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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 從而 顛覆 政府 的 意圖 , 更為 昭然若揭 。 上述 那些 狂悖 乖謬 的 言論 , 白紙 黑字 的 文章 , 論 其 寫作 技巧 , 或 則 引用 其他 報紙 雜誌 之 報導 而 斷章取義 ; 或 則 轉載 他人 之 宣言 、 廣告 、 紀錄 以及 讀者 投書 而 恣意 蠱惑 ; 或 則 評述 他國 政治 與 歷史 故實 以為 影射 , 均 類乎 一 種 脫法 行為 , 作成 合法 的 外貌 。 ( 註 7 ) 論 其 用心 之 險惡 , 乃是 想 利用 一般 受 侮辱 誹謗 者 息事寧人 的 心理 , 不 願 經由 告訴乃論 , 對簿 公庭 ; 同時 又 認為 政府 機關 恐 受 箝制 言論 的 批評 , 曲予 優容 , 不致 公然 取締 。 於是 該 刊 年復一年 , 期復一 期 , 變本加厲 , 就 肆無忌憚 了 。 在 此 我們 願 為 司法 機關 及 內政部 告 者 , 「 自由 中國 」 半 月刊 所 載 違法 毀法 破壞 紀綱 的 種種 言論 , … … 其 觸犯 刑事 及 一般 法令 者 , 其 罪行 是否 成立 , 也 要 在 司法官 依據 犯罪 事實 , 與 犯罪 構成 要件 等 項 , 加以 判斷 , 以及 主管 官署 內政部 之 依據 出版法 行政 處分權 所 定 各 款 , 加以 衡量 。 凡此固 非 不 在 其 位 的 我們 所 宜 過問 ; 但是 , 我們 必須 指出 , 任何 民主 法治 國家 , 無不 限制 出版品 之 不當 自由 ; 而 保護 個人 之 正當 自由 權利 , 與 維持 國家 法律 紀綱 之 尊嚴 及 社會 秩序 之 安定 , 更為 司法 機關 及 行政 機關 應 盡 之 職責 。 按照 「 法律 之前 , 人人 平等 」 的 原則 , 「 自由 中國 」 半月刊 今天 所 享有 的 逾越 「 言論 自由 」 範圍 幾近乎 濫用 自由 的 特權 , 既 為 一 大 畸形 現象 ; 衡諸 戡亂 戒嚴 時期 的 此時 此 地 , 「 自由 中國 」 半月刊 所 作 淆亂 人心 , 動搖 國本 之 種種 非法 言論 , 自 不應長 此 熟視 無睹 。 … … 這 篇 社論 所 加諸 「 自由 中國 」 的 罪名 , 如 說 「 自由 中國 」 倡導 「 反攻 無望論 」 , 如 說 「 自由 中國 」 的 文章 曾 詆譭 國家 元首 等等 , 不僅 只 是 斷章取義 , 而且 完全 是 血口噴人 , 其 用心 之 險惡 , 乃是 憑著 自己 是 黨報 的 地位 而 信口 胡說 , 然而 明眼人 一 看 而 知 其 要 配合 國民黨 的 預定 政策 , 「 御特 」 警備總部 將 對 「 自由 中國 」 及 其 發行人 採取 行動 , 而 先承 意志 來 淆惑 社會 聽聞 , 為 國民黨 製造 「 雷案 」 來 做 辯護 耳 。 「 中華日報 」 這 篇 社論 , 竟謂 「 自由 中國 」 之 寫作 技巧 , 「 或 則 引用 其他 報紙 雜誌 之 報導 而 斷章取義 ; 或 則 轉載 他人 之 宣言 、 廣告 、 紀錄 以及 讀者 投書 而 恣意 蠱惑 ; 或 則 評述 他國 政治 與 歷史 故實 以為 影射 , 均 類乎 一 種 脫法 行為 , 作成 合法 的 外貌 。 」 照 這樣 說來 , 所有 「 評論性 」 的 文章 , 都 是 無法 撰寫 , 包括 黨報 和 官報 在 內 , 而 有關 歷史 的 文章 , 亦 將 無法 著筆 , 蓋 歷史 絕不 是 一 篇 流水帳 , 而是 應該 包含 了 敘述 者 的 個人 以及 他人 的 意見 。 