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次 未 過半 , 提案人 可 再 提 一 次 。 監察院 通過 彈劾案 後 , 依法 送交 司法院 公務員 懲戒 委員會 審查 , 這 是 權力 制衡 的 設計 。 公務員 懲戒 委員會 可以 作成 撤職 、 停職 、 降職 、 罰鍰 、 記過 、 申誡 的 不同 決定 , 如果 被 彈劾人 是 政務官 , 則 只 就 撤職 、 申誡 二 者 擇一 。 長年 間 , 公務員 懲戒 委員會 對 彈劾案 的 決定 , 監察院 常 有微詞 , 認為 公務員 懲戒 委員會 總是 把 監察院 高高 舉起 的 事 輕輕 放下 ; 這 是 另 一 個 課題 , 此 處 不 多 說 。 我 要 說 的 是 , 我 認為 一 個 公務員 只要 被 彈劾 , 便 見 汙點 , 因此 我 必須 以 最 嚴謹 的 態度 處理 經手 的 彈劾 案件 。 六 年 任期 中 , 我 主動 提案 彈劾 和 被動 配合 其他 委員 提案 彈劾 , 案件 不少 。 至於 我 參加 審查 的 彈劾案 更 不可 計數 。 我 的 作為 是 , 審查會 三 天 前 收到 彈劾案 資料 後 , 我 一定 花 時間 把 彈劾 案文 、 調查 報告 , 以及 厚重 的 相關 附件 詳細 看完 , 然後 作成 贊成 或 反對 的 決定 。 如果 反對 的話 , 我 會 把 反對 的 理由 條列 , 以 作 開會 時 發言 之 用 。 我 只 想 在 這裡 說 : 我 投 反對票 的 案子 , 大概 得票數 都 不 過半 ; 可 見 多數 委員 論法 衡情 酌理 , 所 見 略同 。 且 舉 一 案例 。 陳水扁 執政 時 的 總統府 祕書長 陳唐山 被 委員 同仁 提案 彈劾 , 理由 是 陳水扁 濫用 國務 機 要費 一 事 , 陳唐山 過無可諉 。 證據 是 報銷 國務 機 要費 的 單據 , 陳唐山 都 有 蓋章 。 我 第一 個 發言 , 先 訴說 民國 八十二年 陳唐山 當選 台南 縣長 隔天 , 我 打電話 問 陳 , 參選 有無 負債 ? 陳說 相關 廠商 可能 認為 他 不會 當選 , 所以 把 帳 都 提前 結收 了 , 他 欠債 三百二十萬 元 。 我 因為 認為 當 縣長 的 人 負債 不 好 , 便 與 某 長輩 商量 , 某 長輩 認同 我 見 , 要 我 告訴 陳唐山 , 說 隔天 會 有 人 送去 三百二十萬 元 , 請 他 收 了 拿去 還債 , 然後 好好 做 縣長 。 未料 , 隔天 陳唐山 卻 拒收 , 我 去 電詢問 何以故 ? 陳 說 , 我 打電話 後 , 另 有 一 好友 也 問 同樣 問題 , 他 做 同樣 的 答覆 , 那 個 朋友 早 一 步 幫 他 解決 了 問題 。 陳 說 , 既已 無 欠債 , 再 收 第二 份 協助款 , 便是 貪婪 , 所以 才 未 領受 第二 個 好意 。 說完 這 段 話 後 , 我 列舉 反對 理由 如 下 : 一 、 總統府 祕書長 是 總統府 首長 , 而 非 祕書 。 機關 首長 在 某些 卷證 上 用印 是 行事 要件 , 用 印人 不會 是 祕書長 。 我 個人 擔任 過 好幾 個 單位 首長 , 就 從來 沒有 管 過 自己 的 印章 。 二 、 總統 國務 機 要費 為 總統 所 專有專用 , 任何 人 當 總統 不會 讓 下屬 管 他 的 機要費 怎麼 用 , 任何 人 當 祕書長 也 不會 三八 到 去 管 總統 的 機要費 應 如何 用 。 最後 我 強調 , 有 權 彈劾 的 人 在 該 使用 彈劾權 的 時候 去 使用 它 , 這 沒 什麼 了不起 ; 只有 在 不應該 使用 它 的 時候 , 能夠 勇敢 地 不用 , 這 才 見 難能可貴 。 