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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 , 指 懲治 叛亂 條例 所 稱 之 叛徒 , 或 與 叛徒 通謀 勾結 之 人 。 」 可 知 懲治 叛亂 條例 第七 條 所 稱 「 有利於 叛徒 之 宣傳 」 , 並 不單 指 反 政府 的 言論 , 而 必須 其 在 實質 上 有利於 共匪 之 宣傳 , 其 罪行 纔 可 成立 。 (3) 今日 我們 中華民國 的 敵人 即 是 國際 共產 集團 。 誰 都 知道 : 國際 共產黨 包括 中共 匪幫 在 內 , 以 煽動 群眾 , 使用 暴力 為 其 特徵 。 雷震 在 「 自由 中國 」 半 月刊 中 , 在 共產 集團 對 亞非 兩 洲 到處 施逞 其 暴力 顛覆 工作 之 時 , 乃 以 有 系統 的 宣傳 , 鼓吹 群眾 暴動 , 單 是 這 種 言論 , 已 是 有利於 共匪 。 這 種 言論 一經 發展 而 為 行動 , 再 加以 共匪 及 其 同路人 的 滲透 聯繫 與 操縱 , 即 其 叛亂 罪行 之 成立 , 更 無 疑義 。 (4) 由於 上述 , 可 知 「 自由 中國 」 半月刊 , 自 四十六年 八月 發表 其 「 反攻 無望論 」 以來 , 前後 七十多 期 , 雖 其 言論 均 為 有 系統 的 從事 有利於 叛徒 的 宣傳 , 然而 政府 一向 曲予 容忍 , 不予 追究 , 亦 未加 干涉 。 直至 最近 , 警備總部 纔 依法 採取 行動 , 這 中間 自必 是 雷震 於 其 言論 之外 , 還 有 事實 足以 構成 叛亂 罪行 。 換句話說 , 這 中間 自必 有 「 叛徒 」 或 「 與 叛徒 通謀 勾結 之 人 」 滲透 和 工作 的 蹤跡 在 內 。 這 一 點 可以 說 是 雷案 的 關鍵 之 所在 。 有 人 說 : 「 『 自由 中國 』 半 月刊 早已 有 反對 政府 的 言論 , 政府 為什麼 不 在 兩 年 前 辦 他 ? 」 又 有 人 說 : 「 雷震 參加 反對黨 的 組 黨 活動 是 最近 兩三 個 月 的 事 , 政府 為什麼 不 在 六 個 月 或 三 個 月 以前 辦 他 ? 」 我們 認為 : 倘若 雷震 的 叛亂 罪行 早已 成立 , 兩 年 前 或 六 個 月 前 就 應 受 拘辦 。 倘如 雷震 的 叛亂 罪行 不能 成立 , 那 就 是 六 個 月 或 兩 年 後 亦 不 應 受 拘訊 。 雷案 之 關鍵 , 在於 案情 的 內容 , 而 不 在於 拘訊 的 時間 。 截至 今日 為止 , 案情 的 焦點 是 在於 劉子英 部分 , 及 其 與 雷震 部分 的 關係 。 我門 今日 惟有 注視 全 案 的 發展 , 而 不必 多所 猜測 。 (三) 還 有 一 個 問題 , 就 是 臺灣省 社會 治安 甚為 良好 , 為什麼 仍 為 戒嚴 地區 ? 現行 戒嚴法 有無 違憲 之 嫌 ? 這 一 問題 , 在 行政院 最近 答覆 監察院 的 一 封 信 裡 , 有 明確 的 解答 。 我們 試 為 分析 於 下 : (1) 現行 戒嚴法 雖 為 前 國民 政府 所 公布 , 但 在 憲法 施行 之後 , 曾經 立法院 於 卅七年 五月 十九日 及 卅八年 一月 十四日 兩 度 修正 , 因此 不能 認為 有 何 違憲 之 處 。 (2) 由於 戒嚴法 , 而 臺灣省 得以 確保 社會 治安 。 因而 不能 因 臺灣省 社會 治安 良好 , 便 以為 戒嚴令 可以 解除 , 甚至 以為 戒嚴法 可以 改廢 。 (3) 臺灣省 雖 為 戒嚴 地區 , 一般 訴訟 事件 仍 一律 由 法院 審判 。 