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 3,885 in text YL201406939
<< Prev Next >>
    
 

委員會 , 本 係 統一 黨務 之 臨時 過渡 機關 , 黨 之 根本 大計 , 胥 待 決 於 第三 次 ( 屆 ) 全 國 代表 大會 , 故 其 行使 職權 , 為時 至暫 。 且 自 成立 以迄 今日 , 雖 不 敢 言 有 若何 成績 , 而 事事 公開人 所 共見 。 本 黨員 救國 責任 , 一切 行動 須 示 國人 以 大信 , 況關黨 之 根本 問題 , 尤 不能 輕易 從事 , 若 為 少數 人 之 意見 ( 按 此 少數 人 即 係 指 著 蔣中正 、 汪兆銘 而言 也 ) , 將 黨 之 根本 問題 , 數 月 一 易 , 不 特國人 無所適從 , 即 黨 內 亦 祇 覺 其 治絲愈棼 。 抑有進 者 , 本 黨 為 整 個 之 黨 , 萬不容 黨 內 有 派 , 前 之 右派 、 左派 、 中派 , 為 共產黨 分化 本 黨 之 名詞 , 今 已 彰明 較 著 , 人知 其 非 。 某 等 在 西山 總理 靈前 開會 , 決議 肅清 共產黨 , 只 有 主張 , 並 無 派別 。 自 寧 、 漢 先後 清黨 , 主張 早已 完成 : 自 中央 特別 委員會 成立 , 黨權 統一 , 黨部 完整 , 更 無 派別 存 於 其 間 。 況清 共 為 黨員 應 盡 之 責 , 既已 一致 , 即 無 彼此 , 不圖 今日 吾 黨 同志 竟 仍 有 以 西山派 為 攻擊 之 資 , 於 以 嘆 共產黨 所 施 毒計 入 人 之 深 , 否則 必 猶 有 共產黨 作祟 於 吾 黨 之中 , 而 同志 未及 察 也 。 吾 黨 同志 誠愛 黨 者 , 不宜 妄指 中央 特別 委員會 為 罪過 , 亦 不宜 橫 以 莫須有 之 事 醜詆 吾人 。 中央 特別 委員會 中 , 如果 有 不 稱職 者 , 儘 可 更易 ; 如謂 委員 人數 未 能 充分 容納 各 方 , 則 委員 儘 可 增加 人數 。 或 言 西山 會議派 對於 黨務 包辦 把持 , 尤乖 事實 。 查 特別 委員會 係 委員制 , 與 西山 會議 有 關係 而 為 委員 者 , 不及 三分之一 , 中央 常務 委員會 各 部 委員 而 與 西山 會議 有 關係 者 , 充其量 亦 不過 三分之一 。 事實 俱 在 , 莫能 掩蓋 , 若 摭拾 此 說 為 攻擊 之 媒 , 直屬 不堪一笑 。 總之 , 當 此 革命 進程 中 , 內 有 殘餘 軍閥 , 外 有 環伺 列強 , 而 共產黨 為害 心腹 , 尤 岌岌不可 終日 。 本 黨 負 此 救國 重責 , 整 個 團結 , 猶恐力微 , 再行 相 煎 , 何以 自存 ? 至 若 知 共產黨 之 禍 而 清黨 , 復用 其餘 孽 以 禍黨 , 甚至 惟 我 可以 聯共 , 惟 我 可以 清 黨 , 他人 反共 而 清黨 者 , 則 非 打倒 不可 ( 按 此 顯然 是 指 蔣中正 而言 也 ) , 此 皆 本 黨 不祥 之 現象 。 故某 等 區區 愚誠 , 祇 知 有 黨 , 不 知 有 派 , 無意 氣雜 於 其 間 , 更 非 諱言 西山 會議 。 寧漢清黨 , 何 一 非 西山 會議 數 年 來 之 主張 行動 ? 所謂 求仁得仁 , 仁 已 得 矣 , 惟有 進而 求 黨 之 統一 。 故 中央 特別 委員會 成立 時 , 即將 上海 中央 黨部 結束 , 移交 於 中央 特別 委員會 , 尚何 有 西山 會議 之 存在 ? 某 等 服務 中央 特別 委員會 , 亦 只有 個人 黨員 資格 , 並 無 西山 會議派 之 意義 。 