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 3,844 in text YL2014069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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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 。 在 這 次 大會 當中 , 我們 可以 隨時 看到 這樣 情形 的 爆發 。 別的 且 不 說 了 , 如 打 救國日報 一 事 , 就 是 這 種 心理 的 表現 。 故 在 這樣 龐大 的 大會 中 , 倘 各 黨 對 其 代表 的 控制力 特別 堅強 , 像 蘇俄 一樣 有 所謂 鐵 的 紀律 存在 , 則 開會 時 只有 坐聽 報告 , 起立 歡呼 ; 討論 時 只有 舉手 表決 , 奉命 行事 , 絕對 沒有 爭辯 磋商 之 餘地 了 。 如 各 黨 失去 強有力 的 控制 , 或 控制力 不 夠 堅強 , 則 大會 可能 變為 「 暴民 政治 」 , 而 亦 無法 進行 其 正常 討論 的 。 這 次 大會 劉 代表 宦 上臺 講話 , 竟 被 一 部分 代表 噓 得 不能 發言 , 就 是 一 個 很 明顯 的 例證 。 所以 說 , 如果 國民大會 要 來 擔負 行使 政權 、 監督 政府 的 責任 , 則 國大代表 的 人數 必須 大大 的 縮減 , 要 縮減到 與 外國 下議院 或 與 我國 立法院 ( 其實 , 現制 的 立法委員 的 人數 仍 嫌 過多 。 政協 草案 原定 立法委員 總數 不到 五百 人 , 以後 由於 擴充 職業 代表制 , 就 大量 增加 了 ) 的 人數 差不多 才 好 , 大約 以 五百 代表 左右 為 最 適宜 。 這 又 與 建國 大綱 所 提示 的 「 一 縣 產生 一 個 國大 代表 」 之 辦法 不 相 符合 , 也 就 與 國父 遺教 所 說 的 「 直接 民權 」 之 精神 相 違背 了 。 不過 話 又 要 說回來 。 制憲 國大 代表 及 現在 國大 代表 中 均 有 職業 代表 參加 , 而 國父 遺教 並 未 要求 國大 代表 之 產生 必須 兼採 職業 代表制 , 而且 明明 說明 每 縣 只 出 一 個 代表 , 可見 對於 國父 遺教 , 只 能 從 其 大 者 遠 者 , 而 無法 一字 一 句 遵守 的 。 可是 , 今日 同志 們 對於 遺教 之 態度 , 往往 只 取 其 有利 的 一 面 遵守 罷了 。 就是說 , 對於 我們 有利 的 , 不 問 合 不 合於 現狀 , 動輒 以 遺教 為 招牌 , 強人 勉強 接受 ; 對於 我們 不利 的 一方面 ( 當然 是 依據 個人 的 標準 ) , 則 棄 之 如 敝屣 , 不管 遺教 不 遺教 。 從 嚴格 來 說 , 這 也 不能 算是 遵守 遺教 之 道 了 。 因此 , 我們 今後 考慮 問題 時 , 要 能 就事論事 , 順應 這 一 時代 的 大 方向 。 其次 , 講到 政黨 控制 所屬 代表 一 事 , 在 民主 國家 的 政黨 , 無論 就 其 組織 來 講 , 或 就 其 立場 來 講 , 是 無法 做到 絕對 的 控制 的 。 因為 政黨 之 組成 , 是 以 參與 國家 政務 為 目的 的 一 種 「 志同道合 」 的 政治 結合 , 一 個 人 對 某 個 問題 的 意見 既 不能 永久 不變 , 而 同志 們 對 所有 問題 的 意見 , 絕 不會 、 也 不可能 都 是 常常 一致 的 。 如 某 一 同志 對 某 一 個 問題 的 意見 不能 與 大眾 的 意見 一致 的 時候 , 自 不能 絕對的 強 其 從同 , 這 不僅 是 關係 於 某 同志 之 獨立 人格 , 也 就 是 民主 國家 之所以 為 民主 國家 之 道 了 。 