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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 與 乙 閣員 毫無 關係 , 但 甲 閣員 之 錯誤 , 可能 影響 於 乙 閣員 之 進退 。 英國 政治家 兼 學者 摩勒氏 ( Morley , 一八三八 - 一九二三 ) 論 內閣 連帶 責任 制度 有云 : 「 就 原則 說 , 內閣 各 部 的 重要 政策 , 由 全體 內閣 共同 負責 , 進 則 同進 , 退 則 同 退 。 外交部 一 件 失敗 的 公事 , 可以 把 財政部長 拖下 臺 來 ; 一 個 愚蠢 的 陸軍部長 的 錯誤 , 又 可以 把 一 個 良好 的 內政部長 趕走 。 因為 內閣 對 君主 或 議會 說 , 是 一 個 單位 , 內閣 的 意見 提到 君主 與 國會 前 , 如同 一 個 人 的 政見 一樣 。 他們 提出 他們 的 政見 , 在 君主 面前 , 或 在 貴族院 眾議院 面前 , 都 好像 是 一 個 單獨 的 全體 ( a sing le whole ) 。 內閣 的 特徵 , 就 是 聯合 而 不可 分 的 責任 。 」 我們 現在 的 憲法 , 並 未 採用 這 種 連帶 責任 的 辦法 , 故 行政院 毋須 為了 某 一 部長 施政 的 錯誤 而 連帶 的 發生 總辭職 問題 ; 甲 部長 亦 毋須 因 乙 部長 的 措施 不當 而 須 負 共同 責任 。 此於 行政院 的 安定性 , 關係 極 大 。 我們 可以 說 , 在 現行 制度 下面 , 行政院 是 比較 安定 的 。 第四   就 行政院 要 對 立法院 負責 一點 來 說 一 說 。 關於 行政 部門 的 組織 , 不 採用 總統制 , 而 採用 近乎 內閣制 的 制度 的 另 一 原因 , 乃是 為了 萬一 行政 部門 與 立法 部門 發生 衝突 的 時候 ( 這 是 在 民主 政制 下面 常 有 的 事情 , 並 沒有 什麼 大不了 的 可慮 之 處 。 民主 政治 的 長處 就 在 此 , 可以 和平 無事 的 移交 政權 ) , 讓 行政院 去 抵擋 頭 一陣 , 而 不致 馬上 累及 總統 本身 , 如 美國 之 總統制 一樣 。 如果 雙方 僵持不下 的 時候 , 總統 還可以 居間 調停 , 或 用 改組 行政院 的 辦法 , 以 結束 這 場 政爭 。 這樣 , 使 總統 的 地位 比較 超然 , 總統 的 威望 可 予 保持 。 在 建國 時期 , 尤其 在 政局 動盪 不安 的 情勢 中 , 造成 一 種 比較 安定 的 力量 , 自 屬 必要 之 圖 。 總之 , 現行 制度 如 運用 得法 , 可以 保有 總統制 和 內閣制 的 長處 , 而 減少 其 短處 。 我 之 謂為 折衷 的 獨創制 者 以 此 。 六 、 現行 制度 之下 , 是 不 是 立法院 的 權力 過 大 以上 係 說明 現行 的 憲政 制度 , 總統 和 行政院 的 權力 , 絕對 沒有 比 美國 總統制 的 總統 來得 小 , 亦 不 似 內閣制 之 易 起 政潮 。 現在 擬 闡明 今日 立法院 所有 的 權力 , 是 不 是 如 張知本 代表 等 在 提議 修改 憲法案 中 所 云 : 「 在 我國 憲法 上 , 立法院 職權 之 龐大 , 非 各 國 三權 憲法 上 之 議會 所 可 比擬 , 因 別 無 類似 解散 議會 之 規定 」 ; 或 如 潘公展 代表 當行 憲 國大 代表 開會 期間 在 中央日報 上 發表 之 談話 所 云 : 「 立法院 之 權力 , 則 無 限制 的 擴大 。 