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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 章   歧視 到底 是 什麼 ? ── 由 「 弱勢 經濟學 」 觀點 看 兩性 工作 平等 法 一九九四年 三月 二十二日 , 行政院 勞委會 發布 「 兩性 工作 平等 法 」 初步 內容 , 其中 「 歧視 條款 」 是 重點 之 一 , 該 條款 的 重要 內容 之 一 是 嚴格 規定 雇主 不得 約定 或 規定 員工 發生 結婚 、 懷孕 、 分娩 、 育兒 情況 時 , 必須 自動 離職 , 這 就 是 所謂 的 「 單身 條款 」 內容 ; 另 一 項 明確 規定 雇主 及 事業 單位 對於 勞工 的 招募 、 考試 、 甄選 、 雇用 、 分發 工作 、 考績 、 升遷 時 , 不得 因 性別 而 有 差別 待遇 , 而且 也 明確 要求 雇主 應 給 受雇 者 「 同 工 同 酬 」 。 這 項 擬 施行 的 法令 只是 將 爭執 已 久 的 「 兩性 平等 」 予以 明確 法條化 而已 , 但 是否 真 能 「 明確 」 , 而 其 是否 真 有 成效 , 卻 是 非常 值得 懷疑 的 。 不過 , 可以 確定 的 是 , 這 個 法令 一旦 通過 實施 , 一定 增添 許多 「 無謂 的 」 糾紛 , 原因 是 : 「 歧視 」 行為 不 是 法條 所 能 表示 的 。 那麼 , 歧視 到底 是 什麼 ? 雖然 幾乎 自有 人類 以來 , 歧視 就 如影隨形 , 但 在 經濟學 領域 裡 , 明確 將 之 作 根本 研究 的 , 卻 是 一九五五年 才 見 諸 一九九二年 諾貝爾 經濟學獎 得主 貝克 的 博士 論文 。 貝克 當時 以 經濟學 方法 來 解析 這 個 被 認為 應 是 社會 學者 或 其他 社會 科學家 研究 的 課題 , 曾 被 視為 「 異端 」 。 哪知 一九六○年代 中期 之後 , 卻 因 種族 歧視 成為 人權 運動 下 的 熱門 課題 , 使 歧視 問題 的 研究 變成 經濟 研究 中 的 顯學 , 並 發展 成為 「 弱勢 ( 少數 ) 經濟學 」 ( minority economics ) 。 性別 歧視 特 受 重視 國人 對於 歧視 , 似乎 只 著重 於 性別 歧視 , 而且 認為 在 工作 場所 中 只有 「 雇主 」 才 有 歧視 行為 。 其實 , 除了 雇主 外 , 受雇 者 和 消費者 也 都 有 , 推 而 廣 之 , 凡是 「 人 」 , 都 有 歧視 行為 , 若 有 差別 , 只 是 「 程度 」 不同 而已 。 畢竟 「 歧視 」 就 像 能 滿足 人 的 欲望 之 一般 「 物品 」 , 我們 喜歡 它 、 想要 它 , 才 會 設法 「 得到 」 它 。 不過 , 有 人 要 的 物品 往往 需 付 「 代價 」 才 能 取得 , 同樣地 , 要 「 享用 」 歧視 也 得 「 付費 」 才 行 , 通常 是 以 「 貨幣 收入 減少 」 作為 代價 。 在 交易 市場 上 , 受到 歧視 者 固然 遭受 損失 ( 如同 工 不同酬 , 甚至 不 被 錄用 ) , 歧視 者 也 有 金錢 損失 , 但 其 能 由 歧視 行為 所 得到 的 「 滿足 」 中 獲得 「 補償 」 。 舉例 來 說 , 若 男女工 真的 具 同等 生產力 ( 同工 ) , 但 雇主 歧視 女性 , 於是 以 同樣 工資 水準 ( 同 酬 ) 雇用 生產力 較 低 的 男工 , 則 雇主 的 產品 競爭力 自然 減弱 , 其 利潤 也 會 減少 ( 亦即 雇主 受害 ) , 而 女工 原本 就 是 受害 者 , 唯一 得利 者 只有 男工 , 不過 , 雇主 能 由 歧視 女性 獲得 滿足 來 彌補 利潤 之 減損 。 