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 3,587 in text YL201406089
<< Prev Next >>
    
 

。 瑞典 學者 柏格曼 與 賀柏森 在 二○○二年 一 篇 論述 瑞典 福利 國家 與 父親 角色 的 專文 中 提及 : 瑞典 政府 的 作法 , 是 透過 法律 與 社會 政策 雙管齊下 : 在 支持性 的 社會 政策面 , 瑞典 明文 保障 並 積極 鼓勵 新生兒 的 父親 , 得 享有 留職 帶 薪 的 親職假 至少 一 個 月 ; 在 規範性 的 法律面 , 從 強制 合法 婚姻 關係 之外 ( 未婚 、 同居 或 離婚 ) 的 爸爸 , 善盡 對 未 成年 子女 的 財務 責任 , 到 大力 推動 婚姻 解組 後 的 夫妻 , 共同 擁有 小孩 的 監護權 , 使得 父親 在 離婚 後 仍然 能夠 、 而且 必須 跟 親生 骨肉 維持 某 種 程度 的 互動 。 以上 種種 鼓勵 或者 強制性 的 措施 , 都 在 確保 男性 即使 離開 婚姻 制度 , 仍然 能夠 履行 與 享受 為 人父 的 各 種 義務 與 權利 。 這些 政策 的 歷史 流變 , 透顯出 瑞典 的 公民 社會 與 文化 對於 父親 角色 的 期待 , 總 能 跟上 時代 的 步伐 且 不斷 深化 , 從 把 男性 視為 單純 的 養家 者 , 到 鼓勵 他們 成為 實際 參與 照顧 小孩 的 爸爸 , 是 最 具 進步 意義 的 轉換 典範 。 同 一 篇 文章 中 也 指出 在 二十世紀 初 , 瑞典 開始 出現 疏忽 的 供給 者 ( negligent provider ) 這樣 的 名詞 , 用來 形容 那些 對 自己 小孩 , 尤其 是 非婚生子女 的 財務 責任 , 或 閃躲 或 逃避 的 那些 爸爸 們 。 當時 , 瑞典 的 非 婚生 小孩 比例 可 說 是 高居不下 , 而 根據 調查 顯示 , 許多 非婚生子女 會 在 孤兒院 或 寄養 家庭 長大 , 而且 轉向 公共 救濟 系統 尋求 支持 的 比例 也 相當 高 , 造成 政府 不 小 的 財政 負擔 與 可觀 的 社會 成本 。 為了 保障 未婚 媽媽 與 小孩 們 免於 落入 貧窮 的 困境 , 也 為了 倡導 婚姻 解組 的 爸爸 們 , 肩負起 對 未 成年 子女 的 照顧 責任 , 瑞典 於是 開始 強制 推動 非婚生子女 的 父親 履行 對 照顧 小孩 的 財務 責任 。 ◎ 離異 未必 得 缺席 當時 瑞典 社會 福利 的 官僚 體系 已經 發展 得 相當 成熟 , 地方 的 兒童 福利 部門 有 足夠 的 能力 指派 每 名 非婚生子女 一 位 社工員 , 確定 小孩 的 親生 父親 是 誰 , 然後 藉著 不同 公 部門 ── 從 司法 、 警政 、 公共 救濟 部門 到 兒童 福利 部門 ── 定期 追蹤 , 並 借助 有效 的 監督 策略 , 包括 凍結 薪水 、 不動產 , 甚至 以 限制 出境 的 方式 , 來 強制 父親 履行 義務 。 值得 一 提 的 是 , 這樣 高度 介入 個人 生活 領域 、 又 需要 龐大 的 兒童 福利 體系 與 行政 資源 的 政策 , 在 當時 的 瑞典 卻 獲得 廣泛 的 支持 , 即使 擔心 公共 支出會 過度 膨脹 而 拖垮 政府 財政 的 人士 也 沒有 強烈 的 反對 , 主張 改革 的 自由派 學者 、 關心 公民權 的 社民黨 人士 , 以及 捍衛 兒童 與 婦女 權益 的 團體 更 是 大力 支持 。 其次 , 近期 有 越來越 多 研究 顯示 , 夫妻 離異 不 必然 代表 男性 一定 會 成為 缺席 爸爸 。 