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黨 是 在 法律 之下 所 作 的 一 種 政治 活動 , 而 叛亂 則 是 違反 法律 的 一 種 犯罪 行為 , 所以 任何 人 既 不能 將 叛亂 罪嫌 加諸 組 黨 活動 , 同樣 也 不能 以 組 黨 活動 來 掩護 叛亂 行為 。 這 一 篇 社論 , 該 是 寫 得 多麼 冠冕堂皇 而 理直氣壯 , 話 該 是 說 得 多麼 漂亮 好聽 而 頭頭是道 , 如果 不顧 事實 而 僅 就 字面 來 說 。 可惜 的 是 , 寫 這 篇 文章 的 人 , 太 沒有 良心 了 , 因為 社會 人士 包括 國民黨 裡 有 良心 的 人 在 內 , 是 沒有 人 會 相信 : 「 雷震 曾 從事 叛亂 活動 的 , 是 以 組 黨 來 掩護 其 叛亂 罪行 的 。 」 如果 蔣中正 及 國民黨 「 對於 不同 的 意見 與 合法 的 政黨 」 能夠 容忍 , 則 大陸 上 的 「 民主 政團 同盟 」 ── 「 民主 同盟 」 就 不會 成立 了 ; ( 註 17 ) 國民黨 政府 「 對於 不同 的 意見 與 合法 的 政黨 , 可以 從 容忍 中 來 求調和 求 合作 」 , 那 末 , 今天 在 臺 的 民社黨 和 青年黨 就 不會 弄得 這樣 不 生 不 死 的 樣子 , 如果 民 、 青 兩 黨 今天 真正 像 個 在野黨 ── 反對黨 的話 , 我們 也 不會 另 起 爐灶 , 組織 「 中國 民主黨 」 了 。 ( 註 18 ) 如果 蔣中正 的 政府 對於 「 雷案 」 真正 是 照著 該 社論 所 說 , 依照 法律 去 審判 的 話 , 那 末 , 壓根兒 就 不會 有 這 個 「 雷案 」 發生 了 。 誠然 , 如 該 社論 所 說 : 「 民主 與 法治 是 不可 分 的 , 離開 了 法治 而 談 民主 , 民主 必 將 變成 暴亂 的 別名 。 」 之後 我 當 將 雷震 的 被 捕 和 審判 經過 說 一 說 , 請 大家 看看 蔣中正 的 政府 : 「 御特 」 臺灣 警備 總司令部 和 「 御用 」 國防部 覆判局 是 不 是 依照 法律 和 其 程序 去 執行 的 。 我們 姑且 承認 軍事 機關 是 有 權 審判 「 雷案 」 的 。 誠然 , 民主 必須 以 法治 為 其 基礎 的 , 沒有 法治 , 就 沒有 民主 , 不 講 法律 的 政府 , 根本 就 不 是 一 個 民主 的 政府 。 可是 極權 國家 的 政府 , 外衣 上 都 是 頂 著 「 民主 」 的 招牌 , 如 「 新 民主 」 、 「 革命 民主 」 、 「 人民 民主 」 之類 , 但 他們 內心 裡 就 不 知 法律 的 正確 意義 , 根本 不 去 理會 現有 的 法律 , 所以 一般人 均 說 : 「 今日 的 法律 , 都 變為 具文 了 。 」 他們 ( 國民黨 及 其 政府 ) 也 有 堂堂 的 法律 , 也 有 正式 的 審判 機關 , 可是 他們 的 下意識 裡 卻 認為 法律 乃是 「 國家 ( 指 蔣中正 父子 ) 統治 人民 的 工具 」 , 人民 不可以 違法 , 而 蔣氏 的 政府 卻 可以 頂 著 法律 的 外衣 而 自由 行動 , 即 是 政府 可以 不 守法 , 而 人民 卻 不能不 守法 。 換句話說 : 「 他們 的 軍法 機關 , 審判 可以 不 對質 」 、 「 審判 可以 不必 調查 證據 」 。 民主 國家 的 法律 , 乃是 政府 和 人民 共同 遵守 的 東西 , 不僅 是 法律 之前 人人 平等 , 而 更 進一步 : 「 法律 之前 , 政府 和 人民 也 是 平等 的 。 