故 民主 國家 政黨 之 紀律 , 只有 在 某 種 程度 內 , 纔 能 拘束 其 黨員 , 超過 了 這 個 限度 , 黨員 可以 自由 脫黨 的 。 在 民主 國家 的 政黨 , 一 個 黨員 要求 脫黨 是 一 件 很 平常 、 很 容易 的 事情 , 既 沒有 什麼 罪惡 在 內 , 也 沒有 什麼 不道德 。 我們 從事 於 民主 政黨 工作 的 人 , 要 絕對 放棄 蘇俄式 的 政黨 觀念 : 如 脫黨 等於 叛變 ; 開除 黨籍 等於 宣告 死刑 。 五 、 現行 制度 中 「 行政 與 立法 之 關係 」 之 優點 現行 憲法 的 設計 的 用意 , 已 如 上文 所 述 , 而 主張 修改 憲法 的 人 , 不論 是 要 在 現在 立即 加以 修改 的 , 抑 欲 留待 行憲 一二 年 之後 再行 修改 的 , 他們 對於 這 部 憲法 , 均 懷有 二 點 疑慮 , 也 可以 說 是 有 二 點 最 不 滿意 的 地方 。 茲特 歸納 於 左 : 其 一   他們 認為 今後 的 行政 部門 ( 包括 總統 與 行政院 ) 是 軟弱 無能 , 一籌莫展 。 其 二   立法院 的 職權 是 龐大 無比 , 沒有 一 個 機關 可以 與 之 制衡 , 因為 行政院 沒有 解散 立法院 之 權 。 對於 上述 二 點 疑慮 , 茲 擬 加以 申說 , 以 闡明 這些 疑慮 是否 正確 , 抑屬 誤解 , 藉 明 現在 憲法 所 規定 的 行政 與 立法 的 關係 , 有 其 不可 抹殺 的 優點 存在 。 這裡 首先 應該 提出 研究 的 , 就 是 在 制憲 的 時候 , 對於 我國 今後 採用 的 憲政 制度 , 關於 行政 部門 的 組織 , 究 應 採行 總統制 ? 抑應 採用 內閣制 ? 換句話說 , 以 中國 今日 的 政治 情勢 而論 , 到底 哪 一 種 制度 最為 合宜 ? 此 為 起草 憲法 當時 討論 最 久 而 最 傷腦筋 之 問題 。 大體言之 , 國民黨 人士 多 主張 採行 總統制 。 他們 以為 主持 行政 的 人 , 必須 像 美國 總統 一樣 , 不 受 議會 的 干涉 , 國家 大事 纔 能 放手 做去 , 建國 工作 纔 能 順利 達成 。 國民黨 以外 之 人士 , 大都 贊成 採用 內閣制 或 責任 政府 制 。 他們 認為 行政院 必須 對 立法院 負責 , 纔 能 建立 民主 政治 的 政制 。 因為 有 了 負責 的 政府 , 他 做 得 好 , 議會 擁護 他 ; 他 做 不 好 , 議會 可以 質問 他 的 責任 。 這裡 尚 須 補充 說明 一 句 的 , 這 兩 種 制度 都 是 以 人民 代表 的 議會 為 政治 制度 之 骨幹 , 不過 前者 ( 總統制 ) 以 行政 部門 與 立法 部門 立於 對等 的 地位 , 而 後者 ( 內閣制 ) 則 以 立法 部門 為 政治 上 之 重心 , 行政 部門 僅 其 一 個 派生 的 機關 耳 。 兩 派 爭論 的 結果 , 最後 決定 採用 現在 的 辦法 , 既 非 美國 之 總統制 , 亦 非 完全 之 內閣制 , 而是 一 種 折衷 的 具有 兩 者 優點 的 獨創 制度 。 主張 採行 美國 之 總統制 者 , 以為 我國 正當 建國 時期 , 百廢待舉 , 非 總統 握有 廣大 的 權力 , 殊不足以 應付 艱困 的 環境 , 度過 目前 的 難關 。 尤其 是 怕 小 黨 林立 , 閣潮迭起 , 弄到 政府 不能 辦事 , 像 戰前 法國 政局 一樣 , 故 贊成 憲法 上 關於 行政 部門 的 組織 應 採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