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, 那 強盜 急 得 趕緊 叩頭 求饒 , 發誓 不再 翻供 。 張問陶 乘勢 叫 他 一一 吐供 , 在 供詞 上 畫押 。 巡撫 知道 了 , 感慨 地 說 ﹕ 「 盛名 之下 果 無 虛士 。 」 ( 《 留仙外史 》 ) 誘導 嫌犯 , 攻 其 不 備 審案 中 誘使 受 審 者 放鬆 警惕 , 露出 破綻 , 是 「 辭聽 」 的 重要 手段 。 張問陶 的 故事 頗 具 戲劇性 , 也 有的 不 那麼 重大 的 案件 也 可以 用 這 個 辦法 。 上文 提及 的 汪輝祖 《 病榻夢痕錄 》 記載 了 他 在 寧遠 知 縣 任 上 的 一 件 事 。 寧遠 有 個 叫 陳學義 的 , 幼年 時 到 匡姓 人家 做 養子 , 後來 歸宗 。 匡家 家長 去世 時 , 囑托 他 幫助 管家 , 送 了 他 五 畝 地 。 陳學義 幫助 匡家 經營 , 匡家 原有 二百 畝 地 , 十七 年 後 增加 到 了 三百 畝 。 可 後來 不 識字 的 匡家 寡婦 發現 , 新 買 一百 畝 地 的 地契 上 全 都 寫 著 是 匡寡婦 和 陳學義 合買 的 。 匡寡婦 和 陳學義 計較 , 陳學義 翻臉 不 認帳 。 匡寡婦 到 衙門 告狀 , 因為 沒有 證據 , 屢 告 屢 敗 。 汪輝祖 上任 , 匡寡婦 又 來 告狀 , 汪輝 祖先 是 照 上任 知縣 的 判決 , 仍然 判 陳學義 勝訴 , 那 一百 畝 地 中 的 五十 畝 歸 陳學義 。 等 匡寡婦 哭哭啼啼 地 出 了 門 , 汪輝祖 留下 陳學義 , 繼續 問 他 一些 理財 方面 的 問題 , 誇獎 陳學義 能幹 。 又 像 閒話家常 一樣 問 陳學義 , 家 裡 幾 口 人 , 幾 畝 地 , 每 年 收 多少 糧食 , 慢慢 的 給 他 算收 支帳 , 感嘆 似地 說 ﹕ 「 你 日子 過 得 不 容易 哪 ! 」 陳學義 忘 了 審訊 還 沒有 結束 , 說 ﹕ 「 手頭 確實 緊張 。 」 汪輝祖 問 ﹕ 「 那 為什麼 大家 都 說 你 有錢 ? 」 陳學義 說 ﹕ 「 自苦 自知 。 」 汪輝祖 突然 變 了 臉色 , 說 ﹕ 「 那 你 哪來 的 錢 和 匡寡婦 合買 田地 ? 肯定 是 偷來 的 了 。 」 立刻 要 刑房 檢點 歷年 未 破 的 盜案 , 把 陳學義 作為 盜竊犯 來 審 。 陳學義 嚇壞 了 , 趕緊 求饒 , 承認 欺負 匡寡婦 不 識字 , 在 替 匡 寡婦 買 地 時 寫上 合買 字樣 , 想 將來 和 匡家 的 兒子 爭奪 田產 。 汪輝祖 傳回 匡寡婦 , 當場 將 地契 上 陳學義 名字 塗掉 , 田產 全 歸 匡氏 。 匡寡婦 還要 追究 陳學義 的 詐騙罪 , 汪輝祖 勸道 ﹕ 「 陳學義 管家 有功 , 不必 纏訟 。 」 法庭 刑求 大觀 從 上面 的 事例 可以 看到 刑訊 總是 「 五 聽 」 的 後盾 。 明清 法律 認可 的 刑訊 方式 主要 有 竹板 責打 、 夾棍夾腳 、 拶指 夾指 。 責打 一直 是 最 主要 的 刑訊 方式 , 明 初 明太祖 朱元璋 相信 「 荊能 去風 」 , 打 不 傷 人 , 命令 以 荊條 責打 。 但 不久 就 普遍 改用為 竹板 。 按 法律 竹板 應該 刮去 竹節 刨光 , 長 五 尺 , 大頭 寬 二 寸 , 小頭 寬 一 寸 五 分 , 總重量 不得 過 二 斤 。 不過 後來 多 用 毛板 。 責打 的 數目 並 無 明確 限制 。 