茲 之 列名 , 亦 本 個人 資格 發言 , 一 陳 過去 之 事實 而已 。 若夫某 等 個人 之 進退 , 早 有 聲明 , 祇 知黨 之 團結 , 無 個人 權利 地位 之 成見 , 時時 皆 可 引退 , 惟 中央 特別 委員會 有 其 正當 之 歷史 , 則 不能不 懇切 明白 以 告 同志 , 以 告 國人 , 無 使 為 一 部分 人 一手 遮蓋 天下 耳目 , 此 則某 等 今日 不得已 於 言 者 也 。 特此 陳詞 , 諸維亮鑑 。 中華民國 十六年 十一月 廿九日 。 」 ( 見 鄒魯 「 回顧錄 」 上 冊 , 頁 二○九 - 二一四 ) 【 註 七 】 為什麼 南昌 行營 只 召集 十 省 行政 人員 會議 呢 ? 這裡 需要 略加 解釋 , 不然 世人 不會 明白 的 。 這 是 受 了 當時 的 政治 局勢 所 拘束 而 不得不 如此 也 。 所謂 「 十 省 」 者 , 即 江蘇 、 浙江 、 福建 、 江西 、 安徽 、 湖北 、 湖南 、 河南 、 陝西 、 甘肅 是也 。 這 是 當時 南京 政府 所 能 管轄 得到 的 地方 , 其餘 如 : (一) 東北 各 省 已 因 「 九一八 事變 」 , 日人 則 擁戴 清朝 廢帝 溥儀 ( 註 137 ) 而 成立 了 一 個 傀儡 組織 滿洲 國 , 連同 察哈爾 、 熱河 、 綏遠 都 認為 是 滿洲國 的 附屬地 , 中央 不得 管轄 。 (二) 民國 廿二年 五月 卅一日 , 在 河北省 塘沽 地方 , 中 日 雙方 代表 , 訂立 了 「 中 日 華北 停戰 協定 」 , 世間 稱 之 為 「 塘沽 協定 」 , 規定 中國 軍隊 須 撤退 至 延慶 、 昌平 、 高麗贏 、 順義 、 通州 、 香河 、 寶坻 、 林亭鎮 、 寧河 、 蘆臺 所 連 之 線 以西 以南 地區 。 後來 日寇 的 「 關東軍 」 又 不滿 於 「 塘沽 協定 」 , 在 平津 一帶 又 橫生 枝節 , 屢 肇事端 。 中央 不得已 又 派 何應欽 北來 兼攝 政治 分會 主席 ( 按 北平 政治 分會 係 民國 廿一年 設立 , 由 親日派 黃郛 ( 註 138 ) 任 主席 , 黃郛字 膺白 , 民國 元年 陳其美 任 滬軍 都督 時 ,任 參謀長 , 蔣中正 則 任 參謀 ) , 與 日本 華北 駐屯軍 ( 此 是 根據 「 辛丑 條約 」 而 來 , 不過 該 約 只 許 各 國 駐兵 京城 , 保護 使館 , 而 日寇 則 藉故 擴充 , 竟 稱為 「 日本 關東軍 華北 駐屯軍 」 ) 司令 梅津 更 進一步 商定 , 按照 「 塘沽 協定 」 , 加入 河北 、 察哈爾 兩 省 及 平津 兩 市 為 緩衝區 。 在 此 區 內 , 中央 不得 有 國民黨 活動 , 更 不能 在 區 內 居住 , 並 不得 派 中央軍 及 憲兵 駐紮 , 所有 中央 軍隊 則 撤至 河北省 永定河 以南 。 世 稱 這 個 協定 為 「 何梅 協定 」 , 即 「 何應欽 梅津 之 協定 」 也 。 自此 以後 , 華北 就 「 特殊化 」 了 。 後來 將 北平 政治 分會 改為 「 冀察 政務 委員會 」 , 由 原 屬 馮玉祥 之 廿九 軍軍長 宋哲元 為 該 會 委員長 , 兼 平津 綏靖 主任 , 由 師長 張自忠 ( 註 139 ) 、 馮治安 ( 註 140 ) 、 劉汝明 ( 註 141 ) 、 趙登禹 ( 註 142 ) 分駐 各 處 , 名為 地方 部屬 。 而 省主席 宋哲元 乃是 馮玉祥 西北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