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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 兩廣 , 乃 完全 統一 於 國民 政府 之下 。 今日 反觀 史實 , 固知 我們 消滅 陸 、 沈 , 統一 廣西 , 力拒 唐軍 東下 , 並 出師 討伐 鄧 、 申 和 截擊 熊克武 , 實 為 助成 國民 政府 統一 廣東 的 不可或缺 的 先決 條件 。 2 廣西 既 告 統一 , 軍 、 民 、 財 、 建 、 教 各 政 在 我們 積極 整頓 之下 , 漸 上軌道 。 在 統一 廣西 各 戰役 中 , 我軍 除 少數 訓練有素 的 基本 部隊 外 , 其餘 多 係 收編 而 來 , 良莠不齊 。 因此 縱 在 作戰 期間 , 我們 便 已 開始 整訓 。 尚 足以 應用 的 部隊 則 進行 改編 、 改造 ; 其 不堪 使用 的 部隊 , 便 繳械 、 遣散 。 這 工作 說來 容易 , 但是 做起來 也 時有 驚險 場面 出現 。 例如 我軍 肅清 陸 、 譚 殘部 時 , 陸榮廷 悍將 之 一 的 陸福祥 被 擊傷 , 所 部 陸 得標 、 許輝生 兩 團 乃 向 我 投誠 , 請求 改編 。 許輝生 為 講武堂 出身 , 治軍 尚 粗有 法度 , 其 為 人 也 還 知 時勢 、 識大體 。 所以 收編 後 , 我 乃 以 許氏 為 團長 , 僅 整訓 其 所 部 。 陸 得標 卻 是 行伍 出身 , 初任 陸福祥 的 馬弁 、 副官 等 職 , 為 人 粗野 , 毫無 現代 觀念 和 軍事 學識 。 渠所部 都 是 陸榮廷 的 心腹 , 器械 精良 而 驕橫成性 , 官兵 已 不堪 造就 。 然而 我 如 下令 遣散 , 全 團 必定 譁變 而 流散為匪 , 收拾 不易 。 因此 我 在 收編 後 , 未加 任何 整理 工作 , 只 調 其 前來 南寧 郊外 駐紮 。 駐防 月 餘 , 我 乃 調 該 團 來 南寧 督辦署 側 的 箭道 內 點驗 。 陸 得標 即 問 要否 帶 武器 。 我 說 : 「 帶 。 」 陸才 放心 。 在 他 想來 , 既 帶 武器 , 誰 也 奈何 他 不得 。 陸乃率 其 全 團 荷槍實彈 至 箭道 集合 。 所謂 箭道 , 是 一 長方形 的 操場 , 可 容數 連 人 同時 出操 , 為 前 清 時 試 箭 的 所在 , 故名 。 陸團 集合 之後 , 我 便 出去 訓話 。 訓話 畢 , 我 便 喊 「 立正 」 , 再 喊 「 架槍 」 。 全 團 架槍 之後 , 我 又 喊 「 退後 三 步 」 。 接著 我 便 叫 一 名 副官 宣讀 我 的 命令 , 略 謂 : 「 廣西 兵燹 經年 , 民生 凋敝 已 極 , 人民 實 負擔不起 偌大 的 軍費 。 本 團 官兵 轉戰 經年 , 亦 應 休息 , 本 督辦 現 命令 全 團 官兵 解甲歸農 。 」 副官 宣讀 命令 之 時 , 我 事先 布置 的 軍隊 遂 在 操場 四周 出現 , 以 示 該 團 不可 抗命 。 命令 下達 之後 , 我 便 命令 陸 得標 隨 我 到 督辦署 去 領取 遣散費 , 並 令 其 副團長 率領 全 隊 徒手 官兵 返回 營房 , 以便 分發 遣散費 。 於是 , 草木不驚 , 陸 得標 全 團 便 悉數 被 繳械 、 遣散 。 當 我 作 繳械 計畫 之 時 , 幕僚 都 認為 太 危險 , 勸 我 不必 親去 訓話 。 我 則 認為 我 如 不 親自 出馬 , 反 易 發生 危險 , 因 我 親自 去 發布 命令 , 事 出倉卒 , 使 他們 沒有 商量 的 餘地 , 只有 遵命 繳械 。 