對於 強盜 案件 的 被告 可以 使用 夾棍 。 夾棍 是 用 在 腿 上 的 , 所以 又 叫 「 檀木靴 」 。 用 三 根 乾木 製成 , 中間 的 長 三 尺 四 寸 , 旁邊 的 兩 根 長 三 尺 , 所以 又 叫 「 三 尺 木 」 。 夾棍 上 圓 ( 直徑 二 寸 ) 下方 ( 邊長 二 寸 ) , 挖有 直徑 一 寸 六 分 、 深 六 分 的 圓窩 。 使用 時 夾棍 夾住 受 審 者 的 雙脛 、 或 雙踝 、 雙膝 , 再 用 繩索 收緊 。 按照 法律 只 能 收緊 兩 次 , 但 實際 上 大多 在 收緊 後 再 用 木榔頭 敲上 一兩百 下 。 也 有的 在 圓窩 裡 放上 一些 石子 , 稱 之 為 「 鐵膝褲 」 、 「 木閻羅 」 , 往往 一 次 就 使 人 致殘 。 據 明人 筆記 《 寓圃雜記 》 , 夾棍 本來 是 明太祖 朱元璋 讓 錦衣衛 使用 的 , 後來 下令 焚毀 , 不得 再 用 。景泰 二年 ( 西元 一四五一年 ) 巡按 御史 趙縉 出巡 , 自己 公行 賄賂 , 唯恐 有 人 揭發 , 就 帶 夾棍 出京 以 立威 。 地方 上 的 木匠 不會 做 , 他 親自 畫樣 , 從此 才 在 州縣 衙門 裡 推廣 使用 。 清朝 法律 確認為 合法 刑具 。 對於 被 懷疑 重罪 的 女犯 , 可以 使用 拶指 。 這 是 用 五 根 小 圓木 製成 的 刑具 , 夾住 受 審 者 的 四 指 用 繩索 收緊 。 按 規定 也 只 能 用 兩 次 , 可 往往 也 是 在 夾緊 後 再 「 敲 」 , 稱 之 為 「 玉女 穿梭 」 。 掌嘴 、 腦箍 、 站籠 清朝 朝廷 默許 的 刑訊 方式 還 有 「 掌嘴 」 , 是 用 皮革 製成 的 「 皮掌 」 抽打 受 審 者 的 雙頰 , 經常 把 人 牙齒 全部 打落 。 對付 重大 案件 的 嫌疑犯 又 可 用 「 壓槓 」 , 也 叫 「 趟槓 」 , 就 是 要 受 審 者 跪下 , 在 腿彎 處 擱上 木槓 , 由 兩 個 皂隸 往 下 踩 。 也 可 使用 「 跪鏈 」 , 要 受 審 者 跪 在 鐵鏈 上 。 兩者 結合 的 叫 「 天平架 」 , 將 受 審 者 跪 在 凸楞板 上 , 兩 臂 綁 在 十字架 的 橫木 上 , 脖子 、 頭髮 綁 在 豎 木桿 上 , 腿彎 處 擱上 木槓 , 由 皂隸 往 下 踩 。 也 有的 地方 採用 藤條 、 皮鞭 抽打 的 。 不 合法 的 刑訊 花樣 更多 , 比如 「 腦箍 」 ( 繩索 捆頭 再 絞緊 ) 、 「 烙鐵 」 等等 。 清 末 普遍 使用 的 「 站籠 」 值得 一 提 。 這 是 一 種 木頭 籠子 , 將 嫌疑犯 關 在 裡面 , 脖子 正好 被 籠頂 的 圓孔 卡住 , 站籠 的 高度 被 調整到 讓 嫌疑犯 只 能 踮腳 站立 , 不過 一 兩 天 就 會 被 累死 。 據說 這 是 清 末 酷吏 毓賢 任 曹州 知府 時 推廣開來 的 。 清 末 社會 秩序 混亂 , 曹州 尤其號 為 「 多 盜 」 , 毓賢 到任 後 , 教 木匠 打造 了 十 只 站籠 , 放 在 府衙 兩 側 , 凡 強盜 嫌疑犯 , 略 問 幾 句 , 就 令 「 站 」 。 才 兩 個 多 月 的 時間 就 「 站 」 死 了 三百七十 人 ( 《 十葉 野聞 ‧ 毓屠夫 》 ) 。 各 地 州縣 衙門 也 都 紛紛 仿效 ,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