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參加 這 個 機構 。 誠然 在 這 個 期間 , 美國 政府 也 有 數 度 派遣 「 觀察員 」 這些 名稱 的 人員 , 協助 世界 和平 的 工作 。 可見 美國 總統 之 權力 , 並 不比 一般人 所 想像 的 那樣 大 , 那麼 能 有 作為 了 。 返觀 我國 現在 憲法 對 這 一 部分 規定為 如何 ? 總統 的 權力 是 不 是 比 美國 總統 的 來得 小 ? 第一 先 就 「 用人 行政 」 來 說 吧 ! 以 行政 部門 而言 , 我國 憲法 規定 , 總統 只 須 提出 行政院長 一 人 , 徵求 立法院 之 同意 即可 , 其餘 的 政務 委員 ( 包括 各 部長 ) 可以 自由 任用 , 不 受 立法 機關 之 牽制 , 更 毋須 提出 整 個 閣員 名單 , 徵詢 立法院 之 意見 了 。 惟 憲法 上 既 規定為 行政院 應對 立法院 負責 , 故 政務 委員 之 任用 , 總統 必須 獲得 行政院長 之 同意 , 或 須 由 行政院長 提名 請求 總統 核定 者 , 乃 當然 的 事情 , 用不著 多加 說明 了 。 故 我國 總統 之 用 人權 , 比 總統制 之 美國 總統 則 自由 得多 , 而 內閣制 之 英王 與 法國 總統 簡直 無法 與 之 比擬 。 這些 地方 起草人 考慮 至為 周詳 , 因 用人 行政 在 中國 政治 社會 , 很 容易 鬧 糾紛 , 尤 歡喜 以 個人 愛憎 來 判斷 人 之 善惡 良否 , 故 未 將 行政院 之 全體 政務 委員 置於 立法院 之 同意 之 條件 下 。 這 是 有鑑於 北京 政府 時代 , 因 總統 提名 閣員 未 被 國會 通過 , 致 造出 許多 亂源 和 糾紛 , 而 阻礙 了 民主 政治 的 建立 的 緣故 。 第二 再 就 「 行政 部門 的 職權 」 來 說 吧 ! 現行 憲法 規定 , 行政院 對 立法院 移請 變更 政策 的 決議 , 和 立法院 通過 的 法律案 、 預算案 和 條約案 , 如 認為 有 窒礙 難行 時 , 經 總統 的 核可 , 均 得 移請 立法院 去 覆議 。 而且 在 覆議 的 時候 , 必須 有 出席 立法委員 三分之二 維持 原案 時 , 行政院長 始 接受 其 決議 , 或 辭職 以 讓 賢能 。 換 一 句 話 說 , 立法院 之 大部分 決議 , 總統 和 行政院長 認為 不能 執行 時 , 均 可 移送 立法院 , 請 其 重新 加以 考慮 。 此時 出席 立法委員 如 不能 達到 三分之二 維持 原 決議案 , 立法院 對於 行政院 就 不能 迫以 任何 的 作為 。 就是說 , 立法委員 中 只要 有 比 三分之一 的 人數 多出 一 名 立法委員 站 在 支持 行政院 的 立場 這 一 邊 , 行政院長 的 地位 , 就 可 安如泰山 , 就 可 為所欲為 , 而 不會 引起 任何 政潮 了 。 這 個 樣子 的 政府 , 還 能 說 他 是 「 軟弱 無能 」 的 政府 麼 ? 這 種 辦法 , 不 信任 決議制 絕不 能 與 之 比擬 , 因為 在 後者 , 政府 必須 要 有 出席 議員 過半數 之 支持 , 政府 纔能 站 得 安穩 。 故 在 現行 制度 之下 , 政府 究 較 安定 , 而 工作 自然 易於 推行 了 。 其次 , 我 再 從 反面 來 說 一 說 。 行政院 移請 立法院 覆議 之 案件 , 如 不能 達到 有 出席 立法委員 三分之一 多出 一 人 推翻 原 決議案 , 此時 行政院長 如 認為 原 決議案 與 自己 的 政策 不 相 符合 , 而 不 願意 接受 實行 的話 , 則 只有 出於 挂冠 而 去 之 一 途 。 