如果 產品 市場 的 競爭性 極 強 , 有 歧視 偏好 的 雇主 將 被 市場 所 淘汰 , 因為 歧視 成本 使 其 生產 成本 提高 致 其 產品 的 市場 競爭力 削弱到 虧損 地步 。 因此 , 要 消減 雇主 的 歧視 程度 , 最 好 的 方法 是 促進 產品 市場 的 競爭性 , 讓 「 歧視 成本 」 增加 而 自然 地 逼使 雇主 「 自動 」 減弱 歧視 。 不 作 此 圖 而 妄想 以 法令 「 強制 」 壓迫 , 雇主 會 以 各 種 方法 來 表達 其 歧視 偏好 , 使 受 歧視 者 「 身心 」 皆 受到 傷害 , 而 因 舉證 困難 , 法令 難免 形同 具文 , 極 可能 反 使 受 歧視 者 所 受 的 傷害 更 大 。 值得 一 提 的 是 ,國人 耳熟能詳 的 「 同 工 同 酬 」 應 只 是 一 個 理念 而已 , 現實 社會 裡 可能 永遠 看 不 到 。 一 來 「 正常 情況 下 , 男女 工作 同樣 時間 可 獲 同樣 產出 」 這 種 同工 的 定義 , 實在 難以 測量 , 即使 在 「 有形 物品 」 的 產出 都 有 困難 了 , 遑論 「 無形 物品 」 的 「 服務性 」 產品 ! 二來 歧視 偏好 特強 的 雇主 , 其 同 工 不 同 酬 的 現象 可能 根本 看 不 到 , 因 其 根本 不 雇用 被 其 歧視 者 , 或 給予 受雇 者 外人 看 不 出來 的 「 不同工 」 之 工作 歧視 ( 等於 降低 報酬 ) 。 三來 勞工 法令 對 男女工 的 不同 規定 使 同工 變為 極 複雜 觀念 , 而 工作 報酬 的 種類 繁多 ( 如 年終 獎金 、 福利 、 數 年 後 升遷 機會 等等 ) , 也 使 同 酬 幾乎 不可能 測度 , 何況 若 將 「 非 金錢性 」 的 心理 「 主觀 價值 」 再 考慮 進來 , 就 更 不可能 估算 了 , 連 能否 計算 都 有 困難 , 哪 能 求取 相等 之 比較 ? 消費者 、 受雇 者 歧視力 更 大 一般人 的 焦點 都 放 在 雇主 的 歧視 上 , 其實 消費者 和 受雇 員工 的 歧視 偏好 之 「 力量 」 更 大 。 舉例 言 , 如果 顧客 們 ( 消費者 ) 都 偏好 男性 店員 , 即使 雇主 完全 不 具 性別 歧視 , 為了 生意 還是 不得不 雇用 男工 。 同理 , 一 家 工廠 裡 , 如果 受雇 者 絕大多數 有 性別 歧視 偏好 , 除非 能 「 完全 隔離 」 , 否則 縱使 雇主 無 歧視 偏好 , 他 ( 她 ) 還是 被迫 必須 雇用 全部 「 同性 」 員工 , 如此一來 , 雇主 也 應 是 受害 者 呢 ! 同樣地 , 欲 消除 或 降低 消費者 及 員工 的 歧視 偏好 , 最 有效 的 方法 還是 市場 競爭性 的 擴大 , 一旦 商店 和 工廠 一 多 , 選擇 機會 增加 就 比較 容易 達到 目標 。 不過 , 由於 市場 根本 不可能 達到 「 完全 競爭 」 , 因而 歧視 也 就 不可能 在 人世間 「 完全 」 消失 , 只 能 求取 程度 上 減低 的 效果 而已 。 上文 就 雇主 歧視 為 例 可 知 , 歧視 者 是 很 有 可能 也 會 傷害到 自己 的 , 若要 使 歧視 行為 不至於 反傷 自己 , 歧視 者 的 相對 經濟力 必須 大於 被 歧視 者 的 相對 人數 , 這 是 貝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