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統一 矣 。 惜 哉 。 天下 奇觀 的 判例 ── 立法 機關 將要 修改 民法 啦 , 務 請 也 聽聽 周婆 的 意見 。 清 王朝 時候 , 一 個 大官 , 想 娶 小老婆 , 不 敢 開口 。 非 他 不好意思 也 , 而是 他 的 官 來自 裙帶 , 太太 偏偏 又 是 一 位 女權 運動 委員會 , 啥 都 行 , 再 找 一 個 女人 不行 。 佬倌兒 急 得 團團轉 , 他 的 搖尾 系統 看到 眼 裏 , 癢 在 心頭 , 乃 向 他 太太 據理力爭 曰 : 「 這 是 周公定 的 法條 , 男人 都 要 娶 三 妻 四 妾 。 」 官 太太 曰 : 「 要是 周婆定 的 法條 , 準 不 一樣 , 滾 。 」 搖尾 系統 只好 滾 。 在 〈 三靠牌 〉 那 篇 敝大作 中 , 柏老 曾 誇下海口 曰 : 「 如果 臭 男人 動粗 , 妳 就 離婚 , 我 老人家 替 妳 打 這 場 官司 。 」 不久 就 被 吾 友田松 先生 , 潑 了 一 頭 冷水 。 他 閣下 在 台北 當 律師 , 整天 在 男女 婚姻 糾紛 中 打轉 。 那 天 狹路相逢 , 訓 我 曰 : 「 好 老頭 , 就 憑 你 那 兩下子 , 膽敢 包攬 詞訟 。 算 你 運氣 , 柏府 門 前 仍 可 羅雀 , 一旦 真 有 遍體鱗傷 的 老奶 投靠 , 我 看 你 就 闖下 了 滔天大禍 也 。 」 我 不服 曰 : 「 我 一點 也 不 怕 , 先 請 醫生 驗傷 , 出 個 傷單 , 然後 我 就 御駕 親征 , 陪同 老奶 到 衙門 按 鈴 申告 , 看 不 把 那 小子 搞 得 奄奄一息 。 」 田松 先生 見 我 執迷不悟 , 掉頭 而 去 , 臨 走 時 教 我 回家 仔細 的 看過 《 六 法 全輸 》 之後 , 再 開 簧腔 。 看 《 六 法 全 輸 》 就 看 《 六 法 全 輸 》 , 我 豈是 不 識字 之 人 , 不但 看 《 六法全輸 》 上 的 《 民法 》 , 還 看 〈 親屬篇 〉 的 判例 。 誰 知道 不 看 尚可 , 一 看 之下 , 魂不附體 , 特此 嚴重 聲明 , 諸 老奶 如果 挨打 受氣 , 千萬 別 找 我 求救 。 蓋 現行 民法 的 婚姻 觀念 , 仍 是 十八世紀 以前 的 觀念 , 雖然 扭扭捏捏 , 好像 也 有 周婆 的 外貌 , 骨髓 裏 卻 仍 保持 着 「 周公 不 死 」 的 精神 , 其 程度 比 乾屎橛 還 硬 , 我 可 嚥 不 下去 。 際 此 明哲保身 時代 , 再 好 的 朋友 , 有 福 同 享 , 有禍 自受 , 誰 也 別 打 我 老漢 的 主意 。 現行 離婚 的 方式 , 有 兩 種 焉 , 一 曰 協議 離婚 , 一 曰 判決 離婚 。 協議 離婚 比較 簡單 , 只要 一 張 離婚 協議書 , 經過 兩 個 人 證明 , 就 你 走 你 的 陽關道 , 我 走 我 的 獨木橋 。 可是 , 如果 一方 非 離婚 不可 , 而 另 一方 又 硬是 不肯 , 問題 就 出來 啦 , 那 就 要 仰仗 判決 離婚 , 也 就是 告到 衙門 , 請 法官 老爺 做主 。 可是 , 只要 告到 衙門 請 法官 老爺 做主 , 就 等於 一頭 栽到 周公 陰魂 的 網羅 裏 。 首先 是 不 分 青紅皂白 , 一律 「 調解 」 一 番 , 好像 天下 男女 都 是 白癡 , 只有 法官 老爺 聰明 , 能 洞察 問題 的 癥結 。 