當 全 團 繳械 之 時 , 旁觀 的 官兵 都 目瞪口呆 , 而 我 則 絲毫 未 改 平時 的 從容 態度 。 北伐 龍潭 戰役 之後 , 我 曾 用 同樣 方法 , 在 南京 大 校場 將 不 聽 調度 的 王普 的 第二十七 軍 全 軍 繳械 。 此 是 後話 。 廣西 對 部隊 的 整頓 極為 迅速 而 有效 , 冗兵 汰盡 , 則 所 餘 的 全 係 勁旅 。 我 更 竭力 革除 我國 軍人 派系 分歧 的 惡習 , 嚴禁 軍官 因 出身 的 不同 而 劃分 派系 。 信賞 必 罰 , 大公無私 。 所以 全 軍 上下 一心 , 進攻 退守 , 足可 收指臂 之 效 。 再者 , 我們 在 廣西 嚴禁 軍人 干政 , 因 軍隊 自有 其 軍令 系統 , 與 地方 行政 部門 各 有 專責 。 平時 駐防 , 除 訓練 之外 , 便 協同 地方 團隊 清除 盜匪 。 按 昔日 兩廣 甚至 全 國 通行 的 剿撫 兼施 政策 的 舊例 , 凡 官兵 剿匪無功 , 便 以 官爵 誘股 匪投誠 。 行 之 日 久 , 使 狡黠 之 徒 視 結夥 搶劫 為 升官 發財 的 捷徑 。 此 風 不 除 , 則 匪患 此 起 彼伏 , 永無寧日 。 所以 我們 的 剿匪 政策 是 清剿 、 消滅 而 不 招撫 。 投誠 之 匪 只 准 悔過自新 , 由 其 族長 、 父兄 或 鄉黨 親友 擔保 永 不 為 匪 , 准 其 歸農 為良 , 不予 究治 而已 。 在 此 雷厲 風行 之下 , 號稱 多 匪 的 廣西 , 竟 日趨 太平 。 軍政 之外 , 我們 對 民政 也 大加 整理 。 當時 廣州 國民 政府 初 成立 , 自顧不暇 , 對 省政 尚 無 劃一 辦法 , 而 「 省長 」 一 辭 , 又 係 北洋 政府 所 用 的 名稱 。 不得已 , 我們 乃 自創 一 名稱 曰 「 廣西 民政長 」 , 由 黃紹竑 擔任 。 黃氏 於 民國 十四年 九月 十五日 宣布 就職 。 當時 的 組織 , 最 高級 「 民政 公署 」 , 署 內 設 「 政務 會議 」 , 為 本 省 最 高 的 政務 機關 。 下 設 內務 、 財政 、 教育 、 建設 四 廳 , 由 粟威 、 蘇紹章 、 甘浩澤 、 盤珠祁 分任 廳長 。 當時 我們 雖 竭誠 擁護 國民 政府 ,然 事實 上 國民 政府 自顧不暇 , 更 無心 過問 廣西 的 軍政 事宜 。 因此 廣西 在 此 全 國 政局 動蕩 之 時 , 竟 形成 一 獨立 割據 的 局面 。 一切 法令 、 規章 悉 由 我們 自行 擬定 。 直到 民國 十五年 夏 , 國民 政府 正式 頒布 省政府 組織法 後 , 民政長 制度 才 取消 , 黃紹竑 才 由 國民 政府 明令 特任為 廣西省政府 委員 兼 主席 之 職 。 在 此 過渡 期間 , 關於 縣長 的 遴選 , 官吏 的 委派 , 我們 全 以 三 個 大 原則 為 根據 : 一 曰 廉潔 , 二 曰 能幹 , 三 曰 守法 。 因 我國 官吏 往往 廉潔 的 未必 能幹 , 能幹 的 又 未必 守法 , 守法 的 又 未必 能幹 。 所以 我們 遴選 官吏 的 標準 , 一定 要 三 者 兼備 , 缺一不可 。 再者 , 我國 舊 官場 往往 派系 分歧 , 門戶 畛域 之 見 極 深 , 相互 擯斥 。 我們 的 新 作風 則 是 決不 任用 私人 , 嚴禁 派別 。 我 自己 以身作則 , 深幸 黃 、 白 二 人 也 頗 能 體會 斯旨 , 與 我 一致 。 我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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