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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52,509 in text YL2017439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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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出 價值 , 權力 促使 它們 的 體現 ( ibid .
: 182 ) 。 Keim 強調 倫理 是 一 個 價值 體系 , 道德 只 是 其中 一 個 面向 而已 , 雖然 他 聲稱 道德 是 倫理 中 跟 對待 他人 有關 的 那 一 部分 , 但是 他 並 沒有 明確 區分 道德 與 非 道德 。 不過 , 他 試圖 提出 「 正義 」 及 「 基要 人權 」 做為 從 道德 視角 推敲出來 的 「 最 低度 的 價值 ( minimal value ) 」 。 誠然 , 正義 與 人權 是 重要 政治 價值 , 但 跟 道德 有關 的 是 它們 所 要 保障 的 更 基要 價值 , 如 生命 或 行動 自由 等等 。 有關 正義 及 人權 的 原則 所 要 保障 的 不單 是 他人 的 、 也 包括 行動 者 本身 的 生命 或 行動 自由 ; 換句話說 , 這 已 融入 了 精明 及 道德 考量 , 而 非 如 Keim 所 想像 的 只 單單 牽涉 道德 考量 , 這 68 國際 政治 理論 與 人道 干預 : 論 多元 主義 與 團合 主義 之 爭辯 正 是 我們 認定 以 價值 為本 的 倫 理論 之 困難 所在 。 Keim 理論 的 特色 是 認定 精明 考量 先於 道德 考量 , 在 「 倫理 計畫 」 中 , 道德 佔據 「 從屬 的 ( subordinate ) 」 地位 ,當 追求 我們 自認為 顯要 的 價值 時 , 給予 其他 行動 者 應 有 的 肯認 便 足夠 ( ibid __UNDEF__ .
:200 ) , 但 Keim 忽視 了 清楚 區分 道德 與 非 道德 的 重要性 。 以 規範 為本 的 理論 較 容易 處理 兩 者 的 界線 問題 ; 舉例 而言 , 「 不 應 傷害 自己 的 生命 」 及 「 不 應 傷害 他人 的 生命 」 分別 屬於 精明 規範 及 道德 規範 。 儘管 Keim 的 想法 有 欠 周詳 的 地方 , 但 其 觀念 卻 成功 地 凸顯 了 現實 主義 對 精明 考量 的 重視 。 國際 現實 主義 的 無政府 倫理 最 重要 的 元素 是 精明 主義 , 也 就 是 精明 考量 蓋過 了 道德 及 其他 考量 。 相對於 精明 主義 , 道德 主義 表達 的 是 道德 考量 蓋過 了 精明 及 其他 考量 , 道德 考量 之所以 具有 優先性 , 是 由於 其 被 認定 是 普世 的 。 支持 道德 主義 的 理想 主義 者 大多 抱持 道德 普世 主義 , 道德 的 普世性 賦予 其 跨越 時空 的 正當性 , 因而 能 讓 道德 蓋過 其他 考量 。 道德 普世 主義 可以 分為 價值 為本 及 規範 為本 , 前者 由 Caney 倡導 , 後者 則 由 Pogge 提議 , 兩 人 都 屬於 大同 主義 者 。 一般而言 , 價值 為本 的 普世論 認定 道德 價值 都 是 普世 的 , 但 卻 要 面對 忽視 文化 多元性 的 指控 。 為了 迴避 這些 指控 , Caney 聲稱 道德 普世 主義 只是 認為 部分 而 非 所有 道德 價值 是 普世 的 , 而 普世 主義 是 跟 不同 文化 中 的 多樣 道德 價值 是 相融 的 ( Caney , 1999:19 - 20 ) 。 他 的 意思 是 各 文化 當中 具有 獨特 的 道德 價值 , 特定 的 普世 主義 ( 如 強調 自由 權利 的 版本 ) 正 是 能 讓 民眾 參與 各式各樣 的 活動 , 並且 保障 甚至 促進 多元 。 