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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使 行政 與 立法 二 院 皆 感 無所適從 了 。 因為 「 立法 原則 」 與 「 具體 立法 」 之間 , 很 難 有 絕對 劃一 的 界線 。 其次 , 中央 民意 機關 之間 , 也 不能 有 上下 兩 級 存在 。 幾經 磋商 的 結果 , 國民大會 對於 創制 和 複決 二 權 , 目前 暫不 行使 , 俟 全 國 有 過半數 之 縣市 曾經 行使 創制 與 複決 兩 項 政權 時 , 再 由 國民大會 制定 辦法 並 行使 之 ( 憲法 第廿七 條 第二 項 ) , 蓋 欲 使 我國 憲政 經過 若干 年 的 實施 之後 , 俾 經驗 累積 , 而 優劣 判明 , 然後 再 由 間接 民權 而 擴充到 直接 民權 ,庶 不 至 中途 跛蹶 , 貽悞 憲政 之 推進 。 其實 , 也 就 是 想 把 國民大會 行使 直接 民權 一 事 , 暫時 延緩 下去 。 他們 認為 國民大會 行使 的 所謂 直接 民權 , 仍舊 是 間接 民權 , 儘管 國父 遺教 稱 之 為 直接 民權 。 我們 在 這裡 必須 鄭重 說明 的 , 而 國民黨 的 同志 們 亦 必須 平心靜氣 的 加以 深切 省察 的 , 就 是 區分 政權 與 治權 的 假設 , 在 概念 上 或 理論 上 , 容 或 說 得 過去 , 在 實行 上 兩 者 很 難 絕對 的 加以 區分 的 。 舉 目前 的 實例 言 之 , 這 次 國民大會 所 通過 的 龐大 的 建議案 , 到底 是 行使 政權 呢 ? 抑是 行使 治權 呢 ? 我 想 沒有 一 個 人 能 做 明確 肯定 的 答覆 的 。 在 實際 政治 運行 上 , 哪些 事 應 屬於 政權 ? 哪些 事 應 屬於 治權 ? 亦 難 加以 區分 的 。 政治 是 現實 的 , 他 所 管理 的 是 眾人 生活 的 事情 。 因此 , 關於 憲法 的 設計 , 要 能 合乎 現實 的 要求 , 要 能 顧及 實際 的 運用 , 不可 僅 憑 理想 去 追求 , 亦 不可 拘泥 於 理論 的 假設 。 假定 我國 的 政治 制度 , 欲 以 國民大會 來 行使 外國 議會 所 應 具 之 職權 , 即 行使 代表 人民 、 監督 政府 之 權 , 那 末 , 國民大會 之 構成 , 必須 重新 考慮 , 另外 來 一 套 新 的 設計 , 務必 使 其 真 能 肩負 這 個 「 重任 」 ── 代表 人民 、 監督 政府 ── 而 不致 落空 , 自 亦 不能 如 五五 憲草 或 現行 憲法 所 規定 的 那樣 龐大 。 同時 , 對 立法院 的 職權 , 亦 必須 大大 的 縮減 , 即 五五 憲草 所 定 的 職權 , 仍 嫌 過 大 , 最多 亦 不過 是 政府 所屬 的 一 個 「 法制局 」 耳 。 這 個 理由 很 簡單 : 試問 以 數 達 三千 以上 之 代表 , 怎能 集合 一 堂 以 討論 國家 大事 呢 ? 不論 是 創制 立法 原則 , 抑或 複決 現行 法律 。 以 會期 一 年 一 次 , 或 數 年 一 次 的 集會 , 又 怎能 以 舉 監督 政府 之 實 呢 ? 不論 是 聽取 政府 的 施政 報告 , 抑或 質詢 政府 的 政策 和 其 施行 。 總之 , 目前 這樣 龐大 的 國民大會 。 是 不能 行使 政權 的 , 是 不能 達成 監督 政府 的 任務 的 。 國民大會 既然 不能 擔負 這 個 機關 的 使命 , 即 代表 人民 、 監督 政府 的 使命 , 那 末 , 我們 只有 求 之 於 立法院 來 肩負 這 個 責任 了 。 