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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 體系 的 常識 》 ( Commonsense of Political Economy ) , 該 書 開啟 寇斯 不需 求助 於 高深 數學 , 即 能 分析 受 限制 的 選擇 之 神奇 能力 。 寇斯 的 研究 領域 就 是 一般 經濟學 , 迄 一九九二年 為止 的 六十 年 學術 生涯 中 , 發表 的 著作 雖然 不少 , 共有 四 本 書 ( 三 本 合著 ) , 近 六十 篇 論文 , 六 篇 評論 , 但 較為 人 熟知 的 只 有 一 本 書 和 十 篇 文章 , 書籍 是 一九五○年 由 哈佛 大學 出版社 印行 的 《 英國 的 廣播 ── 獨占 的 研究 》 ; 十 篇 文章 按 發表 的 先後 次序 為 : 一九三七年 發表 於 《 經濟 期刊 》 的 〈 廠商 的 本質 〉 , 一九三八年 刊 於 《 會計 》 的 〈 企業 組織 和 會計 〉 , 一九四六年 登 在 《 經濟 期刊 》 的 〈 邊際 成本 論戰 〉 , 一九五九年 發表 於 《 法律 和 經濟學 期刊 》 的 〈 聯邦 電信 委員會 〉 , 一九六○年 刊 在 《 法律 和 經濟學 期刊 》 之 〈 社會 成本 問題 〉 , 一九六一年 再 於 《 法律 和 經濟學 期刊 》 發表 的 〈 英國 郵局 和 信差 公司 〉 , 一九七○年 發表 在 《 貝爾 經濟學 期刊 》 的 〈 公用 事業 訂價 理論 及 其 應用 〉 , 一九七四年 又 在 《 法律 和 經濟學 期刊 》 上 發表 的 〈 經濟學 上 的 燈塔 〉 , 一九七五年 刊 於 《 法律 和 經濟學 期刊 》 的 〈 馬夏爾論 研究 方法 〉 , 以及 一九七九年 刊載 於 《 法律 和 經濟學 期刊 》 之 〈 廣播 和 電視 中 的 賄賂 〉 。 寇斯 教授 的 學術 貢獻 以 量 而言 , 由於 寇斯 的 每 篇 文章 都 不 超過 四十 頁 , 縱使 計入 所有 的 著作 , 也 是 「 少 」 ; 但 就 質 來 說 , 卻 是 價值 高 得 難以 衡量 , 幾乎 每 篇 文章 都 具有 原創性 。 若 以 個別 文章 的 重要性 排列 , 當然 以 〈 廠商 的 本質 〉 和 〈 社會 成本 問題 〉 兩 篇 最 特出 , 也 分別 是 寇斯 成名 及 奠定 不朽 地位 的 大作 。 前者 發表 於 一九三七年 , 只 二十 頁 , 且 是 寇斯 在 二十一 歲 以 旅遊 獎學金 赴 美國 時 就 有 腹案 的 , 那 個 時候 的 寇斯 還 未 大學 畢業 呢 ! 這 篇 巨作 在 發表 四十 年 之後 才 被 學術界 重視 , 可見 寇斯 具有 高瞻遠矚 的 超 時代 能耐 。 寇斯 認為 , 在 市場 中 的 交易 有 頗 高 的 成本 , 在 某些 情況 下 , 市價 難 定 。 因此 , 即使 在 私產 制度 下 , 資源 的 運用 往往 無法 靠 市場 指引 。 定價 的 成本 是 交易 成本 中 的 大 項 , 舉凡 量度 、 訊息 、 討價還價 , 以及 保障 承諾 等等 都 要 成本 。 就 是 由於 交易 成本 高 而 市價 難 定 , 於是 就 出現 廠商 來 替代 市場 , 廠商 組織 裡 , 經理 或 監督 者 指導 資源 的 運用 , 免掉 許多 種 市價 的 決定 。 因此 , 廠商 的 出現 , 目的 就 是 要 節省 交易 成本 。 這裡 , 值得 注意 的 是 , 在 寇斯 的 理論 裡 , 廠商 和 政府 是 同 性質 的 , 有些 廠商 的 結構 往往 與 政府 的 結構 相同 , 因而 政府 可以 看成 一 家 大 公司 ; 不過 , 只有 政府 才 能 擁有 軍事 武力 , 這 是 一 項 最 重要 的 差別 。 