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豈是 三權憲法 政治 制度 之下 、 英國 之 巴力門 或 美國 之 康格萊 所 能 望其項背 的 ? 這 是 超過 了 各 國 三權 憲法 上 議會 所有 之 權力 。 此時 的 行政院 還 能 說 是 握有 很 大 的 權力 麼 ? 我 想 這 個 行政院 真是 軟弱 無力 而 一籌莫展 了 。 現行 憲法 上 , 立法院 對於 行政院 移送 覆議 之 案件 , 必須 有 出席 立法委員 三分之二 維持 原 決議 時 , 行政院長 始 接受 該 決議 , 或 辭職 以 讓 賢能 。 如果 認為 在 這 個 條件 之下 , 對 立法院 負責 的 行政院 , 還是 軟弱 無能 的話 , 那 末 , 在 國大 修正 草案 第五十三 條 第四 款 ① 之下 負責 的 行政院 , 又 豈能 變為 一 個 「 萬能 政府 」 麼 ? 姑 不論 萬能 政府 是 不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制度 。 明白 的 說 , 立於 這樣 狀態 之下 的 行政院 , 其 為 無能 也 , 無力 也 , 實 較 現制 猶 有過之 。 這 是 一望而知 之 事 , 用不著 我們 剖析 爭辯 的 。 蓋 依照 該 款 的 擬議 , 行政院 對於 國民大會 決議案 移請 覆議 時 , 如 國民大會 仍舊 維持 原 決議 , 行政院長 應 即 接受 該 決議 或 辭職 , 這裡 並 未 要求 國民大會 須 有 出席 代表 三分之二 的 絕對 多數 來 維持 原 決議 , 此時 行政院 之 地位 如何 , 實 不言而喻 了 。 憲法 研究 會 在 思想 上 之 自相矛盾 , 於 此 可見一斑 。 其次 , 該 修正 草案 賦予 國大 之 職權 , 除 選舉 罷免 之外 , 完全 等於 外國 的 議會 , 而且 行政院 要 對 國民大會 負責 , 不過 政府 方面 仍 是 沒有 解散權 罷了 。 這裡 不過 是 把 立法院 改為 國民大會 罷了 , 究 與 外國 的 議會 制度 與 議會 政治 又 有 何 種 區別 ? 我們 實在 無法 了解 的 。 我國 近年 來 很 有 人 不 喜歡 議會 制度 或 議會 政治 。 但是 , 議會 制度 或 議會 政治 的 含義 是 什麼 ? 怎樣 的 作法 就 是 議會 制度 或 議會 政治 ? 大家 對 此 是 不 是 真正 的 了解 了 ? 「 議會 制度 」 或 「 議會 政治 」 云 者 , 即 指 一 國 之 行政 部門 , 當 其 制定 政策 或 執行 政策 時 , 要 對 人民 代表 的 民意 機關 ( 通稱為 議會 或 國會 ) 負責 。 換 一 句 話 說 , 行政部 的 一切 工作 , 如 : 「 頒布 的 法律 , 須 經 民意 機關 之 議決 ; 經費 之 收支 ( 預算 、 決算 ) , 須 經 民意 機關 之 審議 ; 宣戰 媾和 及 與 外國 所 訂 之 條約 , 須 經 民意 機關 之 同意 。 」 此外 , 行政部 之 施政 方針 要 向 民意 機關 提出 報告 , 而 民意 機關 對 行政部 的 政策 或 其 施行 有 疑問 發生 時 , 可以 提出 質詢 , 要求 予以 答覆 , 而且 可以 更 進一步 , 要求 予以 「 圓滿 」 的 答覆 。 所謂 議會 制度 或 議會 政治 也 者 , 如是 如是 而已 。 凡是 代表 人民 的 民意 機關 而 具有 此 項 權力 者 , 都 叫做 「 議會 制度 」 或 「 議會 政治 」 的 政制 , 不 問 這 個 民意 機關 叫做 「 議會 」 也好 , 叫做 「 立法院 」 也好 , 或 叫做 「 國民大會 」 也好 。 