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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能 提出 修改 的 動議 , 儘管 憲法 在 將來 的 某 一 天 , 可能 已 修改到 比較 完善 的 地步 , 儘管 憲法 可能 已 照著 修正 草案 初稿 的 刱議 , 真正 賦與 了 國大 以 創制 、 複決 、 選舉 立監 考試 等 委員 和 大法官 、 議決 預算 、 通過 條約 、 聽取 施政 報告 及 質詢 政府 政策 … … 等等 之 權 。 可是 在 那 個 時候 , 最少 , 在 不 同意 擴大 國大 職權 的 代表 們 , 他們 又 會 唱議 修改 的 。 所以 , 我們 的 憲法 只要 有 一 天 是 立於 現行 制度 之下 , 即 國民大會 享有 修改 憲法 之 權 的 一 天 , 這 部 憲法 是 常常 處於 「 不 安定 」 ( instability ) 的 狀態 之中 , 我 想 , 這 是 無 人 敢 加以 否認 的 。 誠然 , 社會 是 進步 的 , 社會 現象 是 日新月異 , 猶如 川流 之 不息 , 法律 乃是 規律 社會 秩序 的 東西 , 應該 隨著 時代 的 進展 而 迎合 上去 的 。 但是 , 憲法 常常 立於 不 安定 的 狀態 之下 ── 自理 論言 , 最少 六 年 可 修改 一 次 , 事實 也 可能 如此 演變 的 ── 當 非 國家 之 福 , 亦 非 建國 之 道 。 我 是 不 贊成 此時 此 地 修改 憲法 的 。 這 不 是 什麼 動搖 國本 的 問題 , 蓋 國本 也 不 是 修改 憲法 就 會 動搖 的 。 如果 恐怕 有 動搖 國本 的 問題 , 那 就 是 有 現成 憲法 而 不 誠意 去 努力 實行 , 纔 會 有 那樣 不幸 的 結果 到來 的 。 民主 政治 大都 是 在 艱難 困苦 的 環境 中 經 奮鬥 而 生根 成長 的 , 我們 不要 動輒 以 「 安全 」 為 詞 , 而 放棄 了 實行 民主 自由 的 責任 。 因為 安全 是 相對 的 , 是 無止境 的 。 我 的 意見 是 : 這 部 憲法 是 全 國 人民 、 包括 大陸 同胞 在 內 , 交給 我們 實行 的 , 我們 如 欲 加以 修改 的話 , 必須 等到 打回 大陸 之後 , 那時 纔 能 說得上 是 集合 全 國 人民 的 意思 。 最好 是 讓 下 一 屆 國民大會 去 修改 , 纔 能 說得上 是 「 更為 接近 民意 」 的 了 。 不過 , 我 贊成 現在 可以 討論 修憲 , 而且 應該 從長 研討 的 。 我 並 不 是 什麼 折衷 或 調和派 。 我 以為 「 憲法 是 關係 於 全 國 人民 的 生活 」 , 就是說 關係 於 全 國 人民 的 權利 義務 , 修憲 工作 若 經過 長期 間 的 討論 , 俾得 從容 研討 , 反覆 辯難 , 庶可 多多 發現 這 部 憲法 的 優點 和 缺點 , 以 備 他 日 實際 修憲 時 之 參考 。 國大 憲法 研究會 諸公 , 似乎 只 注意到 擴大 國民大會 的 職權 , 以為 這樣 纔 能 如願以償 , 以為 這樣 纔 可以 適合 遺教 , 但 並 未 深切 了 解現制 的 優點 , 和 考慮 擴大 了 職權 之後 的 國民大會 又 將 如何 來 運用 。 憲法 所 規定 的 是 政治 的 制度 , 政治 乃是 管理 眾人 日常 生活 的 事情 , 是故 制度 貴 能 實行 , 憲法 上 之 一字 一 句 , 要 能 切切實實 的 做到 , 且 要 行 之 而 有助於 民主 政治 之 建立 , 而 有助於 人民 生活 之 臻進 。 