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刮目相看 。 平裝書 版權 是 相對於 精裝書 而言 。 歐美 國家 的 一些 出版社 習慣 上 往往 是 只 出版 精裝書 或 平裝書 , 且 一 本 書精 、 平裝 的 順序 也 是 「 先 精 後 平 」 , 與 大陸 精裝 、 平裝 均 由 一 家 出版社 出版 , 且 多 同時 出版 有所 不同 。 由 此 就 產生 了 平裝書 版權 之 轉讓 。 在 英 美 等 國 , 一般 精裝書 出版 一 年 左右 後 , 出版 公司 才 會 將 平裝書 版權 轉讓 。 這 個 時間 的 長短 主要 由 精裝書 出版社 根據 精裝書 的 發行 情況 而 定 。 報刊 連載權 指同 一 部 作品 在 授權 出版社 出版 圖書 以外 , 另 授權 報刊社 連載 的 權利 。 在 歐美 , 它 一般 以 圖書 出版 為 線 而 分為 第一 連載權 ( 在 圖書 出版 前 連載 ) 與 第二 連載權 ( 在 圖書 出版 後 連載 ) 。 連載權 的 收入 在 二十世紀 六○ ~ 八○年代 最為 可觀 , 現在 使用 則 較少 , 收入 也 隨之 大幅 減少 。 當然 , 個別 暢銷 作品 ( 如 人物 傳記 ) 例外 。 與 此 相關 的 是 摘要 與 編寫權 , 如 讀者 文摘 公司 , 就 經常 會 購買 這 種 權利 。 影視 改編權 即將 圖書 作品 改編成 電影 、 電視 的 權利 。 它 過去 利用 的 較少 , 進入 八○年代 後期 特別 是 在 九○年代 利用 數量 開始 增多 , 一些 權利人因 圖書 版權 而 得到 不菲 的 收入 。 這 在 美國 尤其 明顯 。 此 一 附屬權 的 購買 者 主要 是 影視 公司 , 但 近 幾 年 , 為了 爭奪 影視 中 的 主角 , 一些 美國 影視 演員 也 開始 自己 掏腰包 購買 圖書 的 電影 改編權 。 像 描寫 美國 中央 情報局 的 書籍 《 鏡 中 男子 》 就 被 電影 演員 湯姆‧克魯斯 以 110萬 美元 買下 , 類似 的 書籍 還 有 《 馬戲團 打雜工 》 、 《 母親 》 、 《 心靈 的 變化 》 等 。 書 中 形象 使用權 主要 是 指 版權人 將 圖書 中 的 人物 、 動物 、 景象 等 形象 授權 他人 使用 的 權利 。 這 種 使用 方式 少數 仍然 在 出版 領域 , 但 多數 卻 是 在 其他 商業 領域 , 如 文具 、 服裝 、 飲食 等 行業 , 所以 過去 也 將 此 權利 稱為 商品 授權 。 從 實際 情況 看 , 被 使用 的 形象 以 動畫 作品 為 多 , 且 許多 是 動物 , 如 美國 的 加菲貓 、 史努比 , 日本 的 機器 貓哆啦 A 夢 等 。 書 中 形象 使用權 所 帶來 的 版權 貿易 收入 是 非常 可觀 的 , 往往 要 超過 翻譯權 等 其他 權利 的 收入 。 像 美國 華納 圖書 公司 出版 的 《 廊橋 遺夢 》 ( 台灣 譯為 《 麥迪遜 之 橋 》 ) , 全球 銷售 900餘萬 冊 , 同 名 電影 票房 收入 近 億 元 。 同時 , 經 其 特許 授權 還 生產 了 廊橋 香水 、 廊橋 箱包 與 廊橋 服裝 等 商品 , 甚至 還 出現 了 廊橋 旅遊 等 商業 活動 。 此外 , 華納 公司 還 以 電影 場景 為 基礎 , 推出 了 《 廊橋 景色 》 、 《 廊橋 照相集 》 、 《 廊橋 旅遊 指南 》 與 《 廊橋 菜譜 》 等 。 為 維護書 中 相關 作品 的 形象 , 在 授予 商家 書 中 形象 使用權 的 同時 , 版權人 一般 要 保留 對 商家 依 此 製作 的 產品 形象 的 審查權 , 只有 產品 形象 達到 一定 要求 , 版權人 才 會 同意 商家 投入 生產 。 