當天 係 陳案 第二 次 審查 。 第一 次 五 比 五 未 過半 , 第二 次 二 比 八 不 成立 。 我 未 向 陳唐山 提及 此 事 。 過 了 很 久 , 陳唐山 不 知道 從 那裡 瞭解 內情 , 跑來 道謝 。 我 告訴 我 這 個 朋友 , 監察院 有 迴避 條款 , 朋友 不 在 必須 迴避 之 列 , 所以 才 有 出席 反對 之 事 , 否則 監委 自律 辦法 明定 即使 同僚 也 不可 關說 , 這 是 他 的 造化 , 我 只是 盡忠 職守 。 古人 說 「 人 在 衙門 好 修行 」 , 應該 包括 勸 人 切莫 傷及 無辜 、 切莫 殘害 忠良 。 因此 我 認為 彈劾案 必須 情理法 三 者 綜合 考量 。 一○三年 某 日 , 有 一 彈劾案 , 指 東部 某 大學 校長 成立 公司 營商 , 違反 公務員 服務 法 。 我 仔細 閱讀 調查 報告 及 附件 , 知道 這 位 校長 之所以 成立 該 公司 是 因為 該 校 「 教職員 住宅 籌建 委員會 」 要 向 銀行 貸款 時 , 銀行 以 只 借 錢 給 公司 為 條件 , 校方 不得已 把 籌委會 改為 公司 , 籌備 委員 改為 董事 , 貸到 錢 後 再 無 其他 營業 。 而 為 教職員 籌建 住宅 是 因為 招募 教授 碰到 困難 的 情況 下 , 不得已 提供 福利 , 是 認真 辦學 , 是 應該 發獎狀 的 事 , 怎會 變成 打屁股 ? 違反 公務員 服務 法 是 因為 法律 不 完備 , 衡情 論理 , 豈可 彈劾 ? 我 把 淺見 詳細 說 了 , 應該 是 部分 同仁 認同 或者 本來 就 見解 相同 吧 , 總之 , 這 位 校長 六 比 七 , 彈劾 不 成立 , 可是 另 位 幹部 卻 七 比 六 彈劾 成立 ; 我 至今 納悶 , 不解 何以 會 生 此 種 歧異 ? 本人 淺見 , 違法 失職 的 公務員 既 被 彈劾 , 且 已 移送 司法院 公務員 懲戒 委員 會議 處 , 事情 便 應 告一段落 。 我 假如 在 寫 回憶錄 的 時候 再 指名 道姓 記述 一 番 , 便 形同 一 罪 二 罰 , 因此 讀友 如 有 興趣 , 可 自行 去 調閱 相關 監察院 檔案 , 我 不再 細說 。 事實 上 , 我 曾 在 院 內 主張 , 審慎 處理 彈劾案 , 應 審慎 到 舉行 彈劾案 審查會 時 , 可 讓 被 彈劾人 列席 答辯 。 因為 牽連 很多 考量 , 未 成 共識 , 這裡 就 不再 著墨 了 。 監察 委員 除了 在 院 內 行使 監察權 之外 , 還 有 兩 項 權責 必須 走出 院 外 行使 , 其一 是 監試 , 其 二 是 巡察 。 先 談 監試 。 依 監試法 , 國家 考試權 由 考試院 行使 , 但 監察 工作 由 監察 委員 執行 , 目的 是 「 以 昭 公信 」 。 考試院 一年到頭 舉辦 各 類 國家 考試 。 每 一 類 考試 由 一 位 考試 委員 擔任 典試 委員長 , 由 一 位 監察 委員 擔任 監試 委員 。 這 位 考試 委員 必須 參與 由 典試 委員長 召開 的 每 一 次 會議 , 做 「 監軍 」 狀 。 考試 舉行 之 日 , 監試 委員 必須 巡視 考場 。 假如 一 項 考試 分成 好幾 個 考區 , 監察院 必須 同時 出動 好幾 個 委員 , 分別 前往 責任 考區 監試 。 立法院 有 一 種 聲音 , 認為 應該 修改 監試法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