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。 若 遇 特殊 情況 , 可 由 皇帝 特旨 諭令 於 居喪 未滿 之 時 起復 , 素服 供 職 。 新疆 官員 考察制 該 制度 規定 ,嗣 後 , 每 年 年終 , 在 疆 的 將軍 、 都統 和 參贊 大臣 要 對 其 所屬 各 城 管事 大臣 做出 考核 , 並 出具 考語 , 密行 陳奏 。 其中 , 北疆 的 哈密 辦事 大臣 與 吐魯番 、 巴里坤 、 古城 、 庫爾喀喇烏蘇 歸 烏魯木齊 都統 管轄 , 南疆 的 喀喇沙爾 、 庫車 、 阿克蘇 、 烏什 、 葉爾羌 、 和闐 、 英吉沙爾 等 , 歸 喀什噶爾 參贊 大臣 專轄 , 並 均 歸 伊犁 將軍 統轄 。 尊號 尊崇帝 、 后 的 稱號 。 在 古代 , 臣下 以 尊崇 的 名號 進稱 皇帝 , 和 嗣皇帝尊 前任 皇帝 為 太上皇 、 尊后 為 皇太后 、 太皇 太后 等 , 稱為 上 尊號 。 尊號 只 能 上 一 次 , 而 徽號 則 可 每 遇 慶典 累加 。 安集 延 浩罕國 的 四 大 城市 之 一 , 位於 喀什噶爾 西北 五百里 處 。 其 人 好 賈 , 遠遊 新疆 南北 各 城 , 處處 有 之 。 故 在 新疆 , 安集 延人 往往 為 浩罕人 之 代稱 。 寸磔 凌遲 的 別稱 , 死刑 中 最 殘酷 的 一 種 。 唐代 已 有 , 歷代 相沿 。 清代 用於 十惡不赦 之 重罪 , 被 稱為 極刑 。 其 刑殘 酷 無比 , 對 犯人 進行 零割 , 寸 而 磔 之 , 常 多達 千萬 刀 , 終 至 體無完膚 。 最後 , 取 其 臟腑 , 乃 畢其命 。 清 末 新政中 , 此 刑 被 廢 , 改為 斬決 。 紫光閣 閣名 。 在 北京 西苑 太液池 ( 今 中南海 ) 西岸 。 清 時 為 元旦 宴請 藩屬 王公 之 處所 。 又 於 閣前殿 試兵部 中式 武舉 。 更定 《 回疆 補放 伯克 章程 》 舊例 , 各 城 大小 伯克 缺出 , 由 本 城 大臣 擬定 正陪 , 咨送 喀什噶爾 參贊 大臣 驗放 , 分別 奏咨 。 往往 有 賄囑 營謀 等 弊 。 至是 規定 , 三 品 至 五 品 伯克 由 本 城 大臣 選擇 適當 人選 四 、 五 名 , 造具 四柱 清冊 , 一 勞績 , 二 資格 , 三 人才 , 四 家 世 , 填注 事實 , 出具 切實 考語 , 咨送 喀什噶爾 參贊 大臣 覆核 上聞 ; 六 、 七 品 伯克 仍 咨送 喀什噶爾 參贊 大臣 驗放 。 同時 , 申嚴 迴避 禁令 , 大伯克 迴避 本 城 , 小伯克 迴避 本莊 。 稽查 新疆北路 茶葉 、 大黃 章程 以 張格爾 叛亂 , 「 悉由安 集延 內外 勾結 」 所致 , 故定 此 章程 。 此 章程 規定 , 細 茶 、 雜茶 著 即 嚴行 禁止 , 不准 販入 伊犁 及 塔爾巴哈臺 境 內 , 以 絕安 集延 私販 之 弊 。 其 大 茶 、 斤茶 , 安集 延 外夷 向 不 興販 , 嗣後 准 其 販運 。 副茶 , 聽 官兵 領買 。 至 大黃 一 項 , 著 一律 稽查 。 並 規定 , 所有 行 茶 之 法 , 設 官商 經理 , 配引 為憑 。 該 章程 實際 上 禁絕 了 與 浩罕 的 貿易 通道 , 並 剝奪 了 安集 延人 貿易 權力 , 終 致 回疆 不久 再 起 動亂 。 杖 即 杖刑 。 對 罪犯 的 處罰 方式 , 五刑 之 一 , 始於 周 , 隋代 歸入 五刑 ,清 沿用 。 亦 稱 大 杖 。 即 用 大荊條 或 大竹板 拷打 臀 、 腿 或 背 。 其 刑 重於 笞刑 , 輕於 徒刑 。 