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係 說明 現行 的 憲政 制度 , 總統 和 行政院 的 權力 , 絕對 沒有 比 美國 總統制 的 總統 來得 小 , 亦 不 似 內閣制 之 易 起 政潮 。 現在 擬 闡明 今日 立法院 所有 的 權力 , 是 不 是 如 張知本 代表 等 在 提議 修改 憲法案 中 所 云 : 「 在 我國 憲法 上 , 立法院 職權 之 龐大 , 非 各 國 三權 憲法 上 之 議會 所 可 比擬 , 因 別 無 類似 解散 議會 之 規定 」 ; 或 如 潘公展 代表 當行 憲 國大 代表 開會 期間 在 中央日報 上 發表 之 談話 所 云 : 「 立法院 之 權力 , 則 無 限制 的 擴大 。 」 兩 位 代表 所 持 之 理由 , 大致 可 析 之 如左 : 其 一   憲法 上 只有 立法院 迫使 行政院長 接受 原 決議 或 總辭職 的 規定 , 而 行政院長 則 無 解散 立法院 的 權力 , 這 是 不 平等 的 , 對 行政院 是 不利 的 , 是 片面 的 加重 了 行政院 的 責任 。 其 二  現行 憲法 對 立法 機關 採行 「 一院制 」 , 別 無 他院 以為 制衡 , 故 立法院 之 決議 , 易 流為 一意孤行 之 獨斷 。 先 來 討論 「 解散權 」 吧 ! 行政 部門 之 握有 解散權 , 與 立法 部門 之 握有 不 信任 決議權 , 乃是 相輔 而 並存 的 辦法 , 絕不 能 有 片面 的 規定 , 如 只 規定 行政院 有 解散權 , 或 只 規定 立法院 有 不 信任 決議權 之類 。 我國 憲法 為 求 政局 的 安定計 , 對於 行政院 對 立法院 之 負責 辦法 , 特 未 採用 提 不信任案 的 制度 , 良 以 這 種 制度 乃是 議會 控制 行政 部門 最 有力 的 武器 。 因為 不 信任案 提出 之後 , 只要 出席 議員 過半數 之 支持 , 不信任案 即可 成立 , 此時 行政 部門 如 不 解散 議會 , 即 須 總辭職 。 這 個 辦法 , 很 容易 造成 政局 不 安定 , 尤以 在 小 黨 林立 的 局面 之下 為然 。 其 詳容 後 再 論 。 在 另一方面 , 起草人 鑑於 中國 地域 廣漠 , 交通 極 不 方便 , 教育 又 未 普及 , 辦理 選舉 工作 , 確 非 一 件 易 事 , 為 求 社會 安定 計 , 亦 未 賦予 行政 部門 以 解散 立法 機關 的 權力 。 其 調和 折衷 的 辦法 , 係 使 行政院 對 立法院 之 某某 決議 事項 , 可以 提請 覆議 , 而 覆議 時 必須 有 出席 立法委員 三分之二 的 大多數 維持 原 決議案 時 , 原 決議案 始 能 成立 , 而 行政 部門 必須 接受 或 辭職 。 覆議 時 如 無 出席 立委 三分之二 支持 原 決議案 時 , 行政院 就 可 置之不理 了 。 此 於 行政院 方面 絕對 的 有利 , 毋寧 謂 為 減少 立法院 之 權力 。 復次 , 若謂 立法院 採用 一 院制 , 其 決議 事項 易 流為 一意孤行 之 獨斷 , 此 言 確 具 相當 的 理由 。 惟 現行 制度 之下 , 行政院 尚 握有 對 立法院 已 決議 事項 之 覆議權 , 當 可 矯正 若干 獨斷 之 弊病 。 退一 步 來 講 , 假定 行政院 的 覆議權 仍 不能 矯正 立法院 之 一意孤行 , 即令 國民大會 握有 複決 之 權 , 亦 難 完全 矯正 這些 毛病 的 。 其 結果 恐怕 是 徒滋 紛擾 , 使 政局 愈趨 不 安定 罷了 。 其 詳當於 再次節 詳論 。 