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 3,849 in text YL2014069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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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 辦法 , 此 處 不 擬 加以 詳細 討論 。 第四   國大 代表 係 六 年 改選 一 次 , 而 立法委員 則 是 三 年 改選 一 次 , 從 理論 上 來 說 , 立法委員 比 國大代表 更 能 接近 民意 , 更 能 代表 民意 , 今 欲 以 國民大會 作為 解決 行政 部門 與 立法 部門 發生 衝突 的 裁判 機關 , 在 邏輯 上 未免 說不過去 。 九 、 以 國民大會 來 制衡 立法院 另外 還 有 若干 代表 , 想 把 國民大會 作為 「 制衡 立法院 」 的 機關 , 潘公展 代表論 憲法 修改 問題 有云 : 「 現制 立法院 之 權力 , 絕無 任何 機關 可以 與 之 制衡 , 吾人 必須 使 國民大會 對 中央 法律 有 創制 複決 之 權 , 而後 立法院 不致 為 一意孤行 之 機關 。 」 對於 潘 代表 的 立論 , 除 以 上述 第四 點 ( 立委 較 國大 更 能 接近 民意 ) 作為 答覆 之外 , 尚 有 一點 更 重要 理由 可以 駁倒 他 。 就 是 國大代表 與 立法委員 同屬 人民 選舉 , 同 為 人民 代表 , 何以 國民大會 能 握 最後 的 裁判權 呢 ? 蓋 國民大會 所 行使 之 創制 與 複決 兩 權 , 究屬 間接 民權 而 非 直接 民權 呀 ! 請問 一 縣 選出 一 個 國大 代表 , 與 數 縣 合併 選出 一 名 立法委員 , 其 為 「 間接性 」 的 地方 , 兩 者 究 有 多 大 的 區別 ? 照 我 個人 的 看法 , 無論 從 理論 講 , 或 從事 實講 , 兩 者 之為 間接 民權 則 一 也 , 我們 實 無法 加以 強制 的 區別 。 其次 , 如 以 兩 院制 為 根據 , 想 用 國民大會 來 制衡 立法院 的 專斷 , 而 防止 立法院 之 一意孤行 。 論 者 殊 未 深思 外國 立法 機關 之 二 院制 , 如 兩 院 對 某 一 問題 的 見解 不能 一致 時 , 或 開 兩 院 聯席 會議 ; 或 各 推 若干 委員 組織 協議會 , 以 求 兩 院 意見 之 趨於 一致 , 絕非 某 一 院 之 權力 高出 於 另 一 院 , 而 可 做 最後 之 裁判 。 民意 機關 是 不能 有 兩 層 樓 的 。 地方 民意 機關 也 是 獨立 自主 的 : 省 的 民意 機關 絕 不 能 干涉到 縣 的 民意 機關 的 。 十 、 結論 最後 我 想 補充 幾 句 話 , 以 結束 我 這 篇 文章 。 國民大會 這 個 制度 , 其 本身 有 很 大 的 缺陷 存在 , 這 種 缺陷 而且 不易 彌補 , 也 可以 說 是 先天性 的 缺陷 而是 無法 彌補 的 。 就 是 代表 的 數目 過於 龐大 , 對於 某 個 問題 , 不 適宜 於 討論 與 爭辯 , 只 能 做 「 可否 」 之 表決 。 有 人 說 : 「 如果 參加 國民大會 的 各 黨 各 派 , 能 有 嚴密 的 組織 , 能 有 鐵 一般 的 紀律 , 其 運用 必 可 做到 如 身 之 使臂 , 如 臂 之使指 , 像 今日 國大 這樣 亂糟糟 的 局面 , 當然 可以 避免 。 」 此 言 僅 從 表面 上 來 觀察 的 , 其 結果 恐 僅 程度 上 之 差異 , 實無 絕對 的 補救 的 好 方法 。 