清 杖刑 自杖 六十 至 一百 , 分成 五 等 。 常 行杖 一般 長 三點五 尺 , 大頭 直徑 二點七 分 , 小頭 一點七 分 。 凡文武 官員犯 杖刑 , 則 分別 公私 , 代 之 以 罰俸 、 降級 、 降調 和 革職 等 處分 。 清 末 新政 , 革除 該 刑 , 改為 罰銀 或 做工 。 流 即 流刑 。 對 罪犯 的 處罰 方式 , 五刑 之 一 , 始於 秦漢 , 隋代 歸入 為 五 刑 ,清 沿用 。 即 遣送 犯人 至 一定 地方 去 服 勞役 。 清制 , 流刑 分為 二千里 、 二千五百 里 和 三千里三 等 , 每 等 均 要 加杖 一百 。 初 由 各 縣 解交 巡撫 衙門 , 按照 里數 , 酌發 各 處 荒蕪 及 瀕海州縣 。 乾隆 八年 (1743) , 刑部 纂輯 《 三流道里表 》 , 對 各 地 各 等 流犯 應 發配 的 地點 作 了 具體 規定 。 清 末 新政 , 流刑 仍 予 保留 , 但 配犯 一律 入 罪犯 習藝 所 服刑 , 且 規定 了 年限 。 後 又 廢除 附加 杖刑 。 枷號 又 叫 枷示 , 是 一 種 在 監 外 帶枷示眾 的 刑罰 。 枷 是 套 在 罪犯 頸項 上 的 板狀 刑具 , 一般 長 二點五 尺 ,闊 二點四 尺 。 重量 , 清 初 為 六 至 七十 斤 , 乾隆 五年 (1740) , 一律 改為 二十五 斤 , 嘉慶 十七年 (1812) , 再 改為 三十五 斤 。 清 初 對 囚禁 罪犯 酌量 加 枷 , 康熙 八年 (1669) , 囚禁 人犯 止用 細鏈 , 不用 長 枷 , 而 遂 專 為 枷號 刑具 。 其 數 初 不過 一月 、 二月 、 三月 , 後 竟 有 論年 或 永遠 枷號 者 。 旗 人犯徒 、 流 等 刑 , 可以 枷號 代刑 。 清 末 此 刑 被 廢 。 浩罕 一 名 敖罕 , 又 曰 霍罕 、 郭酣 等 , 蔥嶺 以西 之 伊斯蘭 國家 。 東 與 東布魯特 接, 南 與 西布魯特 接 , 西 與 布哈爾 國接 。 十八世紀 二 、 三十年代 以前 , 受制於 布哈爾 。 後 烏茲別克 酋長 據 費爾干納 盆地 自立 , 是 為 浩罕國 之 始 。 乾隆 二十四年 (1859) , 清軍 追捕 大小 和 卓 , 遣使 至 其 境 , 額爾德尼 奉表 稱臣 , 成為 清朝 的 藩屬國 。 後 國力 日 強 , 不 受 清朝 約束 。 繼而 侵佔 哈薩克 、 布魯特 牧地 及 清朝 邊境 。 並 收養 和 卓後裔 張格爾 、 玉素普 、 倭里汗 等 , 默認 甚至 支持 其 入侵 新疆 , 製造 邊患 。 同治 後 , 逐步 被 沙俄 控制 , 1876年 ( 光緒 二年 ) 滅 國 , 成為 俄國 的 費爾干納省 。 李鴻賓 ( 1767 ~ 1840 ) 字 鹿蘋 , 江西德化 ( 今 九江 ) 人 。 嘉慶 六年 (1801) 進士 。 初 為 言官 , 以 建言 驟起 。 二十 年 ,擢 河東 河道 總督 。 累官 至 湖廣 、 兩廣 總督 , 協辦 大學士 。任 河 、 漕 等 職 多 年 , 對 疏通 漕運 河道 、 修復 黃河 決口 等 , 多 有 用力 。 道光 初 , 改革 湖廣 食鹽 銷售 制度 , 亦 為 善政 。 調任 兩廣 後 , 簠簋不飭 , 乃 貽海疆 隱患 。 受賄 允外人 容阿華 充任 行商 , 遂 使 外人 始 輕 中國 官吏 。 查禁 鴉片 , 增修 軍防 , 均 奉行 具文 , 未 有 實效 。 道光 十二年 (1832) , 以 征剿 崖州 黎亂 不力 ,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