這 可以 說 是 「 天公地道 」 的 辦法 。 無論 就 事實 言 , 或 從 理論 言 , 行政院 既 不能 獲得 比 出席 立法委員 三分之一 多出 一 人 來 支持 自己 的 意見 或 政策 的 時候 , 他 除掉 犧牲 自己 意見 來 接受 民意 機關 的 意見 以 實行 之外 , 只 有 下臺 了事 , 此外 再 也 找 不 到 其他 較 好 的 辦法 來 解決 這 場 紛爭 了 。 不 信任 決議 的 制度 , 也 不過 是 一 種 解決 紛爭 的 辦法 , 用以 判定 哪 一 個 是 和 哪 一 個 非 , 使 是 者 繼續 留任 , 非者 和平 下臺 。 第三 現行 憲法 對於 行政院 的 責任 問題 , 沒有 採用 議會 內閣制 所 通行 的 「 連帶 責任 制 」 的 辦法 。 連帶 責任制 乃是 「 責任 內閣制 」 中 最 重要 的 一 點 。 所謂 連帶 責任 者 , 就 是 內閣 各 部 的 重要 政策 , 須 由 內閣 全體 共同 負責 , 進 則 同進 ,退 則 同 退 。 甲 閣員 所 做 的 事情 , 雖 與 乙 閣員 毫無 關係 , 但 甲 閣員 之 錯誤 , 可能 影響 於 乙 閣員 之 進退 。 英國 政治家 兼 學者 摩勒氏 ( Morley , 一八三八 - 一九二三 ) 論 內閣 連帶 責任 制度 有云 : 「 就 原則 說 , 內閣 各 部 的 重要 政策 , 由 全體 內閣 共同 負責 , 進 則 同進 , 退 則 同 退 。 外交部 一 件 失敗 的 公事 , 可以 把 財政部長 拖下 臺 來 ; 一 個 愚蠢 的 陸軍部長 的 錯誤 , 又 可以 把 一 個 良好 的 內政部長 趕走 。 因為 內閣 對 君主 或 議會 說 , 是 一 個 單位 , 內閣 的 意見 提到 君主 與 國會 前 , 如同 一 個 人 的 政見 一樣 。 他們 提出 他們 的 政見 , 在 君主 面前 , 或 在 貴族院 眾議院 面前 , 都 好像 是 一 個 單獨 的 全體 ( a sing le whole ) 。 內閣 的 特徵 , 就 是 聯合 而 不可 分 的 責任 。 」 我們 現在 的 憲法 , 並 未 採用 這 種 連帶 責任 的 辦法 , 故 行政院 毋須 為了 某 一 部長 施政 的 錯誤 而 連帶 的 發生 總辭職 問題 ; 甲 部長 亦 毋須 因 乙 部長 的 措施 不當 而 須 負 共同 責任 。 此於 行政院 的 安定性 , 關係 極 大 。 我們 可以 說 , 在 現行 制度 下面 , 行政院 是 比較 安定 的 。 第四 就 行政院 要 對 立法院 負責 一點 來 說 一 說 。 關於 行政 部門 的 組織 , 不 採用 總統制 , 而 採用 近乎 內閣制 的 制度 的 另 一 原因 , 乃是 為了 萬一 行政 部門 與 立法 部門 發生 衝突 的 時候 ( 這 是 在 民主 政制 下面 常 有 的 事情 , 並 沒有 什麼 大不了 的 可慮 之 處 。 民主 政治 的 長處 就 在 此 , 可以 和平 無事 的 移交 政權 ) , 讓 行政院 去 抵擋 頭 一陣 , 而 不致 馬上 累及 總統 本身 , 如 美國 之 總統制 一樣 。 如果 雙方 僵持不下 的 時候 , 總統 還可以 居間 調停 , 或 用 改組 行政院 的 辦法 , 以 結束 這 場 政爭 。 這樣 , 使 總統 的 地位 比較 超然 , 總統 的 威望 可 予 保持 。 在 建國 時期 , 尤其 在 政局 動盪 不安 的 情勢 中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