經濟 結構 愈 複雜 , 市場 的 價格 機能 就 愈 是 昂貴 , 廠商 就 應運而生 , 這 種 推論法 得到 一 個 對於 「 集中 」 的 新 看法 , 由於 集中 而 形成 規模 經濟 和 降低 交易 成本 。 但 此 與 反 托拉斯 ( anti-trust ) 政策 所 依據 的 一些 原理 相 衝突 , 而且 集中度 也 有 某 種 程度 的 限制 , 否則 也 會 產生 「 規模 不 經濟 」 。 這 篇 一九三七年 發表 的 論文 的 重要性 與日俱增 , 此 由 一九六六 ~ 七一年 只 被 引用 十七 次 , 一九七一 ~ 七五年 增多 至 四十七 次 , 到 一九七六 ~ 八○年 卻 跳升為 一○五 次 , 可見一斑 。 〈 廠商 的 本質 〉 解釋 了 廠商 的 起源 , 而 一九六○年 的 〈 社會 成本 問題 〉 一 文 則 解釋 了 財產權 的 起源 。 市場 機能 固然 是 資源 配置 最 有 效率 的 方法 , 但是 , 為 了 有 效率 運作 , 市場 上 必須 有 確定 的 、 獨有 的 , 並且 可以 自由 轉移 的 財產權 ; 否則 , 為 了 支付 磋商 資源 配置 所 花 的 成本 , 就 會 大 到 不堪 負荷 。 在 此 種 推理 下 , 法律 經濟學 就 應運而生 。 因為 從 研究 財產權 的 經濟學家 來 看 , 法律 是 一 種 社會 活動 , 它 定出 規則 , 以 降低 交易 成本 , 增加 經濟 剩餘 。 這些 規則 能夠 促進 交換 的 順利 進行 , 此 因 規則 能 在 原本 所有權 不 清楚 的 地方 , 賦予 新 的 財產權 , 此 舉 不但 降低 了 決定 資源 的 成本 , 結果 亦 使 資源 更 可以 有效 使用 , 交換 也 更 有利 。 而且 , 規則 訂立 了 共同 的 規範 , 譬如 度量衡 的 標準化 , 可以 減少 交易 中 的 不 確定 情況 , 因而 降低 交易 成本 。 這裡 所 涉及 的 法律 特別 是 指 「 商業法 」 和 「 結社法 」 , 有 了 它們 之後 , 創辦 工商業 的 成本 和 經營 成本 就 可以 減少 了 。 就 在 這 個 樣子 的 演進 下 , 法律 就 可 作為 一 個 制度 來 分析 , 有 了 法律 , 在 處理 稀少 資源 的 分配 時 , 所 用 的 資源 , 將 會 比 沒有 法律 時 來得 節省 , 而 法律 經濟學 也 從而 產生 並 有 波瀾 壯闊 的 發展 。 這 個 學理 並 不止於 理論 上 的 探討 , 更 有 實際 用途 。 譬如 , 環境 污染 和 交通 擁擠 這些 現代化 社會 所 頭痛 的 問題 , 並 不 是 資本主義 制度 的 必然 結果 , 而是 沒 將 財產權 的 觀念 充分 應用 之 故 。 解決之道 不 是 要 遏阻 工業化 , 而是 在 創設 新 的 財產權 , 經由 技術 和 法制 的 進步 , 使 目前 難以 配置 的 財產權 可以 私有化 。 這裡 , 有 一 個 重要 問題 出現 , 此 即 , 由 誰 擔當 制訂 法律 、 執行 法律 的 功能 ? 很 自然 的 , 「 政府 」 這 個 特殊 組織 就 被 搬上 檯面 , 與 此 課題 關係 重大 的 是 政府 干預 、 管制 的 必要性 和 適度性 , 而 更 根本 的 , 則 涉及 了 市場 機能 的 功效 , 以及 經濟 學派 的 興衰 大 課題 。 在 進行 談論 這些 課題 之前 , 還是 讓 我們 由 〈 社會 成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