那麼 , 今後 寫 文章 或 撰寫 歷史 , 只有 成天 寫 些 取悅 政府 當局 的 歌功頌德 的 文章 罷了 。 為了 保有 歷史 的 「 真實 」 資料 , 為了 「 顯出 」 國民黨 製造 「 雷案 」 的 「 預定 陰謀 」 起見 , 許多 友人 均 勸告 我 , 應該 把 國民黨 黨報 「 中華日報 」 在 逮捕 雷震 的 當日 ( 民國 四十九年 九月 四日 ) 所 發表 的 社論 , 全 文 登載出來 , 僅僅 摘錄 上面 幾 句 話 是 不 夠 的 , 蓋 這 不足以 顯示 國民黨 的 預定 陰謀 , 最好 將 原 社論 用 照像 或 複印 貼 在 這裡 : ( 註 8 ) 上 貼 報紙 乃是 雷震 等 被 「 御特 」 警備總部 逮捕 下獄 那 一 天 早晨 的 國民黨 黨報 「 中華日報 」 的 社論 , 完全 是 預先 設計 , 而 由 黨報 對 外 公開 宣布 的 。 由此可見 國民黨 當局 之 處心積慮 壓迫 政治 上 的 反對 者 , 而 該 報 主持人 曹聖芬 打手 之 卑鄙 下流 和 無恥 作風 也 。 (二) 迨 「 雷案 」 發生 之後 , 「 中華日報 」 復 於 同年 九月 七日 , 亦即 「 雷案 」 公布 後 的 第三 日 , 又 大做 其 文章 , 且 以 社論 出現 , 一 面 既 說 : 「 現當 進行 偵訊 的 階段 , 我們 對於 案情 的 本身 , 以及 罪行 的 判決 , 自然 不能 有所 揣測 。 」 一面 復 歪曲 事實 , 為 國民黨 政府 製造 「 雷案 」 來 辯護 , 標題 「 為 雷震 涉嫌 叛亂案 說 幾 句 話 」 , 認為 : 雷震 等 因 涉及 叛亂 罪嫌 而 被 捕 , 依照 懲治 叛亂 條例 第十 條 的 規定 : 「 犯 本 條例 之 罪 者 , 軍人 應 由 軍事 機關 審判 , 非 軍人 由 司法 機關 審判 , 其 在 戒嚴 區域犯 之 者 , 不論 身份 , 概 由 軍事 機關 審判 之 。 」 … … 臺省 現在 既 屬 戒嚴 地區 , 雷震 等 又 是 在 臺灣省 內 觸犯 了 懲治 叛亂 條例 的 罪嫌 , 依法 應 由 軍事 機關 審判 , … … 如果 改由 司法 機關 審判 的話 , 那 就 是 違反 了 法律 的 規定 , 也 就 是 軍法 機關 放棄 了 它 應 有 的 職責 , … … 這 一 段 話 , 完全 是 響應 了 「 御特 」 臺灣 警備總部 發言人 王超凡 特務 對 外 宣布 的 辦法 , 所以 一般人 均 說 : 「 國民黨 黨報 只 是 國民黨 的 喉舌 , 而 不 是 人民 的 喉舌 。 國民黨 黨報 的 作風 , 和 共產黨 的 作風 是 一樣 的 , 不論 中共 也罷 、 蘇俄 也罷 , 他們 只 知 有 本 黨 而 不 知 有 人民 了 , 更 不 知 有 國家 了 。 」 該 社論 又 說 : 雷震 因 曾 列名為 所謂 「 反對黨 」 的 發起人 , 此 次 被 捕 , 已 有 人 提出 此 案 是否 與 反對黨 有關 的 聯想 。 這 一 問題 的 答案 , 當然 是 否定 的 。 因為 事實 已經 說明 了 雷震 的 被 捕 , 完全 是 他 個人 觸犯 法條 的 問題 , 其他 參加 「 反對黨 」 運動 的 人 , 自 與 此 案 無關 。 法律 規定 人民 有 集會 結社 的 自由 , 政府 以往 對 任何 國民 在 現行 法令 之下 , 從事 合法 的 政治 活動 者 , 從不 加以 干涉 ; 但 如 違反 國家 法律 , 則 不論 其 屬於 哪 一 黨派 , 必須 依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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