例如 英國 約克 大學 ( University of York ) 社會 政策 與 社會 工作 學系 教授 布來蕭 ( Jonathan Bradshow ) 等 人 , 針對 目前 沒有 跟 小孩 同居 的 父親 所 做 的 報告 顯示 , 夫妻 分居 或者 離婚 之後 , 只有 三% 的 爸爸 , 同時 完全 斷絕 了 與 自己 小孩 的 聯絡 ; 卻 有 高達 四五% 的 父親 , 一 週 至少 有 一 次 以上 , 跟 小孩 維持 某 種 程度 的 互動 關係 , 尤其 以 共享 監護權 的 父親 跟 小孩 的 聯繫 最為 頻繁 , 瑞典 也 有 同樣 的 趨勢 。 在 法律 層面 , 也 有 越來越 多 人 , 尤其 是 兒童 權利 的 捍衛 者 , 意識 並 積極 倡導 除非 是 因為 施暴 陰影 而 失敗 的 婚姻 , 否則 在 婚姻 解組 之後 , 只要 有 能力 , 父母親 應該 共同 享有 監護 小孩 的 權利 。 事實 上 , 在 北歐 國家 裡 , 共同 監護權 已經 變成 一 個 漸 受 青睞 的 判決 原則 , 甚至 成為 普遍性 的 規範 , 例如 瑞典 就 有 高達 九○% 的 離婚 夫婦 , 共同 分享 小孩 的 監護權 。 柏格曼 等 人 指出 , 這 個 法律 原則上 的 轉變 , 一方面 代表 當代 的 社會 文化 開始 反省到 , 在 這 個 家庭 結構 與 親子 關係 不再 如 以往 那般 穩固 , 隨時 充滿 流動 之 可能性 的 世代 裡 , 未 成年 小孩 的 成長 不應該 成為 父母親 脆弱 婚姻 關係 下 的 犧牲品 , 他們 有 權利 同時 受到 雙親 的 照顧 。 當然 , 這 個 法律 判決 的 慣例 , 也 如實 反映出 社會 對於 父親 角色 的 期待 與 定義 不斷 轉型 的 過程 。 當 越來越 多 的 父親 與 母親 共同 享有 監護權 , 又 有 越來越 多 的 小孩 在 成長 的 過程 中 , 居住 過 至少 一 個 以上 的 家庭 時 , 對於 血緣 上 的 「 親生 父親 」 , 以及 因為 共同 居住 而 形成 的 所謂 「 社會 父親 」 , 兩 種 父親 角色 的 分野 與 界線 , 也 開始 引起 廣泛 的 注意 與 討論 。 長期 關注 比較 政治 與 社會 福利 的 瑞典 斯德哥爾摩 大學 ( University of Stockholm ) 政治學 教授 森伯里 ( Diane Sainbury ) 指出 , 鼓勵 男性 實際 跨越 養家 者 角色 , 真正 分擔 照顧 責任 的 一 項 最 直接 且 有效 的 政策 , 是 男性 育嬰假 的 制定 與 推動 。 歐洲 聯盟 在 一九九六年 所 頒定 的 「 育嬰假 準則 」 ( European Union Directive on Parental Leave ) 裡 明示 , 所有 歐盟 國家 的 新生兒 爸爸 , 得 享有 十四 週 的 育嬰假 權利 。 只 是 , 正 如 美國 法定 通過 的 育嬰假 一般 , 歐盟 也 沒有 明定 男性 育嬰假 的 薪資 替代 水準 , 因此 真正 有 能力 申請 育嬰假 的 爸爸 少之又少 , 一方面 是 毫無 所得 的 育嬰 假 令 人 無 福 消受 , 另一方面 是 在 現今 競爭 如此 激烈 、 工作 穩定性 又 低 的 全球 經濟 時代 裡 , 一般 受 薪 階級 的 員工 似乎 很 難 向 雇主 開 這 個 口 , 造成 留職停薪 策略 的 宣示 效果 顯然 大於 實質 意義 , 空有 法定 權利 並 不能 直接 促進 父親 角色 在 實務 運作 上 有 多 大 的 改變 。 瑞典 在 育嬰假 的 政策 上 , 則 採取 更 積極 的 策略 , 來 促進 父親 投入 更多 的 照顧 行為 , 其中 最 直接 的 機制 , 就 是 所謂 的 「 爸爸 月 」 ── 新生兒 的 爸爸 至少 可以 享有 一 個 月 留職 帶 薪 的 育嬰假 , 而且 這 個 權利 只 限定 爸爸 才 能 享有 , 如果 爸爸 不 善加 利用 這 個 專門 為 他 保留 的 權益 , 就 連 做 媽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