在 實質 上 是 一樣 的 東西 , 不能 勉強 加以 區別 的 。 勉強 區別 , 不僅 無 實際 利益 可 言 , 徒增 不 必要 之 爭辯 與 無謂 之 糾紛 罷了 。 這裡 所 說 的 議會 制度 或 議會 政治 , 當然 是 指 著 廣義 而言 的 , 就 是 包含 了 議會 內閣制 與 總統制 二 者 。 觀 於 上文 的 分析 , 可見 國大 憲法 研究會 的 憲法 修正 草案 , 其 欲 擴充 的 國民大會 的 職權 , 是 包括 了 外國 三權 憲法 的 議會 制度 之下 的 民意 機關 所 具有 之 一切 職權 , 和 五權憲法 的 建國 大綱 所 擬 賦予 國民大會 的 職權 。 所以 , 這 個 民意 機關 職權 之 龐大 無比 , 真是 前所未聞 與 前所未見 了 。 國 大 憲法 研究會 雖 不 是 一 個 「 權力 機關 」 , 但 其 組成 份子 均 是 國大代表 , 國大 代表 講話 在 政治 上 應該 是 有 份量 的 。 何況 這 次 修正 草案 , 儘管 是 初稿 , 而是 用 集體 名義 發表出來 的 , 當然 是 代表 了 國大代表 一 部分 人 的 意見 , 難怪 民主 憲政 編輯 諸公 及 社會 人士群 赴 責難 呀 ! 以下 是 卅七 年 首 屆 行憲 國民大會 時 所 發表 的 原稿 而 加以 修正 整理 者 。 根據 國史館 在 二○○二年 公布 的 新 出土 史料 中 指出 , 回憶錄 的 殘留 稿件 係 斷簡殘篇 , 而且 只 留 影印 。 雷震 先生 在 大陸 長年 論政 從政 , 可是 到 了 臺灣 創辦 《 自由 中國 》 之後 , 卻 轉為 以 言論 報國 為主 , 不僅 為 《 自由 中國 》 撰稿 , 坐監 時 更 勤於 寫作 , 藉著 私人 日記 以及 向 家人 舊識 寫信 , 或 辯誣 、 或 論政 、 或 抒發 一時 無奈 的 家國 感傷 。 至於 毀去 的 回憶錄 巨著 更 是 集 雷震 先生 人生 經歷 與 思想 之 大成 , 跨越 了 蔣中正 統治 下 的 中國 以及 臺灣 戰後 十 年 政治史 歷程 。 即使 出獄 以後 , 雷震 先生 仍然 勤於 筆耕 , 雖然 年事 已 高 , 不 實際 問政 , 平日 偶爾 接待 慕名而來 的 黨 外 青年 朋友 之外 , 其餘 大量 時間 仍 用 在 寫作 。 究 其 因 或許 有 二:一 是 雷震 終生 不 改 知識 份子 本色 , 尤其 是 現代 中國 知識 份子 自 五四運動 以來 救國 救民 的 抱負 與 心志 , 這 種 堅定 旺盛 的 精神 每每 流露 於 筆尖 , 源源不斷 , 直至 生命 的 最後 一 刻 ; 二者 雷震 與 《 自由 中國 》 案 乃 光天化日 之下 捏造出來 的 冤案 , 所謂 「 匪諜 」 與 「 包庇 匪諜 」 的 指控 荒誕不經 , 然而 即使 雷震 出獄 後 , 政治 高壓 依舊 , 政治 謊言 仍 被 列為 合法 的 紀錄 文件 , 雷震 以及 其他 政治犯 仍然 生活 在 冤獄 當中 , 尤其 當初 製造 冤案 的 打手 至今 仍 享 高官厚祿 , 對 黨國 大事 仍 夸夸 其 談 偽作 社會 之 師 , 這 口 氣 是 可 忍 孰 不可 忍 ! 人生 數十 載 寒暑 , 政治 成敗 僅 為 一時 , 更 重要 的 還 是 歷史 地位 之 爭 。 可以 斷言 , 為 自己 在 歷史 中 的 地位 進行 辯護 與 總結 必然 是 雷震 先生 筆耕 不輟 背後 強大 的 精神 動力 , 本來 獄 中 回憶錄 就是 要 起 這般 作用 , 不料 獄方 卻 強行 沒收 銷毀 , 因此 雷震 先生 出獄 後 只好 想 辦法 再 補寫 。 這 是 延續 《 自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