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30,665 in text YL2016073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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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 農民 生產 、 生活 的 相對 分散 相 適應 。 國家 曾 一度 容忍 農村 的 私人 信貸 。 最終 制定 利率 標準 , 將 其 廢止 。 223 一九五二年 至 一九五六年 , 為了 促進 農業 合作化 和 農業 生產 , 人民 銀行 系統 發放 規模 可觀 的 「 低息 農貸 」 。 光 是 一九五六年 , 各 種 農貸 總合為 三十億 元 , 月息 在 ○.六 — 一.五% 之間 。 同時 , 還 發放 了 「 無 息 預購 定金 。 」 224 一九五八年 , 建立 人民 公社 制度 , 人民 銀行 不 直接 對 農戶 貸款 , 只有 信用社 為 農戶 提供 少量 貸款 。 這 年 , 信用社 對 農戶 貸款 餘額 達到 一一.一億 元 高峰 , 次 年 即 減少為 六.九億 元 , 直到 一九六六年 才 恢復到 一一.四億 元 。 此後 到 一九八○年 , 一直 在 十一億 元 左右 徘徊 。 225 如果 以 十一億 元 為 基數 , 除以 這 個 時期 至少 五億 至 六億 的 農村 人口 , 平均 每 位 農民 獲得 的 貸款 不會 高於 兩 元 。 在 優先 發展 重工業 的 戰略 下 , 為了 保證 以 較 低 的 建設 成本 實現 高積累率 , 就 必須 降低 資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