但 他 忽略 了 世界 範圍 內 的 「 道德 多元 」 是 指 各自 具有 同質性 的 國族 之間 的 差異 , 反對 道德 普世 主義 的 人 認為 , 只有 實施 自由 民主 的 國族 與 其他 非 自由 民主 國族 和平 共存 才 是 大家 所 冀盼 的 , 而 並非 讓 自由 民主 的 國族 去 將 其 制度 強加 他國 。 Caney 面 第一 章 論 威斯伐利亞 二元 模式 的 侷限 69 對 最 大 的 問題 是 如何 區分 普世 的 道德 價值 及 非 普世 的 道德 價值 , 對 強硬 的 普世 主義 者 而言 , 非 普世 的 道德 價值 根本 就 不可能 是 「 道德 」 價值 。 Caney 若 找 不 到 具有 說服力 的 區分 標準 , 那 就 難以 支撐 其 普世 道德論 。 Pogge 提倡 的 是 規範 為本 的 道德 主義 , 促進 用以 保障 脆弱 及 弱勢 者 的 道德 規範 , 讓 其 愈來愈 有效 及 具有 限制性 。 他 跟 其他 理想 主義 者 一樣 , 都 相信 啟蒙 及 人 的 可 完美性 , 並 指出 自 啟蒙 時期 起 , 人類 在 回應 帶有 傷害性 的 行徑 及 社會 制度 ( 如 奴隸 制度 、 君主制 、 殖民地 主義 及 種族 屠殺 ) 時 , 最 起碼 在 表面 上 成就 了 實質 的 「 道德 進步 ( moral progress ) 」 ( Pogge , 2008:2 ) 。 不過 , Pogge 對 當今 全球化 所 帶來 的 問題 感到 憂心忡忡 , 道德 普世主義 正 是 要 嘗試 確保 道德 進步 能夠 持續 下去 。 Pogge 提出 道德 觀念 成為 普世 觀念 的 必要 及 充分 條件 : (1) 所有人 都 服膺 於 同 一 個 基要 的 道德 原則 , (2) 此 等 原則 賦予 基要 的 道德 益處 及 負擔 , 而 (3) 這些 基要 益處 及 負擔 是 以 普遍 語句 來 呈現 , 以 避免 隨意 地 圖利 或 損害 特定 的 個人 或 團體 ( ibid .
:98 ) 。 可是 , 由於 三 項 條件 都 引發 實質 問題 , 例如 「 誰 稱得上 是 個體 ? 」 及 「 個體 之間 的 差異 要 有 多 大 , 才 能 讓 不同 的 基要 原則 適用 於 不同 的 個體 ? 」 他 並 不 認為 道德 普世 主義 能 有 正式 的 定義 。 普世 主義 不會 提供 具體 的 內容 , 充其量 只 能 提供 個別 道德 觀念 的 可 接受性 之 必要 條件 , 上述 的 三 項 條件 只是 要求 道德 具有 系統 的 融貫性 , 也就是說 , 對 個體 及 其 行徑 以至 社會 規則 及 狀況 的 道德 評斷 都 必須 訴諸 平等 地 適用 於 所有人 的 基要 原則 , 任何 的 偏離 都 需要 合理 的 根據 。 現實 主義 / 理想 主義 的 二分法 忽略 了 法律 面向 , 這 亦 反映 在 大部分 國際 關係 理論 對 國際法 的 忽視 上 , 而 Wight 及 Bull 等 人 提出 三分法 的 其中 一 個 重要 意涵 就 是 要 容納 法律 面向 。 理性 主義 既然 源自 70 國際 政治 理論 與 人道 干預 : 論 多元 主義 與 團合 主義 之 爭辯 Grotius , 對法 的 重視 是 不言而喻 的 。 當中 的 多元 主義 者 Jackson 指稱 國際法 在 政治 研究 中 一直 被 邊緣化 的 情況 是 明顯 的 , 但 政治 研究 者 必須 熟悉 其 架構 以 做為 研究 國家 領袖 及 其他 國際 行動 者 行為 時 的 重要 元素 ( Jackson , 2000 a : 219 ) 。 Jackson 雖 沒有 明確 提出 , 但 我們 卻 可 認定 國際法 做為 一 種 行為 規範 , 應 屬 倫理 範疇 。 理性 主義 對 國際法 的 重視 不僅 限於 多元 主義 者 , 團合 主義 者 Schoenbaum 亦 指出 , 國際法 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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