這 個 毛病 我們 如 想 設法 加以 補救 , 則 只有 求 之於 採行 「 二院制 」 的 辦法 , 把 監察院 變為 名符其實 的 上議院 就 可 了 。 ② 此外 , 現行 憲法 第七十九 條 規定 : 「 立法院 對於 行政院 所 提 預算案 , 不得 為 增加 支出 之 提議 。 」 就 是 財政 上 的 發動權 , 亦 只 能 屬 之 於 政府 。 故 立法院 之 權力 , 不 獨 比 英國 巴力門 為 小 , 比 美國 國會 亦 不如 , 更 談 不 到 說 是 龐大 與 專斷 了 。 根據 上 文 所 述 , 可 見 張潘 二 代表 所 云 立法院 職權 之 龐大 , 究 不免 是 誇大 其 詞 , 絕非 正確 的 論斷 。 七 、 內閣制 的 弱點 這裡 想 說 一 說 內閣制 的 缺點 的 一 面 , 更 可 證明 現行 辦法 的 長處 : 內閣制 的 弱點 , 在 戰前 法國 表現 得 特別 顯著 。 就 是 運用 政治 的 政黨 , 有 許多 個 存在 , 哪 一 黨 一 派 都 不能 在 議會 ( 指 下 院 ) 內 獲得 過半數 的 議席 , 每 遇 組織 政府 的 問題 發生 , 必須 數 個 政黨 聯合 起來 , 然後 纔 可 獲得 過半數 的 議席 的 支持 , 纔 能 組成 政府 。 通常 稱謂 這 種 政府 為 「 聯合 政府 」 。 假定 共同 組織 政府 之 各 黨派 間 , 對於 某 個 問題 的 意見 , 一旦 發生 了 歧異 的 時候 , 聯合 內閣 必定 趨於 崩潰 , 而 代 之 以起 的 , 又 是 另外 幾 個 黨派 ( 原來 也 有 加入 者 ) 聯合 組成 的 聯合 政府 。 這 種 政府 的 基礎 , 始終 是 不會 穩固 的 。 在 英國 則 不然 , 大體 上 乃是 兩 大 政黨 對峙 的 局面 , 多數黨 在 朝 執政 , 少數黨 在野 居於 批評 和 監督 的 地位 , 兩 黨 交相 執政 , 政局 始終 保持 在 安定 的 狀態 之中 。 故 內閣制 之 不 適宜 於 小 黨 林立 之 國家 , 乃是 研究 政治 的 人 一致 之 意見 。 英 美 兩 國 之所以 造成 兩 大 政黨 之 交相 執政 , 小 黨 不易 成長 起來 , 實有 其 歷史 上 之 淵源 及 其 社會 之 背景 , 其他 國家 的 政黨 發展 過程 , 很 不 容易 循 著 這 個 途徑 以 進行 。 我們 這 部 憲法 在 起草 的 時候 , 原 已 想到 今後 中國 政黨 發展 的 前途 。 誠然 , 大家 很 希望 現存 政黨 能夠 保持 下去 , 並且 能夠 壯大 起來 , 而 不至 走向 小 黨 林立 的 地步 , 但 也 無 人 敢 予以 保證 。 今日 憲法 不 採行 不 信任 決議 制度 者 , 蓋恐 我們 今後 政黨 的 發展 , 或者 步入 法國 的 後塵 , 致 陷 政府 於 時有 更動 的 危險 。 照 現在 這樣 辦法 , 縱令 政黨 多 有 幾 個 存在 , 而 政局 仍 可 使 其 比較 安定 。 行政院長 須要 獲得 立法委員 三分之一 強 的 支持 , 究 較 須要 獲得 過半數 之 支持 為 易 也 。 八 、 國民大會 能夠 擔負 解決 行政 與 立法 的 衝突 麼 ? 國大 代表 之中 , 有 一 部分 人士 很 想 「 以 國民大會 為 解決 行政 部門 與 立法 部門 發生 爭執 的 機關 」 。 馬成驥 代表 等 所 提 的 參考案 ( 附 在 張知本 代表 提案 內 ) , 就 是 這 個 主張 。 他們 的 意見 想 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