因此 , 憲法 這 個 東西 , 不可 僅 憑 理想 去 追求 的 。 憲法 中 最 重要 的 部分 是 「 民意 機關 的 構成 , 和 行政部 與 民意 機關 的 關係 」 。 現在 這 部 憲法 , 關於 後者 有 其 不可 抹殺 的 優點 在 , 似 被 大家 尤其 是 被 國大代表 諸公所 忽視 了 。 這 是 一 件 很 可惜 的 事情 。 其次 , 國民大會 這 個 制度 , 有 其 「 不可 救治 的 」 缺點 在 , 絕對 不可 把 他 的 權力 擴充到 與 外國 議會 的 職權 相等 , 或 超過 議會 職權 以上 的 地步 。 那 是 無法 圓滿 運用 的 , 也 就 無法 建立 一 個 很 好 的 政府 。 這 是 大家 、 尤其 是 國大代表 諸公 應該 深思熟慮 的 。 在 行憲 首 次 國大 開會 的 時候 , 我 看到 當時 會議 的 混亂 情形 , 心 中 深感 不安 。 我 知道 有 若干 代表 是 不 曾 了解 這 部 憲法 的 來龍去脈 和 其 優點 所在 , 特 就 上述 兩 點 的 立法 原意 草 寫 一 文 , 題目 叫做 「 國民大會 要 走到 哪裡 去 ? 」 想 說明 當日 制憲 會議 為什麼 要 把 國大 的 職權 局限到 這樣 的 地步 , 這 並 不 是 要 薄於 國大 而 厚於 立法院 ; 並 從而 釋明 行政部 與 立法部 在 現制 上 之 關係 , 是 一 種 比較 可 使 政局 安定 的 辦法 , 希望 大家 不要 忽略 , 大家 不要 迷信 五五 憲草 。 無如 在 國大 開會 的 時候 , 因 代表 退讓 問題 , 副總統 選舉 問題 , 終日 疲於奔命 , 迨 文章 草成 之後 , 而 國民大會 已 臨到 閉幕 的 階段 , 乃 匆匆 印成 小冊子 分贈 各位 代表 , 冀圖 稍 有 補救 。 可是 , 事實 上 已 來不及 了 。 此 次 看到 憲法 研究會 的 修正 草案 之後 , 又 傳聞 將 於 下 次 國民大會 中 提議 修改 憲法 , 深感 現行 憲法 這 二 部分 , 仍 未 能 為 大家 深切 認識 而 殊覺 可惜 , 於是 又 引起 了 我 的 回憶 , 乃 將 那 篇 文章 找出來 重讀 一 遍 , 覺得 其中 所 說 的 道理 , 在 今天 仍舊 可以 適用 。 現在 特地 把 它 加以 整理 和 補充 而 發表出來 , 我 想 對於 研究 這 部 憲法 , 和 主張 修改 這 部 憲法 之 人士 , 或 不無 多少 的 幫助 吧 ! 我 現在 無意 來 批評 國大 憲法 研究會 的 修正 草案 , 這 不 是 短短 的 前 文 可以 容納進去 的 。 惟 在 這 段 前 文 之中 , 我 不能不 對 該 項 草案 略略 說 一二 句 話 , 以 表示 我 個人 的 意見 。 我 的 意見 很 率直 的 , 但是 很 誠懇 的 。 國大代表 之 主張 修改 憲法 者 , 感認 國大 職權 太 小 , 會期 太少 , 而 立法院 的 職權 則 龐大 無比 , 沒有 一 個 機構 可以 與 之 制衡 , 因為 行政院 未 賦有 解散 立法院 之 權 。 職 是 之 故 , 行政院 是 變為 軟弱 無能 而 一籌莫展 了 。 其次 , 他們 最 不 喜歡 的 是 「 議會 制度 」 或 「 議會 政治 」 , 以為 議會 制度 或 議會 政治 乃是 民主 政制 中 最 惡劣 的 方式 , 而 行政院 要 對 立法院 負責 一 事 , 就 是 議會 政治 的 表現 。 今後 中國 的 政治 制度 , 萬萬 不可 蹈襲 這 條 路線 , 儘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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