」 兩 位 代表 所 持 之 理由 , 大致 可 析 之 如左 : 其 一   憲法 上 只有 立法院 迫使 行政院長 接受 原 決議 或 總辭職 的 規定 , 而 行政院長 則 無 解散 立法院 的 權力 , 這 是 不 平等 的 , 對 行政院 是 不利 的 , 是 片面 的 加重 了 行政院 的 責任 。 其 二  現行 憲法 對 立法 機關 採行 「 一院制 」 , 別 無 他院 以為 制衡 , 故 立法院 之 決議 , 易 流為 一意孤行 之 獨斷 。 先 來 討論 「 解散權 」 吧 ! 行政 部門 之 握有 解散權 , 與 立法 部門 之 握有 不 信任 決議權 , 乃是 相輔 而 並存 的 辦法 , 絕不 能 有 片面 的 規定 , 如 只 規定 行政院 有 解散權 , 或 只 規定 立法院 有 不 信任 決議權 之類 。 我國 憲法 為 求 政局 的 安定計 , 對於 行政院 對 立法院 之 負責 辦法 , 特 未 採用 提 不信任案 的 制度 , 良 以 這 種 制度 乃是 議會 控制 行政 部門 最 有力 的 武器 。 因為 不 信任案 提出 之後 , 只要 出席 議員 過半數 之 支持 , 不信任案 即可 成立 , 此時 行政 部門 如 不 解散 議會 , 即 須 總辭職 。 這 個 辦法 , 很 容易 造成 政局 不 安定 , 尤以 在 小 黨 林立 的 局面 之下 為然 。 其 詳容 後 再 論 。 在 另一方面 , 起草人 鑑於 中國 地域 廣漠 , 交通 極 不 方便 , 教育 又 未 普及 , 辦理 選舉 工作 , 確 非 一 件 易 事 , 為 求 社會 安定 計 , 亦 未 賦予 行政 部門 以 解散 立法 機關 的 權力 。 其 調和 折衷 的 辦法 , 係 使 行政院 對 立法院 之 某某 決議 事項 , 可以 提請 覆議 , 而 覆議 時 必須 有 出席 立法委員 三分之二 的 大多數 維持 原 決議案 時 , 原 決議案 始 能 成立 , 而 行政 部門 必須 接受 或 辭職 。 覆議 時 如 無 出席 立委 三分之二 支持 原 決議案 時 , 行政院 就 可 置之不理 了 。 此 於 行政院 方面 絕對 的 有利 , 毋寧 謂 為 減少 立法院 之 權力 。 復次 , 若謂 立法院 採用 一 院制 , 其 決議 事項 易 流為 一意孤行 之 獨斷 , 此 言 確 具 相當 的 理由 。 惟 現行 制度 之下 , 行政院 尚 握有 對 立法院 已 決議 事項 之 覆議權 , 當 可 矯正 若干 獨斷 之 弊病 。 退一 步 來 講 , 假定 行政院 的 覆議權 仍 不能 矯正 立法院 之 一意孤行 , 即令 國民大會 握有 複決 之 權 , 亦 難 完全 矯正 這些 毛病 的 。 其 結果 恐怕 是 徒滋 紛擾 , 使 政局 愈趨 不 安定 罷了 。 其 詳當於 再次節 詳論 。 這 個 毛病 我們 如 想 設法 加以 補救 , 則 只有 求 之於 採行 「 二院制 」 的 辦法 , 把 監察院 變為 名符其實 的 上議院 就 可 了 。 ② 此外 , 現行 憲法 第七十九 條 規定 : 「 立法院 對於 行政院 所 提 預算案 , 不得 為 增加 支出 之 提議 。 」 就 是 財政 上 的 發動權 , 亦 只 能 屬 之 於 政府 。 故 立法院 之 權力 , 不 獨 比 英國 巴力門 為 小 , 比 美國 國會 亦 不如 , 更 談 不 到 說 是 龐大 與 專斷 了 。 根據 上 文 所 述 , 可 見 張潘 二 代表 所 云 立法院 職權 之 龐大 , 究 不免 是 誇大 其 詞 , 絕非 正確 的 論斷 。 七 、 內閣制 的 弱點 這裡 想 說 一 說 內閣制 的 缺點 的 一 面 , 更 可 證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