電子 版權 則 是 近 些 年 隨著 數位 技術 而 產生 的 一 種 新 的 授權 使用 方式 , 主要 指將 圖書 內容 的 全部 或 部分 授權給 數位 製品 製作 者 或 網路 內容 提供商 使用 的 權利 。 一般 的 數位 製品 主要 是 指 CD 、 CD-ROM 、 CD-I 、 DVD 與 ebook 等 。 而 隨著 網路 的 迅速 發展 與 普及 , 其 對 作品 的 需求量 大增 。 這些 新 技術 的 問世 , 為 作者 與 出版社 帶來 了 新 的 作品 使用 方式 , 也 為 圖書 作品 帶來 了 新 的 版權 收入 。 但 同時 , 它 也 對 傳統 圖書 的 銷售 產生 了 一定 的 影響 。 二 、 美國 的 圖書 版權 貿易 與 版權 產業 1 美國 的 圖書 版權 貿易 美國 雖然 在 1789年 的 憲法 中 明確 規定 了 作者 對 其 著作 在 限定 的 時間 裡 享有 專有權 , 並 於 1790年 通過 了 第一 部 版權法 , 但 其 對 外國 作品 的 有限 的 保護 , 是 在 一百多 年 以後 才 開始 的 。 正 如 克拉克 ( Aubert J .
Clark ) 在 其 《 十九世紀 美國 國際 版權 保護 運動 》 一 書 中 所 言 , 美國 對 所有 外國 作品 的 有條不紊 的 盜版 整整 進行 了 一 個 世紀 ( 趙偉 , 〈 美國 的 對 外 版權 保護 〉 , 湯兆志 、 孫潔譯 , 《 著作權 》 雜誌 第40 期 ) 。 1891年 , 美國 終於 頒布 了 第一 個 保護 外國 作者 版權 的 法案 , 但 附加 了 先決 條件 , 即 外國 作品 只有 先 在 美國 出版 與 發行 , 才 能 受到 保護 。 這 一 條款 直到 1986年 才 被迫 廢除 。 美國 對 外國 作品 較 全面 的 版權 保護 是 從 二十世紀 中葉 開始 的 。 1954年 , 美國 國會 批准 了 由 其 主導 的 《 世界 版權 公約 》 。 隨後 , 世界 上 許多 國家 紛紛 加入 該 公約 。 在 二十世紀 的 最後 十 年 , 在 美國 派往 伯恩 的 代表 在 觀察員 的 位置 上 坐 了 一百零四 年 後 , 美國 才 加入 這 個 國際 版權 保護 水準 最 高 的 公約 。 至 此 , 美國 對 外國 作品 的 保護 才 達到 歐洲 國家 的 水平 。 美國 沒有 具體 的 圖書 版權 貿易 統計 。 美國 的 出版業 過去 一直 被 劃 在 製造業 , 直到 1997年 , 才 被 重新 分類到 資訊 服務業 。 二十世紀 五○年代 起 , 美國 出版業 進入 快速 發展 時期 , 其 綜合 實力 開始 居 世界 出版業 之 首 。 目前 , 美國 全 國 圖書 市場 銷售額 約 佔 世界 圖書 市場 總數 的 三成 。 1996年 , 美國 全 國 圖書 市場 銷售額 為 261.1億 美元 。 美國 目前 年 出版 圖書 50000餘 種 ( 不 包括 逾 萬 種 的 政府 出版物 ) , 較 活躍 的 出版社 在 3500 家 左右 ,年 出書 超過 百 種 的 出版社 在 150 家 左右 。 如果說 英國 是 圖書 版權 貿易 歷史 最 悠久 的 國家 , 美國 則 是 目前 圖書 版權 貿易 最 活躍 、 形式 最多 、 貿易量 最 高 的 國家 。 美國 也 是 世界 上 少數 幾 個 版權 代理人 最多 的 國家 , 據 美國 《 文學 市場 指南 》 ( Literary Market Place ) 統計 , 美國 目前 較 活躍 的 文學 版權 代理 公司 在 600 家 左右 , 加上 其他 作品 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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