」 就是說 , 政府 的 一切 行動 要 依 法律 來 做 事 , 而 不 是 政府 騎 在 人民 的 頭 上 而 任意 為 之 。茲 將 官報 「 新生報 」 所 載 「 法律 之前 , 人人 平等 」 的 冠冕堂皇 的 社論 全文 , 登載 如次 , 以 見 國民黨 頭子 們 之 居心 , 是 以 全力 來 對付 雷震 案件 的 。 此時 「 新生報 」 社長 為 一 個 「 胸 無點 墨 , 不 識 大體 」 , 而 只 知 「 攀龍 附 鳳 」 , 冀求 榮宗 耀祖 、 光耀 門庭 , 至少 也 可 有 一 座 大 洋房 可 居 , 一 輛 新式 漂亮 汽車 出入 的 「 王民 」 其 人 擔任 。 ( 註 19 ) 不料 其 在 美 子女 , 不 贊成 其 父親 王民 這樣 沒有 良心 、 沒有 是非 來 擁護 國民黨 製造 「 雷案 」 的 作法 , 竟 一 天 一 天 的 投到 共產黨 那裡 去 了 , 後來 竟 在 美 公開 的 散發 攻擊 國民黨 的 「 傳單 」 。 這裡 國民黨 政府 遂 命 王民 去 美 阻止 子女 反對 國民黨 的 行動 。 不料 王民 卻 白跑 一 趟 , 子女 不但 不 聽 他 父親 的 勸說 , 反而 變本加厲 攻擊 國民黨 和 蔣氏 父子 的 獨裁 行動 。 王民 返 臺 後 覺得 無 面見 國民黨 頭子 們 而 辭去 「 新生報 」 社長 之 職 , 此 亦 惡人 咎由自取 、 報應 不 爽 的 結果 也 。 左 文見 民國 四十九年 九月 七日 「 新生報 」 , 正 是 雷震 被 捕 後 第四 日 。 關於 國民黨 政府 的 黨報 「 新生報 」 的 上述 「 法律 之前 , 人人 平等 」 的 社論 , 還 明確 地 加上 了 「 對 雷案 的 看法 」 一 個 小 標題 。 這 是 為要 說明 「 雷案 是 一 個 法律 事件 , 不 是 一 個 政治 事件 ; 是 個人 問題 , 不 是 組 黨 問題 」 。 既是 一 個 法律 問題 , 那 末 , 在 「 法律 之前 , 人人 是 平等 」 的 , 任何 人 沒有 特權 , 即 古語 所 說 : 「 王子 犯法 , 庶民 同 罪 」 的 意思 。 臺北 「 公論報 」 對 此 有 一 篇 反駁 的 文章 , ( 註 20 ) 即 在 今日 的 臺灣 「 法律 之前 能 人人 平等 嗎 ? 」 茲特 刊載 如次 : 法律 之前 能 人人 平等 嗎 ? 筱雪 ── 論 本 報 受 警告 處分 和 發行人 被 控 我國 現行 憲法 第五 條 : 「 中華民國 各 民族 一律 平等 。 」 又 第七 條 : 「 中華民國 人民 無分 男女 、 宗教 、 種族 、 階級 、 黨派 , 在 法律 上 一律 平等 。 」 這 就是說 , 凡是 中華民國 的 人民 , 在 權利 和 義務 上 , 依法 由 國家 取得 一切 的 平等 待遇 , 任何 人 , 以至於 任何 團體 都 不能 享有 特權 。 關於 人民 的 平等權 , 凡 屬於 自由 世界 的 國家 莫不 極端 重視 , 因為 大家 都 已 深切 的 了解 , 真正 的 和平 , 是 建築 在 人類 的 平等 原則 之上 。 法國 一七八九年 的 人權 宣言 , 開宗明義 的 第一 條 就 宣示 : 「 人類生 而 平等 」 的 原則 , 自此 以後 , 平等權 的 思想 幾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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