢能 , 無 選擇 餘地 , 自然 棄權 , 不 去 投票 。 這 就 是 我 一再 強調 的 , 不 投票 即 投票 , 表示 所有 參選人 均 不 理想 , 均 非 賢能 之 士 , 採取 不 投票 的 行為 , 表達 對 所有 候選人 不滿 , 自然 有 權 放棄 投票 。 選民 不能 支持 沒有 理想 , 非 賢能 之 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