這 一 「 調解 」 , 從 傳訊 到 開庭 , 從 第一 次 開庭 到 第幾 次 幾十 次 開庭 , 就 把 人 搞 得 精疲力盡 , 下氣 不 接上 氣 , 受不了 調解 折磨 的 人 , 只好 打消 離意 , 在 法官 老爺 慶幸 又 做 了 一 件 好事 之餘 , 回家 繼續 承受 惡姻緣 的 成果 。 受得了 調解 折磨 的 人 , 那 就是 「 調解 不成 」 , 還要 再 受 正式 訴訟 程序 的 折磨 。 民法 規定 , 離婚 的 原因 有 十 大 條 , 表面 上 看起來 男女 平等 呀 平等 , 但 在 男性 中心 社會 , 法官 老爺 又 有 「 自由心症 」 的 特權 , 吃癟 的 往往 仍 是 老奶 。 以 十 大 條 之 一 的 「 虐待 」 而言 , 法條 曰 : 夫妻 的 一方 受 他方 不堪 同居 虐待 , 可以 離婚 。 基於 體力 的 優勢 和 經濟 的 優勢 , 以及 大男人 沙文主義 意識 形態 的 頑強 , 女人 虐待 男人 的 少 , 男人 虐待 女人 的 多 , 事實 上 是 一面倒 的 形勢 。 所謂 虐待 , 包括 精神 的 虐待 和 身體 的 虐待 , 臭 男人 每 天 板着 惡棍 嘴臉 , 或者 動不動 就 把 老奶 祖宗 三 代 搬出來 念念有詞 , 妻子 被 糟蹋 得 連 娼妓 都 不如 , 告到 衙門 , 準 敗下陣來 。 蓋 精神 上 的 虐待 , 因 女人 不 是 人 的 緣故 , 算不了 啥 。 好 吧 , 即令 算 啥 , 法官 老爺 對 此 可是 採取 證據 主義 的 。 關門 閉戶 , 床笫 之間 , 惡毒 言語 傾盆而出 , 誰 能 拿出 證據 哉 。 有 人 說 , 可 弄 個 錄音機 呀 , 這 比 老鼠 往 貓 老爺 脖子 上 掛 銅鈴 還 困難 。 而且 , 錄音 在 法律 上 是 不能 作為 證據 的 , 事情 就 到 了 絕途 。 一旦 臭 男人 進一步 動 了 粗 , 法官 老爺 搖身一變 , 自由心症 發作 , 一切 都 是 周公 的 「 人情 之 常 」 , 老奶 就 更 別 想 跳出 苦海 。 這 得 舉 幾 條 天下 奇觀 的 判例 說明 : 一 曰 : 「 夫妻 間 偶爾 失和 , 毆打 他方 , 致令 受有 微 傷 , 如 按 其 情形 , 尚 難 認為 不堪 同居 虐待 者 , 不能 認為 離婚 的 正當 理由 。 」 ( 二十 年 上 字 第二三四一 號 ) ── 這 是 四十五 年 前 老掉 了 牙 的 判例 啦 , 時代 已 到 核子 中子 , 周公 的 那 一 套 仍然 有效 , 夫 「 按 其 情形 」 者 , 是 法官 老爺 按 其 情形 , 不 是 挨打 受氣 當事人 按 其 情形 。 所以 抓抓 頭髮 , 打打 耳光 , 抽 抽 皮鞭 , 再 來 一 個 黑虎偷心 , 照 酥胸 上 比畫 兩 拳 , 即令 「 受 了 微 傷 」 ( 好 一 個 「 微 傷 」 ) , 在 古老 的 法官 腦筋 中 , 都 屬於 「 偶爾 失 和 毆打 」 , 活該 活該 , 要 想 申冤 , 恐怕 只有 告到 聯合國 人權 委員會 一 途 。 二 曰 : 「 因 對方 行為不檢 而 他方 一時 忿激 , 致 有 過當 的 行為 , 不能 謂 不堪 同居 。 」 ( 二十三 年 上 字 第四五五四 號 ) ── 這 又 是 四十 年 的 老古董 。 嗚呼 , 在 法律 上 , 任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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