只有 在 社會 治安 乃至 人民 的 生命 財產 自由 受到 威脅 , 而 不得不 採取 必要 措施 之 時 , 軍事 機關 纔 援引 戒嚴 法令 , 經由 軍事 審判 , 以期 叛亂 事件 得到 有效 的 制裁 。 總之 ,雷案 是 法律 事件 而 非 政治 事件 。 軍事 機關 的 偵查 和 審判 乃是 以 雷震 等 叛亂 嫌疑 為 範圍 , 而 不 牽涉 其他 政治 問題 。 至於 法律 所 稱 「 叛亂 」 , 應該 包括 言論 與 行動 的 兩 面 。 若是 其 鼓吹 流血 暴動 , 蓄意 顛覆 政府 的 言論 之 背後 , 更 有 「 叛徒 及 與 叛徒 共謀 勾結 之 人 」 的 滲透 和 工作 , 則 其 叛亂 罪行 的 成立 , 即 毫無 疑義 。 現在 雷案 已 在 警備總部 依法 偵訊 之中 , 我們 惟有 靜候 其 偵查 完畢 , 乃至 判決 確定 , 纔 能 明瞭 其 全 案 的 案情 與 內容 , 今日 不必 預 為 懸揣 。 我們 相信 軍法 機關 必 能 審慎 周詳 , 勿枉勿縱 , 使 雷案 得到 公正 的 處理 。 又 於 民國 四十九年 九月 十八日 , ( 註 46 ) 在 「 御特 」 警備 總司令部 起訴 之前 , 「 中央日報 」 又 發表 社論 「 再 論 雷案 」 , 竟 說 : 「 雷案 乃是 在 其 『 有利於 叛徒 之 宣傳 』 的 後面 , 還 有 匪諜 或 叛徒 的 線索 在 內 。 」 又 說 : 「 可 知 雷案 的 關鍵 , 在於 『 自由 中國 』 半 月刊 煽動 群眾 、 鼓吹 暴動 的 言論 與 匪諜 的 關係 如何 。 雷震 明知 劉子英 為 匪諜 而 加以 包庇 。 」 接著 又 把 國民黨 在 大陸 的 失敗 , 不 是 由於 蔣中正 指揮 錯誤 、 官吏 貪污 、 失去 民心 和 軍官 私剋 軍餉 、 士氣 低落 … … 等等 所 致 , 而是 「 共匪 知道 他 自己 的 力量 , 不足以 挫折 國軍 , 顛覆 政府 , 乃 利用 『 中立 』 與 『 民主 』 的 外圍 組織 為 其 工具 , 在 一般 民眾 中間 , 進行 其 欺騙 , 誘惑 , 煽動 與 鬥爭 , 解除 政府 的 反共 戒備 , 癱瘓 軍事 的 動員 作戰 , 其 結果 竟 使 人民 不 敢 反共 , 政府 無法 剿匪 , 這樣 不到 三 年 , 乃 迫使 我們 政府 撤退 大陸 , … … 。 」 這 完全 是 胡說八道 , 一面 把 大陸 之 失敗 , 歸咎於 人民 要求 民主 , 而 不 是 一 黨 專政 之 表失 人心 ; 一 面 是 把 我們 和 當年 的 「 民主 同盟 」 相提並論 , 簡直 是 喪心病狂 的 說法 , 真連 「 狗彘 」 都 不如 了 。茲 將 這 一 篇 荒謬 絕倫 的 「 黨報 」 社論 刊載 於 下 , 俾 天下 後世 看看 這 個 國民黨 究竟 是 怎樣 一 個 團體 , 世人 稱 之 為 「 流氓 團體 」 者 , 真是 一點 也 沒有 說錯 啊 ! 民國 四十九年 九月 十五日 , 「 雷案 」 尚 在 偵查 階段 , 國民黨 黨報 竟 有 如此 違反 「 出版法 」 、 「 刑事 訴訟法 」 的 社論 , 這 不 是 流氓 團體 的 誣陷 詐欺 、 無法無天 的 作風 是 什麼 ? 再 論 雷案 雷震 涉嫌 叛亂案 現方 在 警備總部 軍法處 依法 偵訊 之中 。 在 軍事 檢察官 偵查 尚未 完畢 , 全 案 案情 尚未 公布 之前 , 我們 對於 案情 的 內容 , 不能 有 任何 評論 。 截至 今日 為止 , 警備總部 所 發布 的 僅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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