如果 國大代表 一切 行動 , 絕對的 要 受 政黨 的 控制 , 則 國民大會 亦 不過 是 變成 蘇俄 之 最 高 會議 的 中央 聯席 會議 , 那裡 只有 聽取 報告 , 舉手 表決 和 高呼 萬歲 的 照令 行事 , 別 無 自由 討論 與 互相 辯難 之 餘地 了 。 真理 愈 辯 而 愈 明 , 是非 益研 而 益曉 , 民主 政治 之 可貴 , 貴乎 討論 , 吹毛求疵 , 務求 真理 , 不致 人云亦云 , 不會 跟著 叫好 , 儘管 黨 有 紀律 , 各人 仍 可 憑著 自己 的 良心 來 作 主張 , 所謂 服從 黨紀 云云 , 要 在 不 違背 自己 良心 之 範圍 內 以 求 行動 之 一致 耳 。 職 是 之 故 , 國民大會 的 職權 , 此時 絕對 不可 擴充 , 以 我們 現在 的 經驗 實在 無法 運用 。 如果 要 擴充 , 只有 等待 行憲 工作 經過 若干 年 之後 , 俟 我們 對於 民主 政治 之 實施 , 獲有 豐富 之 經驗 , 對於 這 個 制度 的 運用 , 達到 純熟 靈活 的 階段 , 那時 再 來 研討 擴充 的 問題 , 尚 不 為 晚 。 總之 , 我們 目前 的 任務 , 須 以 臨深履薄 的 心情 , 小心 謹慎 的 態度 , 忠誠 堅定 的 意志 , 以 全力 來 推行 這 部 憲法 , 而且 要 照 憲法 條文 的 規定 , 規規矩矩 , 一 步 一 步 的 向 前 推動 , 切 不可 稍 有 幻想 , 或 另 生 枝節 , 致貽 憲政 前途 以 無窮 的 禍患 。 我們 已 有 兩 次 國大 開會 的 經驗 , 我們 做 代表 的 人們 , 應該 深切 反省 , 我們 是 怎樣 的 在 制憲 ? 我們 又 怎樣 的 在行憲 ? 我們 要 使 這 個 制度 不要 受到 些微 的 損害 , 我們 要 使 人們 不要 懷疑 這 個 制度 的 不良 。 國民大會 重要 任務 之 一 的 選舉 工作 , 進行到 了 選舉 副總統 的 階段 , 就 發生 了 嚴重 的 糾紛 , 而 產生 了 政治 上 的 裂痕 , 如果 照 建國 大綱 的 要求 , 再 把 立法院 七百餘 名 之 立法委員 , 和 監察院 二百餘 名 之 監察 委員 , 均 由 國民大會 選舉 , 如 五五 憲草 所 規定 者 , 則 此 次 大會 之 緊張 與 混亂 的 情形 , 必 十 倍 百 倍 於 今日 了 。 間接 選舉制 之 為 各 國 所 摒棄 者 , 就 是 這 個 制度 容易 發生 毛病 , 容易 為 競選 者 所 操縱 與 行賄 。 因此 我們 要 斷然 放棄 這 種 主張 , 而 將 立法委員 和 監察 委員 改為 今日 憲法 所 規定 的 辦法 了 。 其實 , 監察 委員 的 選舉 , 今後 應該 更 進一步 , 改為 直接 民選 纔好 。 至於 在 現制 下 , 行政 與 立法 兩 院 之 權力 , 絕非 如 反對 者 之 所 誇張 : 行政院 是 軟弱 無能 , 立法院 則 職權 龐大 , 已 如 前 文 所 述 , 我們 今後 如 能 根據 這 部 憲法 , 一心一德 的 做去 , 現行 的 辦法 , 也許 會 變成 一 個 很 好 的 制度 。 無論 哪 種 政治 制度 , 其 本身 總 不免 有 多少 的 缺陷 , 端賴行 此 制度 的 人們 , 要 如何 的 竭盡 智謀 來 運用 , 俾能 發揮 其 長處 而 減少 其 缺陷 。 美國 現在 這 部 憲法 , 漏洞 之 處 甚多 , 為何 行 之 迄 今 , 不僅 未曾 發生 若何 流弊 , 反 能 建設 今日 這樣 富強 的 國家 ? 此 無 他 , 以 其 開國 元勳 , 忠實 推行 憲法 , 養成 很 好 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