這 是 很 明白 不過 的 道理 , 實在 用不著 爭論 了 。 何況 在 訓政 時期 的 立法院 , 其 組織 與 職權 都 規定 得 和 外國 的 議會 、 尤其 是 與 下議院 的 差不多 , 儘管 沒有 認真 執行 過 。 職是之故 , 現行 憲法 關於 民意 機關 ( 包括 國民大會 與 立法院 ,冀 在 妥協 調和 之中 , 求能 並存 而 不悖 ) 的 設計 , 有 他 匠心獨運 之 處 , 並 不 是 不 合理 的 , 亦 非 隨便 遷就 而 成 的 。 至 對 國父 遺教 之 指示 , 當然 有 若干 的 修正 。 這 也 是 顧及 現實 環境 而 不得不 這樣 做 的 。 為什麼 說 龐大 的 國民大會 不能 擔負 這 個 責任 呢 ? 這 是 很 明顯 的 。 在 代表 的 人數 超過 三千 的 會議 當中 , 是 無法 進行 「 自由 討論 」 和 「 互相 辯難 」 的 。 在 這樣 的 場合 , 代表 們 很 容易 暴露 「 群眾 心理 」 ( Psychology of Crowd ) 的 情緒 , 由於 判斷力 遲鈍 , 推理力 減退 , 想像力 昂進 諸 種 關係 , 對於 問題 的 考慮 , 每每 不能 加以 詳察 細思 , 很 容易 受到 外界 之 影響 與 刺激 , 而 感情 立時 興奮 起來 。 因 意志力 特別 薄弱 , 很 容易 聽信 傳說 和 謠言 , 其 結果 所 致 , 對於 事情 的 判斷 , 多出於 一時 感情 的 衝動 , 而 缺乏 責任 之 感 。 在 這 次 大會 當中 , 我們 可以 隨時 看到 這樣 情形 的 爆發 。 別的 且 不 說 了 , 如 打 救國日報 一 事 , 就 是 這 種 心理 的 表現 。 故 在 這樣 龐大 的 大會 中 , 倘 各 黨 對 其 代表 的 控制力 特別 堅強 , 像 蘇俄 一樣 有 所謂 鐵 的 紀律 存在 , 則 開會 時 只有 坐聽 報告 , 起立 歡呼 ; 討論 時 只有 舉手 表決 , 奉命 行事 , 絕對 沒有 爭辯 磋商 之 餘地 了 。 如 各 黨 失去 強有力 的 控制 , 或 控制力 不 夠 堅強 , 則 大會 可能 變為 「 暴民 政治 」 , 而 亦 無法 進行 其 正常 討論 的 。 這 次 大會 劉 代表 宦 上臺 講話 , 竟 被 一 部分 代表 噓 得 不能 發言 , 就 是 一 個 很 明顯 的 例證 。 所以 說 , 如果 國民大會 要 來 擔負 行使 政權 、 監督 政府 的 責任 , 則 國大代表 的 人數 必須 大大 的 縮減 , 要 縮減到 與 外國 下議院 或 與 我國 立法院 ( 其實 , 現制 的 立法委員 的 人數 仍 嫌 過多 。 政協 草案 原定 立法委員 總數 不到 五百 人 , 以後 由於 擴充 職業 代表制 , 就 大量 增加 了 ) 的 人數 差不多 才 好 , 大約 以 五百 代表 左右 為 最 適宜 。 這 又 與 建國 大綱 所 提示 的 「 一 縣 產生 一 個 國大 代表 」 之 辦法 不 相 符合 , 也 就 與 國父 遺教 所 說 的 「 直接 民權 」 之 精神 相 違背 了 。 不過 話 又 要 說回來 。 制憲 國大 代表 及 現在 國大 代表 中 均 有 職業 代表 參加 , 而 國父 遺教 並 未 要求 國大 代表 之 產生 必須 兼採 職業 代表制 , 而且 明明 說明 每 縣 只 出 一 個 代表 , 可見 對於 國父 遺教 , 只 能 從 其 大 者 遠 者 , 而 無法 一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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